中華民國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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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言論自由的憲法上根據是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司法院大法官對言論自由所作出的解釋當中,認為國家應保障言論自由的理由不外為“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釋字第364號)、“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釋字第414號)及“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釋字第509號)。
其中釋字509號解釋雖認中華民國刑法的誹謗罪並未違憲,不過大法官指出:就算誹謗罪的被告無法證明己言為真,法院依被告所提出的資料,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相信他的言論是真實的,就不能以誹謗罪處罰;這個見解相當程度減輕發表言論者必須證明所言為真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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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分級制度與言論自由
- 2004年12月,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所制定之《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正式生效,藉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過度授權,與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合作,以狹隘的定義認定部份出版品為必須受限之「限制級」乃至於無理宣告違法的「逾越限制級」,無視於《世界兒童人權宣言》對於十八歲以下兒童社會參與權與知識權力的保證,更進一步透過限縮單方面認定之「限制級」出版物之出版空間,限制成人的創作、出版與閱讀等言論自由權利。
- 中華民國政府更在2005年10月與諸多入口網站商合作實施網路分級制度,對.tw網域的網站進行色情、另類慾望、特定閱讀嗜好等內容的搜索與檢禁。
[编辑] 刑事方面
- 誹謗罪
- 刑法235條
- 兒童青少年福利法
[编辑] 民事方面
- 侵權行為
[编辑] 著名訴訟案件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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