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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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言論自由的憲法上根據是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司法院大法官言論自由所作出的解釋當中,認為國家應保障言論自由的理由不外為“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釋字第364號)、“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釋字第414號)及“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釋字第509號)。

其中釋字509號解釋雖認中華民國刑法誹謗罪並未違憲,不過大法官指出:就算誹謗罪的被告無法證明己言為真,法院依被告所提出的資料,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相信他的言論是真實的,就不能以誹謗罪處罰;這個見解相當程度減輕發表言論者必須證明所言為真的法律責任。

目录

[编辑] 分級制度與言論自由

[编辑] 刑事方面

  • 誹謗罪
  • 刑法235條
  • 兒童青少年福利法

[编辑] 民事方面

  • 侵權行為

[编辑] 著名訴訟案件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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