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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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是中華民國國民的主要身分證明文件。依據《戶籍法》第五十七條:「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 依據《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國內有戶籍國民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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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歷史
[编辑] 起源
1931年,國民政府頒佈了《戶籍法》,規定要開展戶籍登記,用以掌握各地人口分佈情況。
1939年,國民政府頒發了《國民兵役證施行辦法》,規定適齡服兵役男子必須辦理「國民兵役證」,這應該是中華民國實行身分證制度的雛形;1941年,為進一步加強對壯丁的管理,便於戶口調查,又頒發了《國民兵身分證暫行條例》,規定凡年滿18歲至45歲的役齡男子(必要時可前後各延伸5年,即13歲至50歲),必須領取國民兵身分證。
1946年,國民政府公布修正後的《戶籍法》,明確提出「已辦戶籍登記之地方,得製發國民身分證,或經內政部核准以戶籍謄本代之。」。同年6月,行政院頒佈了《戶籍法施行細則》,對國民身分證的有關事項做出了具體規定。
早期照片並不普及,部分省市政府所發放的國民身分證並不張貼照片,不過一定都有紀錄左右手指紋,規定指紋分「箕」「斗」兩類,分別用「╳」和「○」表示。記錄指紋時由左到右自大拇指起數至小拇指,十個手指的指紋均要標識,如「左○○○○╳,右○○╳○╳」[1]。
另外又以地名簡稱編號來辨識。例如臺灣省政府發行的一張國民身分證「市城文字第003號之5」,市字代表台北市,城代表是城中區,文為文武里,003之5則是該國民所屬戶號。
[编辑] 台灣
在台灣,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為方便管理台灣人,將人頭編碼,並配發證件。[2]
1949年,台灣省政府避免共產黨滲透台灣,宣佈台灣省戒嚴令後,立刻進行戶口普查,並正式換發身分證。因為台灣日治時期遺留戶政資料完整,換發迅速。
除此,1949年12月24日,大批外省人開始以各地良民證與居留證,換發標明「外省」字樣的身分證。來台人員換發台灣身分證較台籍人士困難,不僅須申報表和一張保證書外,也須找兩家店號作保。外省籍人士若無身分證,遭台灣官吏、憲、軍、警盤問,可能被迫入伍服兵役,成為補充兵員。[3]
至今,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是台澎金馬居民的主要身分證明文件。依據《戶籍法》第八條,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依據《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國內有戶籍國民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之。」
另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應攜帶國民身分證」,但並未訂定相關罰則。為防止身份假冒,向政府機關、公用事業(如電信公司)等申辦各項業務時,除了身分證外還需要另一有照片及身分證號的證件,如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等。
目前使用的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自1965年開始編碼。最初包括英文字母僅有九碼。1969年加入第十碼,就是現在最右方的檢查號碼。
中華民國身分證舊版自1985年起所換發,並於1995年起由手寫資料改為電腦列印,男性的身分證為淺黃色;女性的身分證為粉紫色。
在1995年之前,因為手寫資料的緣故,常有重號的情況發生,當公務員疏於核對身分時,讓身分證重號的另一人發生困擾,甚至生活陷入困境。即使今日公家已在積極處理此類問題,但類似的事件還是時有所聞。也因發行多年,現行之身分證最嚴重地被偽造以用來犯罪,所以政府在2000年初起便開始研議更換新身分證,但原先身分證上有象徵華人的龍圖案,由於「龍」宗教上有敏感性,故被一些信奉亞伯拉罕諸教等人士所反對,經過數年設計,正式版本才於2004年定稿,且於2005年7月1日起全面換發。
但因為中華民國法律《戶籍法》第八條有規定請領及補發身分證需要按捺指紋,被爭議為侵犯人權,因此司法院大法官採取緊急處分權予以暫緩,並於同年9月28日做成釋字第603號,認定《戶籍法》中按捺指紋的規定違憲、失效。
中華民國新式身分證自2005年12月21日開始核發,已經於2006年12月31日換發完畢,第一張新式身分證發給代言人孫越先生。此次換發新身分證與以往不同的是,不再以顏色區分性別,但對於照片的規定嚴格許多;也因為公家有強制露出耳朵的規定,曾被部分耳部缺損(小耳症等)人士所抗議,但已經獲得改善。
[编辑] 軼事
- 中華民國政府宣稱2005年版身分證樣張「陳筱玲」,並無其人,且照片膚色分佈不均勻,明顯為電腦合成。2009年經新聞報導確認,照片雖經過電腦處理,但該名貌美的「陳筱玲」實有其人,為一位曾經拍過多支廣告的女公務員游淑妃。[5]
- 持證者若為現役中華民國國軍軍人,則役別欄將會輸入「現役」,退伍後役別欄依兵種之不同有「常官備役」、「預官」、「常士備役」、「預士」、「常兵備役」、「補充兵」、「國民兵」、「替代備役」八種,但役畢後換證將不會顯示持證者曾任職之役別,此與舊式身分證不同之處[6]。
- 新式身分證每張均有特定的電腦編號,換(補)發後不再沿用。
[编辑] 編號規則
目前的中華民國身分證字號一共有十碼,包括起首一個大寫的英文字母與接續的九個阿拉伯數字。
中華民國身分證字號中的英文字母是以初次登記的戶籍地來區分編號的,而首位數字則是拿來區分性別,男性為1、女性為2,與ISO 5218以及類似的《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8381《資訊交換-人類性别表示法》的用法相同。
中華民國身分證字號英文字首的編號規則數字如下:
| 使用中的字母: | 已停發的字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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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英文字首的編號並無「I」和「O」,因容易和數字「1」和「0」混淆。1982年新竹市及嘉義市升格為省轄市後,才開始使用該兩個英文字首編號。
- 1968年,臺北市升格直轄市,陽明山管理局劃歸台北市管轄後,Y字頭的身分證字號使用至1974年陽明山管理局虛位化為止。1975年以後於臺北市士林區、北投區初次登記戶籍者,改發與臺北市相同A字頭的身分證字號。
- 2010年12月25日,部分縣市改制直轄市。臺中縣、臺南縣、高雄縣於縣市合併之後裁撤,其代碼L、R、S停發。改制後登記戶籍者改發臺中市(B)、臺南市(D)、高雄市(E)之代碼。
[编辑] 驗證規則
中華民國身分證的號碼可不是隨意就可產生,是經由一串公式所產生出來的[7]
例如:
B120863158[8],B的轉換字元是11,所以是
| 1 | 1 | 1 | 2 | 0 | 8 | 6 | 3 | 1 | 5 | 8 |
| n1 | n2 | n3 | n4 | n5 | n6 | n7 | n8 | n9 | n10 | n11 |
然後再把每一個數字,依序乘上 1 9 8 7 6 5 4 3 2 1 1 ,再相加
n1
n2
n3
n4
n5
n6
n7
n8
n9
n10
n11
套入公式,結果為



然後再除以10

如果整除,該組號碼有效

[编辑] 参考文献
- ^ 高小兵,(民國的身份證)
- ^ 曾文璟,《捍衛公民權 反對隱私科技化》,2004年8月28日《台灣立報》,2007年1月14日引用
- ^ 外省人更換身份證至月底截止,1964年1月16日(民視新聞網《台灣筆記》單元)
- ^ 蔣中正身分證的照片(2007年1月14日引用)
- ^ [1](2009/12/31華視新聞報導)
- ^ 役別簡稱表
- ^ [|finalfrank]. 身分證字號驗證方法 @ Frank's 資訊法學統合部落格 :: 痞客邦 PIXNET ::. 痞客邦 [Jul 07 Mon 2008].
- ^ Taiwan ROC ID Generator 台灣身份證字號產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