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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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簡稱中蘇協定1924年5月31日,由中華民國北洋政府外交總長顧維鈞蘇聯代表加拉罕北京簽字,共15款。主要内容有:

  1. 本協定簽字後兩締約國之外交關係應即恢復。
  2. 兩締約國同意於本協定簽字後一個月內舉行會議,按照後列條款之規定,商談一切懸案之解決辦法,並付之實施。
  3. 兩國政府同意在前條所定會議中,將中國政府與帝俄政府所訂之一切公約、條約、協定、議定書及契約等,概行廢止,另本平等互惠原則,另訂新約。
  4. 蘇俄政府根據前此對華宜言,聲明帝俄政府與第三者所訂之一切條約、協定有損中國政府主權及利益者,概作無效。
  5. 蘇俄政府承認外蒙為中國領土之一部分。在未來中蘇會議中商定後,即將蘇軍自蒙古掃數撤退。
  6. 兩國政府互相保證,各該國內不准有圖謀反對對方政府而成立之各種機關或團體之存在及行動,並承諾不對對方國內公共秩序社會組織有相反之宣傳。
  7. 兩國政府之疆界,在未重行畫定以前,暫維持現有之疆界。
  8. 兩國政府允對兩國邊界地區及河流等之航行問題,按照平等互惠原則,在未來會議中規定之。
  9. 兩國政府允在未來會議中根據左開原則,解決中東鐵路問題。
  10. 蘇俄政府放棄帝俄根據各種條約、協定在中國取得之一切租界、租借地等之特權及特許。
  11. 蘇俄政府允諾放棄俄國部分之庚子賠款。
  12. 蘇俄政府允諾取消在華治外法權及領事裁判權。
  13. 兩國政府同意在按照本協定第二條所召集之會議內協議於訂立商約時,規定兩國間之關稅稅則採取平等互惠主義。
  14. 兩國同意在第二條所稱之會議內,討論賠款損失問題。
  15. 本協定自簽字日生效。

但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內容並沒有落實,外蒙於1924年11月24日獨立。另外,因為中東鐵路的問題,《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不獲張作霖承認,蘇聯遂與張作霖訂立《奉俄協定》。1925年3月18日因直系倒台,《奉俄協定》獲追認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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