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註冊伴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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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同性結合關係現狀      承認同性婚姻      承認其他形式的同性結合      承認普通法婚姻      法案考慮中      不承認或現狀未知      禁止同性婚姻
同性結合
同性婚姻國家(生效日期)

阿根廷(2010年7月15日)
冰岛(2010年6月27日)
葡萄牙(2010年5月17日)
瑞典(2009年5月1日)
挪威(2009年1月1日)
南非(2006年12月1日)
加拿大(2005年7月20日)
西班牙(2005年7月3日)
比利时(2003年6月1日)
荷兰(2001年4月1日)

國內部分區域(生效日期)

巴西阿拉戈斯州
(2012年1月6日)
墨西哥:首都墨西哥城
(2010年3月4日)
美国的以下地區:
馬里蘭州(2013年1月1日)
華盛頓州(2012年6月7日)
印第安蘇庫米希(2011年8月1日)
纽约州(2011年7月24日)
首都華盛頓(2010年3月3日)
新罕布什爾州(2010年1月1日)
佛蒙特州(2009年9月1日)
印第安柯奇爾族(2009年5月)
艾奥瓦州(2009年4月27日)
康涅狄格州(2008年11月12日)
麻薩諸塞州(2004年5月17日)

只承認既有同性婚姻

阿魯巴、庫拉索、聖尤斯特歇斯
(僅荷蘭)
以色列
墨西哥:所有州(僅墨西哥城)
美国加州(有條件)

民事結合註冊伴侶國家

安道爾奧地利巴西哥倫比亞捷克丹麥厄瓜多爾芬蘭法國德國匈牙利愛爾蘭盧森堡列支敦士登紐西蘭斯洛文尼亞瑞士英國烏拉圭格陵蘭(丹麦属地)澤西島新喀里多尼亞(法国海外领地)瓦利斯和富圖納群島(法国海外领地)

國內部分區域

澳洲:首都坎培拉、塔斯曼尼亞州、維多利亞州、新南威爾士州、昆士蘭州
墨西哥:科阿韋拉州
美國:加州、夏威夷州、緬因州、新澤西州、俄勒岡州、科羅拉多州、內華達州、威斯康星州、伊利諾伊州、特拉華州、羅德島州
委內瑞拉:梅里達州

承認外地民事结合及註冊伴侶

英屬曼島(僅英國)

承認非註冊同居關係國家

澳洲克羅地亞以色列

國內部分區域
同性婚姻
討論中國家

澳洲中华人民共和国愛沙尼亞法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以色列尼泊爾紐西蘭菲律賓瑞士英國中华民国美國加州、科羅拉多州、緬因州、明尼蘇達州、新澤西州、羅德島州)

民事結合及註冊伴侶關係
討論中國家

澳洲智利哥斯達黎加古巴愛沙尼亞法羅群島意大利美國(夏威夷州、伊利諾伊州、新墨西哥州、內華達州、威斯康星州)

參見

同性婚姻同性婚姻大事紀
民事結合同居伴侶註冊伴侶
各國同性婚姻

LGBT主題

1989年6月7日,丹麥通過法律承認同性註冊伴侶丹麥語registreret partnerskab)關係,並於同年10月1日生效,成為第一個認可同性結合的國家。1996年法律延伸至格陵蘭並於1999年修改。註冊伴侶的內涵幾乎等同於婚姻。註冊伴侶的所有財務權益及責任幾乎同異性婚姻一樣,以下兩項除外:

  • 婚姻關係所指明的性別(一男一女)不適用於註冊伴侶關係
  • 除了所有簽名同意,國際條約規定並不適用。

脫離註冊伴侶關係的程序與異性離婚一樣。註冊伴侶必須符合以下一種居住要求才可登記註冊:(1)其中一人必須是丹麥公民並居住在丹麥,或(2)雙方在丹麥居住超過兩年。芬蘭冰島挪威公民可被視為丹麥公民以符合居住要求。司法部長可下令承認由來自與丹麥有相似法律國家的人為丹麥公民。[1]

2009年3月17日丹麥議會公佈法案允許註冊同性伴侶共同領養孩子,[2]2010年5月4日,法案通過並於7月1日生效[3]

目录

[编辑] 國家教會的角色

註冊伴侶只可進行世俗儀式。丹麥國家教會路德會對同性戀問題比一般丹麥人保守,仍未考慮如何處理這事,不過大部分教會的態度似乎是認可中有保留。1997年國家教會開始接受有些牧師祝福同性伴侶,強調這是祝福人,非同性關係。

[编辑] 同性婚姻

雖然丹麥是第一個認可同性結合的國家,但卻沒有像其他北歐國家般熱烈討論將同性婚姻合法化,尤其冰島挪威瑞典已將同性婚姻合法化。丹麥政黨中社會自由黨最支持同性婚姻。[4][5]2006年,5名社會自由黨議員通過決議要求政府草擬性別中立婚姻法案。議會辯論決議後,保守政府聯盟成員反對。[6]家庭部長Carina Christensen認為,除了不能在教堂結婚外,註冊伴侶關係所享有的權益己與婚姻關係一樣,故不需要訂立性別中立婚姻法案。除了社會自由黨,其他左翼政黨、如紅綠聯盟、社會人民黨社會民主黨也支持該決議。

2008年1月,社會自由黨平等書記Lone Dybkjær再次呼籲訂立性別中立婚姻法案,[7]但在現任政府聯盟下無望有任何進展。

丹麥最大的中間偏右政黨,目前與保守人民黨組成執政聯盟的自由黨成員,哥本哈根市文化及娛樂部長Pia Allerslev及哥本哈根市長Ritt Bjerregaard曾公開支持同性婚姻。[8][9]

丹麥首相安德斯·福格·拉斯穆森(任期由2001年11月至2009年4月)個人傾向性別中立婚姻及丹麥國家教會為同性伴侶舉行宗教婚禮,但他堅持這只是作為教會成員的私人意見,不是以首相的身份發言。反對黨社會民主黨批評他對同性婚姻缺乏支持,令丹麥落後於鄰近的斯堪的納維亞半島國家。[10]

2009年7月,一場人權會議在哥本哈根召開,作為世界同性戀運動會的一部分。會議中,社會人民黨成員Kamal Qureshi強烈支持同性婚姻,他強調,同性婚姻不合法,包括敎會同性婚姻,意味著「丹麥有限制人權的法律」。[11]

2010年6月,議會再次辯論由反對黨提出的同性婚姻草案,所有政府聯盟內的政黨均反對草案,包括丹麥人民黨,草案以51票贊成、57票反對被否決。[12]

2011年10月,丹麥新政府內的性別平等部及教會事務部長Manu Sareen宣佈計劃在2012年春天將同性婚姻合法化。新修訂的婚姻法草案將在新年左右提出。[13]

[编辑] 參見

[编辑] 註釋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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