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註冊伴侶關係
| 同性結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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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性婚姻國家(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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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2010年7月15日) |
| 國內部分區域(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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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阿拉戈斯州 |
| 只承認既有同性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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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魯巴、庫拉索、聖尤斯特歇斯 |
| 民事結合及註冊伴侶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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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道爾、 奧地利、 巴西、 哥倫比亞、 捷克、 丹麥、 厄瓜多爾、 芬蘭、 法國、 德國、 匈牙利、 愛爾蘭、 盧森堡、 列支敦士登、 紐西蘭、 斯洛文尼亞、 瑞士、 英國、 烏拉圭、 格陵蘭(丹麦属地)、 澤西島、 新喀里多尼亞(法国海外领地)、 瓦利斯和富圖納群島(法国海外领地) |
| 國內部分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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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首都坎培拉、塔斯曼尼亞州、維多利亞州、新南威爾士州、昆士蘭州 |
| 承認外地民事结合及註冊伴侶 |
| 承認非註冊同居關係國家 |
| 國內部分區域 |
| 同性婚姻 討論中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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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中华人民共和国、 愛沙尼亞、 法國、 希臘、 匈牙利、 愛爾蘭、 以色列、 尼泊爾、 紐西蘭、 菲律賓、 瑞士、 英國、 中华民国、 美國(加州、科羅拉多州、緬因州、明尼蘇達州、新澤西州、羅德島州) |
| 民事結合及註冊伴侶關係 討論中國家 |
|
澳洲、 智利、 哥斯達黎加、 古巴、 愛沙尼亞、 法羅群島、 意大利、 美國(夏威夷州、伊利諾伊州、新墨西哥州、內華達州、威斯康星州) |
| 參見 |
| LGBT主題 |
1989年6月7日,丹麥通過法律承認同性註冊伴侶(丹麥語:registreret partnerskab)關係,並於同年10月1日生效,成為第一個認可同性結合的國家。1996年法律延伸至格陵蘭並於1999年修改。註冊伴侶的內涵幾乎等同於婚姻。註冊伴侶的所有財務權益及責任幾乎同異性婚姻一樣,以下兩項除外:
- 婚姻關係所指明的性別(一男一女)不適用於註冊伴侶關係
- 除了所有簽名同意,國際條約規定並不適用。
脫離註冊伴侶關係的程序與異性離婚一樣。註冊伴侶必須符合以下一種居住要求才可登記註冊:(1)其中一人必須是丹麥公民並居住在丹麥,或(2)雙方在丹麥居住超過兩年。芬蘭、冰島及挪威公民可被視為丹麥公民以符合居住要求。司法部長可下令承認由來自與丹麥有相似法律國家的人為丹麥公民。[1]
2009年3月17日丹麥議會公佈法案允許註冊同性伴侶共同領養孩子,[2]2010年5月4日,法案通過並於7月1日生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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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國家教會的角色
註冊伴侶只可進行世俗儀式。丹麥國家教會路德會對同性戀問題比一般丹麥人保守,仍未考慮如何處理這事,不過大部分教會的態度似乎是認可中有保留。1997年國家教會開始接受有些牧師祝福同性伴侶,強調這是祝福人,非同性關係。
[编辑] 同性婚姻
雖然丹麥是第一個認可同性結合的國家,但卻沒有像其他北歐國家般熱烈討論將同性婚姻合法化,尤其冰島、挪威及瑞典已將同性婚姻合法化。丹麥政黨中社會自由黨最支持同性婚姻。[4][5]2006年,5名社會自由黨議員通過決議要求政府草擬性別中立婚姻法案。議會辯論決議後,保守政府聯盟成員反對。[6]家庭部長Carina Christensen認為,除了不能在教堂結婚外,註冊伴侶關係所享有的權益己與婚姻關係一樣,故不需要訂立性別中立婚姻法案。除了社會自由黨,其他左翼政黨、如紅綠聯盟、社會人民黨及社會民主黨也支持該決議。
2008年1月,社會自由黨平等書記Lone Dybkjær再次呼籲訂立性別中立婚姻法案,[7]但在現任政府聯盟下無望有任何進展。
丹麥最大的中間偏右政黨,目前與保守人民黨組成執政聯盟的自由黨成員,哥本哈根市文化及娛樂部長Pia Allerslev及哥本哈根市長Ritt Bjerregaard曾公開支持同性婚姻。[8][9]
丹麥首相安德斯·福格·拉斯穆森(任期由2001年11月至2009年4月)個人傾向性別中立婚姻及丹麥國家教會為同性伴侶舉行宗教婚禮,但他堅持這只是作為教會成員的私人意見,不是以首相的身份發言。反對黨社會民主黨批評他對同性婚姻缺乏支持,令丹麥落後於鄰近的斯堪的納維亞半島國家。[10]
2009年7月,一場人權會議在哥本哈根召開,作為世界同性戀運動會的一部分。會議中,社會人民黨成員Kamal Qureshi強烈支持同性婚姻,他強調,同性婚姻不合法,包括敎會同性婚姻,意味著「丹麥有限制人權的法律」。[11]
2010年6月,議會再次辯論由反對黨提出的同性婚姻草案,所有政府聯盟內的政黨均反對草案,包括丹麥人民黨,草案以51票贊成、57票反對被否決。[12]
2011年10月,丹麥新政府內的性別平等部及教會事務部長Manu Sareen宣佈計劃在2012年春天將同性婚姻合法化。新修訂的婚姻法草案將在新年左右提出。[13]
[编辑] 參見
[编辑] 註釋
- ^ Act on Registered Partnerships, as amended.
- ^ Parliamentary majority for same-sex adoption
- ^ Gays given equal adoption rights
- ^ (丹麦文) R vil indføre kønsneutrale ægteskab
- ^ (丹麦文) Gør Ægteskabet kønsneutralt
- ^ (丹麦文) B 76 Forslag til folketingsbeslutning om at indføre en ægteskabslovgivning, som ligestiller homoseksuelle med heteroseksuelle.
- ^ (丹麦文) R vil indføre kønsneutrale ægteskab
- ^ (丹麦文) Ægtefolk af samme køn, Politiken, 19 April 2009
- ^ (丹麦文) S og V vil kalde homo-vielser for ægteskab, Politiken, 24 August 2009
- ^ (丹麦文) Fogh i samråd om homoseksuelles rettigheder
- ^ Politician speaks out on minority rights
- ^ (丹麦文) VKO: Nej til homoægteskab
- ^ Minister: Gay weddings by next ye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