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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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上,舉證責任又可稱提供证明的责任(英语:Burden of proof)在英美法系中证明辩解en:Allegation)的责任,即反驳合理推断(例如无罪假定)的责任;在大陸法系中則是指在法院面對事實真象不明的狀況,必然有一方面當事人須因此承受事實認定上不利益之責任分配法則。在法律意义之外,提供证明的责任是指在提出新理论或主张的同时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明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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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明的责任一般可以分为三大类:

  1. 司法责任(或称劝说责任)是法律诉讼中一直由一方(通常是诉讼方)承担的责任。一旦仲裁方(比如陪审团)对这一方承担的劝说责任表示满意,则这一方的法律要求成立。例如,在无罪假定下起诉方承担司法责任证明所有违法行为的真实性并推翻所有的辩护
  2. 提供证据的责任则是一个在审判过程中双方交替承担的责任。一方可以承交证据证明某些合理推断,这样就给其反方制造了提供证据反驳这些推断的责任。
  3. 策略责任类似于提供证据的责任,是关于提供充足证据以影响法庭判断的责任。

[编辑] 法律之外

一般而言,声明方具有提供证明的责任,仅仅说“你不能反驳这个观点”是不够的。当某人提出一个大胆的主张,其他人没有责任反驳这一主张,责任在于提出主张的人自己给出证明。

[编辑] 應用範例

惡意原則
  • 指控的人拿不出任何證據,反倒要被指控的人,證明自己的清白。
2009年8月20日,民進黨文宣部主任鄭文燦,指控馬英九八八水災的8到10日期間,每天都跑去晨泳。但是拿不出任何任何證據,反倒要被指控的馬英九自行公佈那幾天72小時的行程。
不必自證己罪
  • 在司法審判中,被告不必自證己罪,在原告提不出具體事證時,被告以無罪推斷。

[编辑]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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