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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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於效益論考量的是行為的結果,義務論考量的是行為的動機。義務論者認為,注重行為結果的行為幾乎都是感性所引起,常常是不可普遍化或是和行為預期的目標不一致的,「只有善意才足以被稱為善」,善意表示它可以通過理性的判斷而不會自相矛盾,良善的行為來自良善的動機,所以必須考量行為是否出於理性規則而可普遍化。義務論有幾個特點:
- 行為的規則決定了它是否被實行,唯有來自不相矛盾的規則,才能普遍化而被實行,因此「在別人也會如此意願的情況下去實踐行為」。
- 實踐行為是彰顯了人的理性的價值,一件事如果它是出於理性的規則而被實行,那麼它就是道德上應該做的事,並且彰顯理性的價值是人的存在目的之一,因此「不要把人僅僅當做工具來利用,同時也要把它當成自身的目的來對待」。
- 一件事如果只是「符合規則」,那麼它是明智的,而不是道德的,容易有例外產生,可實行也可不實行,唯有「出於規則」,才能使人肯定理性價值的崇高與偉大,自動的服從規則使得行為必然被實行。
但是義務論有幾個明顯的問題。雖然我們會說「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只要是人都應該會這麼做」,可是我們行為的出發點通常是為了滿足情感需求,而不是理性需求,所以無法普遍化的例外情況反而容易常常被實行。而且我們實踐行為在乎的是能不能符合眾人期望的「明智抉擇」,不見得是我們真心認為這件事就是要這麼做才對,因此在行動時專注的是行為能否達成預期目標,而不會同時去注意到那些被當成工具的人是否有被我們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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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義務論的優點與缺點
[编辑] 優點
- 強調理性規則,能夠獲得普遍的認同而實行,並且容易遵循而被教導或學習。
- 注重理性的價值,能夠維護人的尊嚴,而不是僅僅利用他。
[编辑] 缺點
- 普遍化的規則並非能夠適用於所有情況,無法普遍化的例外情況反而容易常常被實行。
- 過於強調理性的力量,忽略由感性出發來驅使行為的人性,並且理性是否是人的唯一目的則是可疑的。
- 由動機來判定行為是否道德並沒提供實質性的基礎,除了當事人,行為的動機只能被推測而無法得知,行為被實踐通常只是符合規則而無法確定是否出於規則。
由於專注於原則的一致性造成的僵硬化,現代的學者提供了一種較為軟性的方式,也就是,可以將義務分為顯見(或初步)和實際兩種,我們平常需要堅持和遵守的是顯見(prima facie)義務,但在某些情況下我們不得不採取其他的行動時,將不再只是考慮動機,而必須考量結果,這就是所謂的實際義務。
顯見義務有以下幾種:
- 忠誠(或忠實):誠實、守承諾、履行契約。
- 補償:為自己不公正的行為對別人做出補償。
- 感恩:向別人表達感謝對自己的幫助。
- 公正:防止分配上的不均,使人無法獲得應得的結果。
- 慈善:幫助他人改善道德、智力和幸福的狀況。
- 自我改善:必須增進自己的道德、智力和幸福。
- 勿作惡(不害人):不傷害他人、防止對他人的傷害。
如果這幾個顯見義務有衝突的時候,那麼用以下的原則來解決:
- 始終按照更強烈的顯見義務去行動。
- 始終採取可壓倒顯見惡的最大顯見善的行為。
不過縱使我們可以堅持和遵守顯見義務,哪些義務是顯見義務就有問題,是不是就這七種,還是有其他的,另外很難判定哪一種顯見義務是比較優先的,「更強烈」只是一種形容詞。
相對於規範倫理注重行為的原則,德行論(Virtue Ethics)強調的是行為者要有某些特質,換句話說,道德判斷是一個人依照他的某些良好品質人格去做選擇,實踐道德上應該做的事,不僅是符合眾人的期盼,更重要的是培養個人的人格。
[编辑] 參考
- 楊勝欽。道德判斷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