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林事件
二林事件是一件蔗農因要求合理待遇與偏袒會社的日本警察的衝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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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事件過程
1909年,在總督府的支持下,台灣首富林本源家族設立了「林本源製糖會社」(但經營權實際由台灣銀行掌控)。1924年,林本源製糖會社在台中溪州二林長期把甘蔗價格壓得比鄰近糖廠低,引起眾多沒有買賣自由的蔗農不滿,500多人團結要求林本源製糖會社調整收購價格,半年後,林本源製糖會社讓步,以每甲增加5圓臨時補給金的方式打發農民的抗爭。台灣文化協會知道此事後,1925年6月,文協理事李應章醫師在彰化二林成立「二林蔗農組合」,並共同推舉李應章為機構的總理。開始展開舉辦農民講座,以爭取蔗農權益。提出要求:決定收割日期、收割前先公布收割價、肥料由蔗農自由選購、雙方共同協定收割價、甘蔗過磅時由雙方共同監視,但被「林本源製糖會社」所拒絕,甚至請來日警干涉,大正14年(1925年)10月22日製糖會社在日警戒護下,強行採收甘蔗,二林地區100多位蔗農群起反抗,與警方和臨時收割工人發生衝突,蔗農奪下日本巡察的配刀,只有9名警察輕傷。但事後警方藉機逮捕蔗農及文協成員,原本包括旁觀者在內不過200多人,後來竟逮捕400多人,並移送47人到法院審判。日本「勞動農民黨」十分同情二林蔗農,派了2名律師來台幫忙辯護,而文化協會亦派2位律師擔任辯護人出庭,最終25人被判刑。昭和2年(1927年)4月本案結案,李應章醫師被判刑8個月。這個事件影響日後台灣的農民運動,許多蔗農乾脆故意不下田,採取消極的不合作態度。
受此事件的影響,鳳山、麻豆等地也於同年成立地方性農民組合。1926年6月,在農民運動的活躍份子,如簡吉等人的奔走之下,組成了全島性的「台灣農民組合」。從日本殖民官方的統計數據來看,蔗農抗爭事件於1925年達於頂峰,當年共發生12件爭議,人數達5290人,而1926年蔗田耕作面積是十年來最少的。;佃農的抗爭事件也自是年起,逐年增加,人數規模也大為擴增。
| 年 | 蔗農抗爭件數 | 蔗農抗爭人數 |
| 1923 | 4 | 7 |
| 1924 | 5 | 1233 |
| 1925 | 12 | 5290 |
| 1926 | 1 | 80 |
| 1927 | 0 | 0 |
| 1928 | 3 | 282 |
| 1929 | 4 | 192 |
| 1930 | 1 | 70 |
| 1931 | 2 | 745 |
資料來源:引自盧俊偉(2007)
[编辑] 米糖相剋問題
1922年,蓬萊米培植成功,「米糖相剋」問題開始浮現。之後蔗農對蔗價問題的抗爭,隱含其背後糖業生產體制結構的轉變。換言之,「米糖相剋」的問題,浮現在當時蔗農所面臨嚴重經濟剝削的情形。川野重任認為,米糖「相剋性」的呈現,除了米糖價格比價的層面之外,也出現在商品作物與維生作物爭地,以及民族經濟勢力之抗爭等問題。但柯志明認為,米糖相剋是在來米田與蔗田收入比較的問題,甘蔗的收購價格透過米、蔗田收入的比較,為米農收入所決定。而當米價上揚,農民爭搶種稻米時,甘蔗收購價格也會因米作收入增長而被迫提高,這時糖業苦於蔗農因米作收益提高而頻頻轉作導致的原料供應不足及不穩定。
糖業資本面臨利潤的萎縮,採取了一些方式來維持或增加其收益。除了生產力改善之外,製糖會社對付「米糖相剋」問題另一項策略為穩固甘蔗原料來源,為促使蔗農繼續維持甘蔗種植,採取了「米價比準法」和「預付金制度」以為因應,並推動「三年輪作制度」制約農民作物的選擇。然而收購價卻因補貼金與生產獎勵金的逐年減少,而使得蔗價呈現下跌而蔗田生產力卻持續增加的情況下,甘蔗單位價格及邊際價格亦呈現下跌;而預付金也促使蔗農因米價升高所帶動的物價上漲壓力,及為提高單位面積生產力,向會社增加借貸而加重自己的負債。因此,當時有句俗諺稱:「第二憨,種甘蔗乎會社磅。」即道出蔗農對此的無奈。
在甘蔗收購價格無法提高,以及因借入更多預付金而加重負債的情況下,蔗農(尤其是情況最差的佃農)遂起而要求會社提高甘蔗收購價格,以及改進甘蔗計價的方式。在文化協會人士的啟蒙,以及農民組合幹部的鼓動下,終而釀成1920年代全島規模式的農民抗爭運動。
[编辑] 資料來源
- 柯志明(2003),《米糖相剋—日本殖民主義下臺灣的發展與從屬》,台北:群學。
- 盧俊偉(2007),〈1920年代台灣蔗農抗爭因素的結構分析〉,《中華人文社會學報》,6:170-187。
- 吳育臻(2002),〈從地理學的觀點評介關於「米糖相剋議題的文獻」〉,《環境與世界》,6:5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