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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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會,通俗說法稱標會做會呈會,在法律上則為合會,是民間一種小額信用貸款的型態,具有賺取利息籌措資金的功能。互助會的起會人稱為會首(或稱會頭),其餘參加互助會的人則為會員(或稱會腳)。

目录

歷史 [编辑]

互助會起源眾說紛芸。

有一說指出起源於福州民間,後來傳到溫州,這對後來溫州商人的崛起有直接的關係。會中的系統分為「會頭」(即發起人)和「會仔」(即會員),有些會員入會還需要有擔保人推薦。發起人一般是為了做生意才做會的,而會員入會則是為了以防萬一,當急需用錢時,不需要向人借。

又有一說指出是由東漢龐德公所發明,但是如何創立卻無記載可考。另有一說法指出標會起源於晉代竹林七賢。由於江蘇安徽等地曾盛行過七人倫會的七賢會,故又有說起源於此。另外,在敦煌發現的古代文書記載中發現,標會可能是在唐宋時期由印度隨著佛教東傳而來。据新唐书197卷,最晚在唐末,互助会已经初具雏形。

琉球國第二尚氏王朝,當地久米村蔡溫中國引入互助會至琉球或曰,臺灣流行的互助會模式,為日治時代日本的琉球人引入,而不是來自於中國。[來源請求]

清代臺灣民間的合會分為搖會、寫會(標會)、搖干會三種。其中搖會又稱穀會、冬會、季會於農作物收成時開會。另有一種戒指會。[1]

運作 [编辑]

會首起會之後,可以向所有會員收取首期全數會款,之後每期會員所繳交之會款則需交給得標會員。互助會按照會員繳交會款方式的不同,又可分為「內標式」互助會和「外標式」互助會[2]

  • 內標式互助會:得標會員每期應支付金額為起會時約定的會款數額;未得標會員則支付起會時約定的會款數額扣除該期得標會員的標金(利息)。
  • 外標式互助會:得標會員每期應支付金額為起會時約定的會款數額加上得標時的標金(利息);未得標會員每期應支付金額為起會時約定的會款數額。

每個月,會內都要進行一次標會,出價最高者可取走當月所有的會費。會費是規定不變的,但中標者所得的所有會費又不是完整的會費。比如,一個會的會費為500元,標會的最低出價為100元,如果一個會員出價260元,是最高價,那麼會中的所有會員只需給這位會員240元(會費-最高價=所付金額)。但如果所有會員出價都是100元,那麼就由第一個出標的會員投中。這種情況在標會當中經常會有出現,因為大家都不急著用錢,而且,一但標中,以後就不能再標了,只有付費的份了,每個會員都只能標中一次,大家都想在急需時才標中。另外就算一個會結束,都沒有急需要錢的,只要能夠等到是最後一名標中,那麼他所能夠收到的會費將是最多的(500-100=400400\times會員數=所得金額)。

会员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对自己何时标会有所期待。以内标会为例,通常急需用钱的人会倾向于先得会,以加快资金流动,此亦为会首发起互助会的目的。而资金较充裕,并不急于套现的会员,则会倾向于最后得会,因为所得利息最多。也就是说,中间得会的人,在时效、利息各方面都无优势可言,所以多数人不愿意在中间中标。在有些起会初即规定会员得标顺序的互助会中,会首多只好安排自己的至亲之人在中间得会。

术语解释 [编辑]

会首
标会的发起人称“会首”,或称“会头”。会首也可由参与标会的人共同推举产生,只能是一人。标会首期筹款归会首所有,同时会首负有义务召集每期聚会、收取会钱并把交付给该期得款的会员。如有成员违约未按时缴纳会钱,会首须先行垫付,再向该会员追讨。
会脚
除会首外其他参与标会的人。
会员
会首、会脚的总称。
标金
事先约定的每个会员每期须缴纳的会费。
得标
获得某期筹集的全部会款。
死会与活会
标会对于已经得标的会脚即为“死会”,尚未得标者即为“活会”。
出险会
如果有已经得标的会员开始不缴或拖欠会款,此标会即为“出险会”。
倒会
某会员得标后不再缴交会款的行为称为“倒会”。
内标会
死会会员每期缴交约定标金,活会会员缴交约定标金扣除当月得标利息,这种标会称为“内标会”。
外标会
死会会员每期缴交约定标金加投标利息,活会会员缴款约定标金,这种标会称为“外标会”。

标会实例 [编辑]

某标会会脚23人,会首1人,共计24名会员。每月开标一次,约定月标金10,000元。形式为内标会,会首为甲。

第一个月,第一次聚会投标,按规则会首甲得标。所有会脚必须缴交10,000元给会首,因此甲可得230,000元。实际上凡是会首即在首期享有无息借款的权利。

第二个月,第二次聚会投标,23个活会会员大家都来竞出利息,假设乙出价800元最高,第二个月即由乙得标。甲因已经死会,本月必须拿出10,000元给得标的乙,其他22个活会会员,则各缴交10,000-800=9200元给乙,所以乙可以一次借得10,000+9,200\times22=212,400元。尔后乙丧失投标权利,每个月要拿出10,000元来交给得标人。

第三个月,第三次聚会投标,22个活会会员大家都来竞出利息,假设丙出价1,200元最高,第三个月即由丙得标。甲乙因已经死会,本月必须拿出10,000元给得标的丙,其他21个活会会员,则各缴交10,000-1,200=8,800元给丙,所以丙可以一次借得10,000\times2+8,800\times21=204,800元。尔后丙丧失投标权利,每个月要拿出10,000元来交给得标人。

第四个月,第四次聚会投标,21个活会会员大家都来竞出利息,假设丁出价900元最高,第四个月即由丁得标。甲乙丙因已经死会,本月必须拿出10,000元给得标的丁,其他20个活会会员,则各缴交10,000-900=9,100元给丁,所以丁可以一次借得10,000\times3+9,100\times20=212,000元。尔后丁丧失投标权利,每个月要拿出10,000元来交给得标人。

以此类推,直到最后剩下一人戊从未得标。此人在最后第24个月时必定得标(因其他所有会脚都已死会)。所有前面23人都必须缴交10,000元给他,他可以一次得标230,000元。标会至此结束。

中华民国关于合会的相关法律规定 [编辑]

民国91年(即2003年)6月26日修正的《中華民國民法》第709之1至9条,对合会做有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 第709-1条:称合会者,谓由会首邀集二人以上为会员,互约交付会款及标取合会金之契约。其仅由会首与会员为约定者,亦成立合会。前项合会金,系指会首及会员应交付之全部会款。会款得为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 第709-2条:会首及会员,以自然人为限。会首不得兼为同一合会之会员。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会首,亦不得参加其法定代理人为会首之合会。
  • 第709-3条:合会应订立会单,记载左列事项:一、会首之姓名、住址及电话号码。二、全体会员之姓名、住址及电话号码。三、每一会份会款之种类及基本数额。四、起会日期。五、标会期日。六、标会方法。七、出标金额有约定其最高额或最低额之限制者,其约定。前项会单,应由会首及全体会员签名,记明年月日,由会首保存并制作缮本,签名后交每一会员各执一份。会员已交付首期会款者,虽未依前二项规定订立会单,其合会契约视为已成立。
  • 第709-4条:标会由会首主持,依约定之期日及方法为之。其场所由会首决定并应先期通知会员。会首因故不能主持标会时,由会首指定或到场会员推选之会员主持之。
  • 第709-5条:首期合会金不经投标,由会首取得,其余各期由得标会员取得。
  • 第709-6条:每期标会,每一会员仅得出标一次,以出标金额最高者为得标。最高金额相同者,以抽签定之。但另有约定者,依其约定。无人出标时,除另有约定外,以抽签定其得标人。每一会份限得标一次。
  • 第709-7条:会员应于每期标会后三日内交付会款。会首应于前项期限内,代得标会员收取会款,连同自己之会款,于期满之翌日前交付得标会员。逾期未收取之会款,会首应代为给付。会首依前项规定收取会款,在未交付得标会员前,对其丧失、毁损,应负责任。但因可归责于得标会员之事由致丧失、毁损者,不在此限。会首依第二项规定代为给付后,得请求未给付之会员附加利息偿还之。
  • 第709-8条:会首非经会员全体之同意,不得将其权利及义务移转于他人。会员非经会首及会员全体之同意,不得退会,亦不得将自己之会份转让于他人。
  • 第709-9条:因会首破产、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会不能继续进行时,会首及已得标会员应给付之各期会款,应于每届标会期日平均交付于未得标之会员。但另有约定者,依其约定。会首就已得标会员依前项规定应给付之各期会款,负连带责任。会首或已得标会员依第一项规定应平均交付于未得标会员之会款迟延给付,其迟付之数额已达两期之总额时,该未得标会员得请求其给付全部会款。第一项情形,得由未得标之会员共同推选一人或数人处理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会的风险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迄今尚未对互助会进行正式的法律规范。因此标会存在于民间,全依靠会员之间的信用来维持,因缺乏明确法律地位,产生纠纷时法律无法给予受害人完全的保护。特别是那种大规模集群性的投机性标会或以骗取会款而设立的恶性标会。一般标会利息上限没有事先限制,标中最高利息者得会钱,而不问其用途和还款收入来源。如果会员标中利息过高,而其经济基础过于薄弱,或者是转放到更高中标利息的标会以赚取利息差,那么金融风险就陡增。极端时会出现标会之间大规模会套会、会抬会,中标利息越来越偏高,一旦会首或者会员中出现欺诈逃逸,就导致支付链和信任链的断裂,发生大规模倒会风波,直至相互斗殴、寻仇,引发社会动荡。

民间为了规避风险,通常把标会建立在亲情、乡情、友情等牢固的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之上。

在美国标会的风险 [编辑]

標會在美国屬非法集資的金融活動,這種金融活動形式沒有受到合同法、公司法的保護,這種無正規協議、無收據、缺少書面證據的投資操作隱藏了巨大風險。標會不受美國法律保障,不過被倒會的會員若能提供受騙的證據,倒會的會頭可被控詐騙等刑事罪名。

参考文献 [编辑]

  1. ^ 曹競輝《合會制度之研究》。王世慶《清代臺灣社會經濟》。戴炎輝《清代臺灣之鄉治》。
  2. ^ 華泰銀行 - 標會 (中文(繁體)‎). 

外部連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