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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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至1842年的鴉片戰爭以《南京條約》結朿。但《南京條約》條款僅為綱領。英國為求明確,在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10月),由欽差大臣耆英與璞鼎查為雙方代表,在香港與中國換約,簽訂《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同年10月8日,耆英偕同廣東巡撫程矞采與璞鼎查在虎門談判並簽訂《南京條約續約》,又稱虎門條約,是《南京條約》的補充,凡十六款,另附《小船定例》三款。主要內容如下:
- 開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准英船赴彼通商。
- 規定英商不得到鄉間內地。
- 英人得在五口議定界址內,租賃房屋,或租地自建以為居住。
- 雙方海關稅以後更改由兩國共同協定。
- 英人犯事交由英官收辦,遇有交涉由華、英官員共查。即接近領事裁判權。
- 如有新恩施及他國,英人得一體均霑、此即片面最惠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