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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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
Directorate General of Highways, MOTC(英語)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ROC MOTC Directorate General of Highways Seal.svg

局長 吳盟分
副局長 陳茂南、趙興華
總工程司 吳進興
主任秘書 黃運貴
基本資訊
所屬部門 交通部
年度預算額 新台幣439.77億(2013年
授權法源 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 1943年4月(舊公路總局)
1946年8月1日(臺灣省公路局)
組織編制
內部單位 6組、5室、1中心
附屬機關 5養護工程處、7監理所、2所
任務編組 5工程處
聯絡資訊
MOTC Directorate General of Highways .jpg
公路總局行政大樓
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70號
網站 www.thb.gov.tw

備註 未來將改設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

交通部公路總局(簡稱公路總局、公總),為中華民國交通部直屬機關,名義上管理中華民國全國之公路,目前主要業務為掌管臺灣境內省道之規劃、測量、新建、施工與養護美化,並接受各政府委託,代為養護該縣縣道;除此之外,還負責全國公路監理業務(包含車輛牌照與駕駛人駕照、車輛規格檢驗)。

目录

沿革[编辑]

台灣交通系列
台灣交通系列條目

中華民國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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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時期

交通部公路總局設立於1943年4月,當時掌理公路運輸、公路工程與公路監理等三大業務。總局內部設有總務處、工務處、監理處、運務處、材料處、財務處6處,其中工務處負責規劃公路路線、監理處負責牌照發放、運務處負責公營車輛之調度、材料處負責各工程用料所需。交通部公路總局並就業務需要於全國分區設立公路管理局、或於興築新路工程時設立公路工程局。

委託臺灣省公路局

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由於當時臺灣公路交通發展程度有限,因此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名義保留(未成立,但駕照上官印仍刻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字樣),實質業務均交由臺灣省公路局負責。

臺灣省公路局前身為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交通處臺灣鐵路管理委員會汽車處,於1946年8月1日成立,負責管理臺灣省境內公路運輸業務及接受公路總局委託辦理全省公路監理業務。1947年4月22日,臺灣省政府成立,汽車處升格隸屬交通處,並改稱為臺灣省公路局。1949年並接管「臺灣省公共工程局」所負責之全臺灣公共工程業務,1950年起接受交通部指示,辦理臺灣省全境之公路工程、公路運輸及公路監理業務。1967年台北市升格為直轄市1979年高雄市升格為直轄市,這兩地之公路業務均移交該市政府管理。

1980年10月1日,依據《公路法》規定,臺灣省公路局所掌之運輸業務獨立為臺灣汽車客運公司,並依照新修正之組織規程改組;於是臺灣省公路局所負責之業務,調整為公路工程與公路監理二類。

更名改隸

1999年7月1日之後,因精省之故,臺灣省公路局改為隸屬於交通部,暫稱「交通部公路局」。2002年1月30日,《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施行,交通部公路局正式改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至今。

2012年1月1日,全國公路監理業務統一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統籌管理,分別於台北市高雄市金門縣連江縣成立臺北市區監理所、高雄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連江監理站;原先公路總局僅負責臺灣省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部分,台北市高雄市[1]由當地政府交通局監理處自行負責,金門縣、連江縣由該縣交通局監理所辦理。[2]

總部遷移

2010年12月9日舉行公路總局辦公大樓新建工程動土儀式,利用重大橋樑工程處所在地興建,位於台北市萬華區東園街,是未來的辦公大樓。由於現有硬體環境老舊,新設計的大樓採綠建築概念施工,預計於2013年7月完工,屆時現址的辦公單位將會遷至新址,完工後將是萬華加蚋文化指標大樓。[3],而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也將落腳於此。

公路總局銘板
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

組織[编辑]

  • 局長
    • 副局長
      • 主任秘書
      • 總工程司
        • 副總工程司

內部單位[编辑]

  • 規劃組
  • 新工組
  • 養路組
  • 用地組
  • 機料組
  • 監理組
  • 資訊室
  • 秘書室
  • 人事室
  • 會計室
  • 政風室
  • 公路防災中心

局屬機關[编辑]

養護工程單位
  • 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 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 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 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 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新工工程單位
  • 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
  • 西部濱海公路中區工程處
  • 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
  • 東西向快速公路南區工程處
  • 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
  • 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
監理單位
  • 臺北市區監理所
  • 臺北區監理所
  • 新竹區監理所
  • 臺中區監理所
  • 嘉義區監理所
  • 高雄市區監理所
  • 高雄區監理所〈原先的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及澎湖縣〉
訓練所
  • 公路人員訓練所
    • 公路人員訓練所中部訓練中心
    • 公路人員訓練所南部訓練中心
材料試驗單位
  • 材料試驗所

歷任局長[编辑]

任次 姓名 到任日 退任日 前職 後職 備註
吳盟分 2010年4月13日 南科管理局副局長

未來展望[编辑]

由於目前的公路總局與中國大陸時期的公路總局成立背景不同,造成目前臺灣公路交通業務分割。公路總局雖號稱全國公路管理機關,但國道高速公路)之新建與養護,卻是由國道新建工程局國道高速公路局所負責。公路總局反而僅能新建、養護省道;但直轄市省轄市境內之省道,卻因屬於市區道路,由當地政府管轄。而縣道法定雖由各縣政府興建養護,但由於各地無力負責,因此大都交由公路總局代為養護。[4]

中華民國政府組織再造工作計畫中,未來國道與省道仍為二元管理,分由交通及建設部下設之「高速公路局」與「公路局」掌理。交通部公路總局擬更名為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除原職掌外,另外將接收台灣省境內車輛事故鑑定及覆議業務。至於四級公路養護制度,將配合公路法修正增加市道、區道等級,一併研議是否調整。至於原屬於內政部營建署監督之市區道路業務,則改由交通及建設部路政司負責,重大市區道路及生活圈道路興建則由交通及建設部北、中、南區基礎建設工程處負責。

未來組織規劃[编辑]

依立法院初審通過的《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擬設

  • 局長
    • 副局長(2人)
      • 主任秘書
  • 交通管理組
  • 規劃組
  • 工務組
  • 養路組
  • 監理組
  • 運輸組
  • 北、中、南、雲嘉南及東區養護分局
  • 南北二區整建工程處
  • 台北市區、台北區、新竹區、台中區、嘉義區、高雄市區及高雄區監理所
  • 公路人員訓練所
  • 材料實驗所

注釋[编辑]

  1. ^ 僅限於原1979年升格之高雄市轄區,不包含原高雄縣轄區。例如 東沙島上車輛依其登記,分屬於高雄市監理處、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及其屏東監理站管轄。
  2. ^ 2010年12月高雄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升格為直轄市後,原屬於 台北縣高雄縣台中縣市台南縣市 原來公路客運路線調整為市區公車路線及計程車客運業務管轄權責事項,在2011年仍將由公路總局代為管轄,2012年1月1日起結束代管。如各直轄市提前將轄區內公路客運路線納編為市區公車路線者,分批結束代管。
  3. ^ 公路通訊302期
  4. ^ 2010年12月高雄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升格為直轄市後,原屬於高雄縣、台南縣縣道部分,在2011年仍將由公路總局代為養護

外部連結[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