褻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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褻瀆神靈是指對別人或自身宗教信仰的神靈作出誹謗的言論或冒犯的行為。

在此更廣泛的意義下,此詞曾被培根用於他的著作《學習之促進》,當他講到“對於學習的褻瀆”時。許多文化不允許任何誹謗此文化所建立之宗教中的“神”或眾神們的言論和著作。而這些限制,在一些國家有與法律同等的力量。

目录

[编辑] 褻瀆聖靈罪

褻瀆聖靈罪源於普通法中的衡平法,也就是源自教會的法例。因此,在基督教國家,對聖靈在言語上的冒犯是一種罪行。然而,由於這是一條不成文的法例,其具體定義一直欠奉,直到1838年英國法庭把這條罪具體限制於“保護英國教會(即安立甘宗)的信仰”。在英國,最後一位因本罪而被判監的案例發生於1922年,案中被告John William Gott因為將耶穌小丑一起比較而被判入獄。[1]

[编辑] 香港的褻瀆神明及宗教罪行

在香港,根據《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褻瀆神明及宗教罪行」(Blasphemy and offences against religion)可由裁判官審理。

[编辑] 愛爾蘭的刑事化

作為一個天主教國家,愛爾蘭於2009年修訂他們的誹謗法之餘,有議員建議把原來判處罰的褻瀆法改為刑事罪行[2]

[编辑] 伊斯蘭世界

在伊斯蘭世界,褻瀆神明是很嚴重的罪行。在巴基斯坦,有兩人就只是因為在對罵時衝口而出的一句說話被其他人聽見,被控以褻瀆神明,結果在2000年5月12日被判罰監禁35年[3]

[编辑] 被指褻瀆的文學創作

[编辑] 參考

[编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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