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障礙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 本条目需要擴充。(2012年11月16日) |
|
|
本条目需要精通或熟悉本主题的專業人士参与及協助编辑。 |
人格障碍[1],或人格(性格)疾患/異常/違常(Personality disorders)。是精神疾病中,對於一群特定擁有長期而僵化思想及行為病患的分類。這類疾患常可因其人格和行為的問題而導致社會功能的障礙。
人格違常是據美國精神科醫學會所定,這類疾患的表現是跨文化和國界的。它們被定義成發病期至少要能追溯到成長期早期或更早。要能符合人格違常診斷的最低標準是疾患本身必須已干擾到個人、社會、或職業功能。
目录 |
儿童与青少年 [编辑]
[2] 在Robert F.Krueger的调查中表明在部分儿童和青少年确实会有一些明显的临床症状与成人的人格障碍相似,这些症状具有非常有意义的联系。尽管人格障碍显示了一定的延续性,但是,并不是青少年所有的人格障碍都会发展为成人的人格障碍。
診斷標準 [编辑]
根據美國精神科醫學會出版的『精神疾患診斷及統計手冊』(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簡稱DSM,目前出版至第四版),人格違常在精神科診斷五軸中,被置於第二軸的診斷描述。
人格違常的整體診斷標準 [编辑]
為了確診人格違常,必須有以下幾個標準:
一、行為與其個人所處的社會文化明顯不同,且至少有下列兩種以上異於常人的表現:
-
- 認知功能:對自己、他人、和事件的認知
- 情感功能(情感的表現方式、強度、變化度、和情感表的合宜性)
- 人際關係
- 對於衝動的控制
- 認知功能:對自己、他人、和事件的認知
二、表現的情形長期固定不變。
三、其表現的狀況足以影響到其個人、社會、職業等正常的功能。
四、發病最早可追溯到青春期或早年成年期。
五、其疾患不是由其它精神疾病所造成。
六、其疾患不是由物質(如毒品)或其他身體疾病(如頭部外傷)所造成。
十八岁以下符合以上标准者通常不被诊断为有人格障碍,但可能会被诊断为其他类型的违常症。18岁以下者不会被诊断患有反社會人格違常。
分類列表 [编辑]
根據精神疾患診斷及統計手冊第四版,人格疾患可分為三大群:
- A型 (奇怪型或異常型疾患)
- B型 (戲劇型或情感型疾患)
- C型 (焦慮型或恐懼型疾患)
相關書籍 [编辑]
- 米農.提多 精神疾患診斷及統計手冊中的人格違常 - 第二版, 1995年出版 ISBN 0-471-01186-X
参考文献 [编辑]
- ^ “人格障礙症”(Personality disorder)-《中文主題詞表》 (PDF). 臺北市: 國家圖書館. 2005年修訂版: 頁11. ISBN 957-678-430-1.
- ^ Krueger, R. (2001-02-01). Personality disorders in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Current psychiatry reports, 3(1), 46-51.doi:10.1007/s11920-001-0072-4
外部連結 [编辑]
參見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