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宣言 (197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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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宣言》是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於1977年8月16日依當時台灣的國際處境所發表。其中籲請政府「使台灣成為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為當時台灣內部首度以團體形式公開發出台灣獨立聲音。在當時曾引起震撼,最後長老教會以235票贊成比49票反對通過此文件。
2007年8月5日,為紀念《人權宣言》發表三十週年,舉辦了「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人權宣言三十週年紀念感恩之夜」[1],並預計在8月16日舉行「人權宣言三十週年大遊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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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人權宣言 1977年
本教會根據告白耶穌基督為全人類的主,且確信人權與鄉土是上帝所賜,鑑於現今台灣一千七百萬住民面臨的危機,發表本宣言。
卡特先生就任美國總統以來,一貫採取「人權」為外交原則,實具外交史上劃時代之意義。我們要求卡特總統繼續本著人權道義之精神,在與中共關係正常化時,堅持「保全台灣人民的安全、獨立與自由」。
面臨中共企圖併吞台灣之際,基於我們的信仰及聯合國人權宣言,我們堅決主張:「台灣的將來應由台灣一千七百萬住民決定。」我們向有關國家,特別向美國國民及政府,並全世界教會緊急呼籲,採取最有效的步驟,支持我們的呼聲。
為達成台灣人民獨立及自由的願望,我們促請政府於此國際情勢危急之際,面對現實,採取有效措施,使台灣成為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
我們懇求上帝,使台灣和全世界成為「慈愛和誠實彼此相遇,公義和平安彼此相親,誠實從地而生,公義從天而現的地方。」(聖經詩篇八五篇十至十一節)。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總會議 長 趙信悃(出國中)
總會副議長 翁修恭(代 行)
總會總幹事 高俊明
一九七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