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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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是中華民國1990年公佈施行,歷經多次修正的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一條為:「為防止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之感染、蔓延及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中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地方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於2007年7月11日更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在2007年7月11日前身為後天免疫缺乏癥候群防治條例,是中華民國現行針對愛滋病防制及感染者權益保障的一部法律。與舊法立法宗旨之差異是:新法不僅為防制疾病之感染,並著重於保障感染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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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第6條(感染者資料)
其中第6條規定:各級衛生醫療人員不得無故洩漏愛滋病感染者的資料;政府要保障感染者就學、就醫、就業等權利;未經感染者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還有為避免感染者傳染別人,政府得予必要之限制。
2005年第一會期,立法委員侯水盛等37人提起「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防治法不是保護法,防止無辜遭受感染為由,要求刪除保障就學等權利以及不得錄音等之項目。引起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台灣性別人權協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等團體之反對。
[编辑] 第7條(治療費用)
2005年2月,該法第7條作了修正,因此2006年1月1日起,愛滋病不再算是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檢驗與治療費用另由中央編列預算。
[编辑] 第9條(性病防治講習)
此條規定「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經查獲者,應接受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2005年由於毒品途徑傳染愛滋病的案例大增,也有立法委員提案講習範圍應包括毒品使用者。
[编辑] 第10條(性病防治)
旅館業及浴室業,其營業場所應提供保險套及水性潤滑劑。
[编辑] 第14條(外國人)
該法規定衛生機關可對入境台灣之外國人與大陸港澳居民作愛滋篩檢,並且令陽性反應者出國,只給短期簽證。
[编辑] 參見
[编辑] 外部連結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 立法院提案
- ^ 立法院第6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錄(PDF格式)
-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 第六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1433委5813)(PDF格式。純影像)
- ^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 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PDF格式。純影像)
- ^ 2005年反刪除愛滋人權保障條款行動(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提供)
- ^ 中央健康保險局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