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護照
以色列護照(希伯来语:דַּרְכּוֹן darkon),是以色列國發行的身份證明文件之一,供以色列國民在出國時使用。在外國遇險時,可以持此證件獲得以色列駐外使领館的協助。
雖然根據以色列的法律,該國國民可選擇同時持有由其他國家發行的護照,但國民在以色列出入境期間必須使用本國護照。此政策過去曾引起爭議,至2002年獲通過並實施。
目录 |
[编辑] 歷史
第一本以色列護照,是簽發予有「以色列鐵娘子」之稱的以色列開國元勳之一——果尔达·梅厄(希伯来语:גּוֹלְדָּה מֵאִיר)。
第一代護照以法語及希伯萊語刻寫了「除德國外,在任何國家均有效」,因此一名以色列國民如欲前往德國,需通知當局把「除德國外」的字句刪除,其方式僅在有關字句上劃線。至1952年以色列與西德簽訂補償協議後不久,其後發行的護照均改為刻寫「在任何國家均有效」。
在1980年以前簽發的以色列護照,均以希伯萊語和法語作語言,及至1980年3月30日,內政部下令其後簽發的護照需以希伯萊語和英語作語言,護照內的法語均以英語取代。
根據以色列法律,當局把黎巴嫩、敘利亞、沙特阿拉伯、伊拉克、利比亞、也門及伊朗視作「敵對國家」,國民無論使用本國或別國護照,未經當局特准,均不得進入這些國家,否則在回國期間可遭受檢控及監禁[1]。敵對國家的清單於1954年制定,最近一次更新是於2007年7月25日加入伊朗。
2008年4月1日,以色列政府建議修訂有關法例,新例包括9個敵對國家及屬地,包括伊朗、阿富汗、黎巴嫩、利比亞、蘇丹、敘利亞、伊拉克、也門及加沙地帶。
自2006年起,持有人可以護照作為身份證明,在以色列大選中投票。在此之前,選民只能以內部身份證作為證明。在以色列國境外,除外交代表外,一般選民根本不可能在國外投票,因此以護照作身份證明投票的政策,可讓選民在內部身份證遺失或損毀的情況下,提供多一重保障。
如果一對夫妻中,女方如非意願地被男方逼婚,拉比法庭可以下令拒發護照,藉此強制該對夫妻離婚。
為配合美國和歐盟的規定,以色列當局推出了生物特徵護照,申請人需親自前往內政部辦公室,以特別的照相機進行拍照記錄,包括臉部骨骼結構、眼睛、耳朵、臉型距離及其比例,並會收集申請人指紋,全數資料均會在護照內記錄,有效期為十年。
[编辑] 不接受以色列護照的國家
出於宗教及政治等原因,一些阿拉伯及伊斯蘭教國家會限制或拒絕持以色列護照人士入境。這些國家包括:
- 阿爾及利亞[2]
- 孟加拉國 [3]
- 汶萊 [4]
- 吉布提 [5]
- 印尼(只准於峇里伍拉·賴國際機場、雅加達哈林國內機場、蘇加諾-哈達國際機場或朱安達國際機場入境或轉機)
- 伊朗 [6]
- 科威特 [7]
- 黎巴嫩 [8]
- 利比亞 [9]
- 馬來西亞(在得到內部安全部的書面批准的情況下則可入境)[10]
- 巴基斯坦 [11]
- 卡塔爾(在得到內部安全部的書面批准的情況下則可入境)
- 沙特阿拉伯 [12]
- 索馬里
- 蘇丹 [13]
- 敘利亞 [14]
- 阿聯酋(在得到內部安全部的書面批准的情況下則可入境)[15]
- 也門 [16]
[编辑] 不接受護照含以色列簽證或蓋印的國家
一些國家不接受含有以色列出入境蓋印或簽證的全世界各國護照入境,這些國家包括:
- 伊朗
- 科威特
- 黎巴嫩 [17]
- 利比亞
- 沙特阿拉伯
- 蘇丹
- 敘利亞
- 也門
蓋印或簽證均代表旅客曾進入以色列,以色列方面為減少旅客不便,安排邊防人員另備紙張用作蓋印。
埃及和約旦兩國均與以色列接壤,一些國家會留意該兩國的護照蓋印,以分辨通往以色列的陸路口岸,從而推斷旅客有否曾經進入以色列。例如曾從埃及他巴出入境的旅客,或會被上述國家拒絕入境。另外以陸路由約旦進入敘利亞的旅客,如果護照沒有入境約旦的蓋印,也會有機會被敘利亞拒絕入境。
一些阿拉伯國家如巴林、埃及、約旦、卡塔爾、 阿曼、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突尼西亞、摩洛哥、毛里塔尼亞等,會准許含有以色列蓋印護照的持有人入境。
澳洲、奧地利、中華民國、德國、日本、荷蘭、英國及美國等國家均接受護照持有人以經常出入以色列及阿拉伯國家為理由,准許護照持有人申請第二本相同的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