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虛假藉口促使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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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事罪行名稱《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Procurement by false pretences,或稱以虛假藉口促使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是香港法例之一,《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0條用以對付性罪犯猥褻作為,令其成之於法。此15個字的罪行,即是疑犯以說謊詐騙手法,引誘對方進行性行為,例如字母小姐案的罪犯錢志明,V太太案的被告陳俊圖。前者自稱電影老闆,後者在情婦的私人派對中下春藥。
本法例條文源目英國《1956年性罪行法令》第3條(Procurement of woman by false pretences),原文的對象僅適用於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