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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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英文: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是企業的社會責任體現。企業社會責任並無公認定義,但一般泛指企業的營運方式達到或超越道德、法律及公眾要求的標準,而進行商業活動時亦考慮到對各相關利益者造成的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是基於商業運作必須符合可持續發展的想法,企業除了考慮自身的財政和經營狀況外,也要加入其對社會和自然環境所造成的影響的考量。
利害關係人是指所有可以影響、或會被企業的決策和行動所影響的個體或群體,包括但不限於:員工、顧客、供應商、社區團體、母公司或附屬公司、合作伙伴、投資者和股東。
在這情況下企業與相關利益者接觸時,試圖將社會及環境方面的考慮因素融為一體。
目录 |
CSR資料庫[编辑]
聯合國全球盟約[编辑]
盟約的由來[编辑]
1995,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召開的世界社會發展首腦會議上, 曾提出「社會規則」、「全球盟約」 (Global Compact)的構想。
1999年1月,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在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年會上,提出「全球盟約」計畫,並於2000年7月在聯合國總部正式啟動。「聯合國全球盟約」計畫號召各公司遵守在人權、勞工標準 以及環境方面的九項基本原則。科菲·安南向全世界企業領導呼籲,遵守有共同價值的標準,實施一整套必要的社會規則,即「聯合國全球盟約」。「協議」使得各企業與聯合國各機構、國際勞工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其他有關各方結成合作夥伴關係,建立一個更加廣泛和平等的世界市場。「協定」的目的是動員全世界的跨國公司直接參與減少全球化負面影響的行動,推進全球化朝積極的方向發展。
科菲·安南的建議不僅得到發達國家和國際工會組織的堅決支援,而且取得了企業界和國際雇主組織的積極回應。一些大型跨國集團公司開始行動起來,倡導承擔社會責任,與工會組織簽訂實施以基本勞工標準為核心內容的全面協定,開展社會認證活動。
2000年7月,世界50家大公司的代表會見安南,表示他們支持「聯合國全球盟約」,國際雇主組織也表示承諾舉辦區域研討會推行「聯合國全球盟約」。科菲·安南在「聯合國全球盟約」高級會議上對與會代表說:「我們應該保證全球市場處於反映全球社會需求的共同價值和實際之中……我建議全球協議作為邁向這一目標的第一步。」
盟約的內容[编辑]
聯合國全球盟約要求各企業在各自的影響範圍內遵守、支援以及實施一套在人權、勞工標準及環境方面的十項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來自於《世界人權宣言》、國際勞工組織的《關於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以及關於環境和發展的《里約原則》,涉及四個方面,分別是:
- 一、人權方面
- (1)企業應該尊重和維護國際公認的各項人權;
- (2)保证不与践踏人权者同流合污;
- 二、勞工標準方面
- (3)企業應該維護結社自由,承認勞資集體談判的權利;
- (4)徹底消除各種形式的強制性勞動;
- (5)消除童工;
- (6)消除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
- 三、環境方面
- (7)企业界应支持采用预防性方法应付环境挑战;
- (8)采取主动行动促进在环境方面更负责任的做法;
- (9)鼓励开发和推广环境友好型技术;
- 四、反腐败
- (10)企业界应努力反对一切形式的腐败,包括敲诈和贿赂。
出处:http://www.unglobalcompact.org/Languages/chinese/principles.html 百日
SA8000[编辑]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SA8000)社會責任標準係依據國際勞工組織條例所建立之國際性社會責任標準,內容涵蓋下列。[1]
童工[编辑]
- 1.1 不得僱用童工
- 1.2 現有童工的教育
- 1.3 童工保護措施與工時限制
- 1.4 禁止危險的工作環境
強迫性勞動[编辑]
- 2.1 禁止強迫勞動
健康與安全[编辑]
- 3.1 提供安全環境的義務
- 3.2 管理代表指派
- 3.3 職安衛訓練實施
- 3.4 建立危害偵測、規避與回應的機制
- 3.5 提供衛生設施及飲用水
- 3.6 有宿舍時要確保安全衛生
結社自由及集體談判權利[编辑]
- 4.1 自由參加工會以及集體談判權利
- 4.2 協助結社的機制
- 4.3 禁止歧視工會員工
歧視[编辑]
- 5.1 禁止就業歧視
- 5.2 遵重信仰和風俗的權利
- 5.3 性騷擾的禁止
懲戒性措施[编辑]
- 6.1 禁止體罰、精神或肉體懲罰措施與言語侮辱
工作時間[编辑]
- 7.1 遵守法定正常工時及延時規定
- 7.2 禁止強迫加班
- 7.3 依集體協定要求彈性加班
報酬[编辑]
- 8.1 滿足基本工資
- 8.2 不因懲戒扣薪
- 8.3 保證不規避員工照僱義務
OECD多國企業指導綱領[编辑]
背景與特性概述[编辑]
OECD多國企業指導綱領是各國政府對多國企業營運行為的建議事項,為一符合相關法律規範的自發性商業行為及標準。其主要目標是希望多國企業的營運目標能與政府一致,加強企業與其營運所處地社會間的互信基礎,以及協助改善外國投資氣候及強化多國企業對永續發展的貢獻。
「OECD多國企業指導綱領」共有10項指導原則,分列如下。
- 觀念與原:指導綱領係各國政府對多國企業營運行為的共同建議,企業除應遵守國內法律外,亦鼓勵自願地,採用該綱領良好的實務原則與標準,運用於全球之營運,同時也考量每一地主國的特殊情況。
- 一般政策:企業應促成經濟、社會及環境進步以達到永續發展的目標,鼓勵企業夥伴,包括供應商,符合指導綱領的公司行為原則。
- 揭露:企業應定期公開具可信度的資訊,揭露二種範圍的資訊;第一,為充分揭露公司重要事項,如業務活動、公司結構、財務狀況及公司治理情形;第二,將非財務績效資訊作完整適當的揭露,如社會、環境及利害關係人之資料。
- 就業及勞資關係 :企業應遵守勞動基本原則與權利,即結社自由及集體協商權、消除童工、消除各種形式的強迫勞動或強制勞動及無僱傭與就業歧視。
- 環境:適當保護環境,致力永續發展目標,企業應重視營運活動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強化環境管理系統。
- 打擊賄賂:企業應致力消弭為保障商業利益而造成之行賄或受賄行為,遵守「OECD打擊賄賂外國公務人員公約」。
- 消費者權益:企業應尊重消費者權益,確保提供安全與品質優先之商品及服務。
- 科技:在不損及智慧財產權、經濟可行性、競爭等前提下,企業在其營運所在國家散播其研發成果。對地主國的經濟發展與科技創新能力有所貢獻。
- 競爭:企業應遵守競爭法則,避免違反競爭的行為與態度。
- 稅捐:企業應適時履行納稅義務,為地主國財政盡一份心力。
相關資料[编辑]
- OECD多國性企業宣言基本條文(正體中文版)
外部链接[编辑]
- CSRone永續報告平台 列出台灣所有公布的永續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