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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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惡問題(Problem of evil)是宗教哲学和神学中如何使邪恶或苦难与全知全能全善的神和谐的问题,由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提出。罪惡問題又被称为邪恶问题、苦難問題或伊壁鸠鲁悖论(Epicurean Paradox)。试图解决这一难题的理论称为神义论。
目录 |
[编辑] 前提
在分析罪惡問題前,一些概念必须加以明确定义,这是由于宗教信仰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 神是谁或什么?
- 什么是恶?
- 什么是全能(全能悖论)(en:omnipotence)?
- 以及什么是全善(en:omnibenevolence)?
[编辑] 表述
[编辑] 伊壁鸠鲁的表述
- 如果是上帝想阻止“惡”而阻止不了,那么上帝就是无能的;
- 如果是上帝能阻止“恶”而不愿阻止,那么上帝就是坏的;
- 如果是上帝既不想阻止也阻止不了“恶”,那么上帝就是既无能又坏;
- 如果是上帝既想阻止又能阻止“恶”,那为什么我们的世界充满了“恶”呢?
[编辑] 逻辑表述
[编辑] 文句式
- 神存在(前提)
- 神全能(前提,或者由“神”的定义得为真)
- 神全善(前提,或者由“神”的定义得为真)
- 所有全善的存在都反对任何的恶。(前提,或者由“全善”的定义得为真)
- 所有全善的存在如果可能会立即消灭任何的恶。(前提)
- 神反对任何的恶。(由3和4得出的结论)
- 神可以立即彻底的消灭恶。(由2得出的结论)
- 神会立即彻底的消灭恶。(由3、5和7得出的结论)
- 恶存在而且可能永远存在。(前提)
- 8和9矛盾,因此至少一个前提不成立:或者神不存在,或者神不全善全能,或者神有理由不立即这么做,再或者恶不存在。
[编辑] 表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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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善」的定義得為真: 全善的存在反對任何的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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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神存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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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神」的定義得為真: 神全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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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神」的定義得為真: 神全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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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 若有可能, 全善的存在會立即消滅任何的惡。 |
結論: 神反對任何的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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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神可以立即將惡徹底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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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神會立即將惡徹底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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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 惡仍然存在, 而且可能永遠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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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三者互相矛盾,因此至少一個前提或定義結論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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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理由: 神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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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理由: 神雖然存在, 但並不全善全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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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理由: 神有使祂無法將惡消滅的苦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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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理由: 惡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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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反面意见
1710年,莱布尼茨提出神义学系统研究罪惡問題,解释为什么神允许恶存在同神的全善不矛盾。
[编辑] 恶的定义
5世纪神学家奥古斯丁针对罪惡問題提出反驳,后来成为最常见的反驳之一。他定义“恶”为善的丧失。所有的“恶”都是与善的事物相对立而言的,例如不和谐、不公平、失去生命或自由等。这一论证被称为对比神义论。但是对比神义论是建立在一个对于道德的形而上学的解释上——善和恶没有道德标准。
奥古斯丁还提出经受苦难有潜在的好处。对此的反驳则是一个全能的神可以给世界这些好处,但不需要世人经受这些苦难。
一种反驳认为,“恶存在”这一判断需要一个道德标准判断善恶。有神论认为是神制订了这个标准,因此如果没有神,则没有办法判断善和恶。但无神论认为善恶不需要神制订标准就可以通过推理进行判断,实际上这一标准就是社会上所有人都同意的一个约定。
另一種反駁認為,奥古斯丁的觀點只不過是文字遊戲。世間的確存在戰爭,強姦等的事情。不論稱之為罪惡或善的丧失,這些事情還是確確實實地存在著。奥古斯丁认为这是人类滥用自由意志的后果,而不是来自神的创造。
还有一些神学理论认为人不知道善和恶的确切意义,神为人准备了一个人可能不理解的善的计划,一切以人的理解判断神是否存在都是短视行为。问题在于这一理论并不是经验性的,从而是不能被证伪的。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人们不理解善和恶,我们的一切思维和行动都基于我们的感受。根据这些感受我们得出推论,例如认为我们是人有四肢,而事实上我们可能仅仅是做梦的蝴蝶只有翅膀(参见庄周梦蝶)。但既然我们感受不到这些,则我们的推理和我们的感受是自圆其说的。
[编辑] 善惡之絕對性
魯益師在其作品《返樸歸真》(Mere Christianity)中說到:「我不同意有上帝的理由,是因為這個世界看起來既殘暴又不公平;可是我這種公平和不公平的觀念是從哪裡來的呢?‧‧‧我說這個世界不公平,究竟拿什麼比較出來的呢?‧‧‧我可以說,公平或不公平只屬於我個人的想法,輕輕鬆鬆將這個觀念推開了。可是,我如果這樣做,我不相信有上帝的理由也就跟著站不住了。因為若要我的理由站得住,必須認定這世界真的不公平,而不是因為這世界出現的情景不合我的心意,不符我的想法。這樣一來,為了要證明上帝的不存在,或者說,為了證明整個現實都是無意識的,我發現我不得不假定這現實裡頭有一部分--例如我對公平的觀念--卻是十足有意識的。」
根據魯益師的說法,罪惡問題的推論者常常忽略了一個隱含的假設:「善惡是絕對的。」在這個假設底下,推論者必須先定義何謂“絕對的善”。因此,推論者勢必要指明一個對象,其“能力”足以制定“絕對的善”,而能滿足這個條件的對象,根據定義,就只有上帝。所以能夠得到一個結論:上帝存在而且全能全善。
- 善惡是絕對的(前提)
- “絕對的善”存在(由1可知)
- “絕對的善”的制定者存在(由2可知)
- 制定者必須擁有“絕對的能力”來制定“絕對的善”(由1可知)
- 制定者不能背於本身(前提)
- 制定者本身必須為“絕對的善”(由5可知)
- 制定者全能且全善(由4,6可知)
- 制定者即為上帝(根據上帝的定義)
將魯益師的觀點與罪惡問題合併之後,剩下唯一一個結論:「上帝有理由不立即消滅罪惡。」不妨想像一個全然無罪的世界,其中的人們知道什麼是罪惡嗎?既然不知道罪惡的敗壞,當然就無法明白罪惡的反面--善--的美好。因此,為了使人明白善的美好,就必須允許這個世界有罪惡存在。那麼,上帝不處理罪惡的問題嗎?這個問題或許應該反過來問:「假設上帝處理了,人願意接受嗎?」
另外,若假設善惡是相對的,則“全善”就失去了意義,整個論述即宣告無效。
[编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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