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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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警察中華民國為預防犯罪、機動應變,在各層級的警政機關設置的機動保安警力,準備應變,協助地方警察機關、專業警察機關維護治安,支援處理群眾活動、各警察機關偵辦重大刑案及槍擊要犯之攻堅及圍捕任務、反恐任務、反劫持、反武裝攻擊等重大治安事件,制止暴行擴張,維護重要人士、設施、處所安全。

目录

[编辑] 概說

[编辑] 定義

保安警察係以保護公共安全為目的,其有兩種涵義,一是屬於警備、警戒、警衛等特定警衛性質的全國性保安警察作用,即「警察法」第5條第1款所列由內政部警政署所(司)掌理之「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執行本項工作者,稱之為保安警察人員,亦俗稱為保安警察,例如各保安警察總隊人員。二是屬於行政警察範圍內的保安警察作用,即「警察法」第9條第7款所列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警察依法行使之職權,此係指警察機關職權中之業務分工,如警政署保安組、各縣市警察局保安科或保安民防課之業務。[1][2]

[编辑] 指揮

保安警察(內政部轄下各保安警察總隊)的業務管理在中央為內政部警政署,主管全國保安警察業務。保安警察派駐地方執行勤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指揮、監督,以及地方警察機關首長指導,執行勤務時對地方警察居於輔助地位而非主導地位,勤務內容應協商行之。

[编辑] 業務規畫

內政部警政署主管的保安業務中,除特種警衛勤務計畫屬警政署督察室業管轄,警察志工規劃由行政組管轄,其他皆屬保安組規劃督導。地方執行職務時,由保安民防課規劃任務。以下為警政署保安組所負責之業務項目一覽:

  1. 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督導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
  2. 戰時警務工作
  3. 擴大臨檢、春安工作及執行戒嚴令
  4.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及自衛槍枝管理
  5. 配合動員支援軍事作戰
  6. 義勇警察及山地義勇警察編組、訓練、管理、運用
  7. 特殊地區警備治安
  8. 人民集會、遊行申復案件處理及人民集會、遊行、陳情、請願秩序維護
  9. 中央及地方各項選舉治安維護工作
  10. 山地管制、山地清查及山地警備治安工作
  11. 推行社區守望相助工作
  12. 反暴力恐怖攻擊業務
  13. 其他有關保安警察業務事項

以上任務亦可依照業務性質區分如下:

  • 管制性業務,如自衛槍枝管理、危險物品管理
  • 維護性業務,如春安工作、治安要點維護、擴大臨檢工作
  • 管制性兼維護性,如選舉治安維護、山地警備治安

[编辑] 保一沿革

保一總隊前身係「臺灣省保安警察團」,39年改銜為「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一總隊本部」,79年元月1日精省後,改隸內政部警政署,並將轄下分駐彰化、岡山之員額分別成立保四、保五總隊。82年5月1日為成立維安特勤隊,88年為配合充實地方警力,本隊部分員警移撥至各縣市警察局成立保安隊。

[编辑] 保二沿革

保二總隊為維護經濟部國營事業機構安全暨保護智慧財產權有關侵權查緝工作。

◆本總隊於民國36年9月1日設立於南京市,於同年9月15日在北市懷寧街工礦大樓成立總隊部。 ◆本總隊原銜為「行政院資源委員會臺灣工礦警察總隊」,隸屬於行政院資源委員會,並受內政部警察總署之指揮監督。 ◆嗣於民國38年11月17日為因應當時軍事需要及配合實施警政一元化政策,奉前東南軍政長官公署令,改編為「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隸屬台灣省政府,兼受台灣保安司令部及資源委員會之指揮監督。 ◆民國40年6月正式核定「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組織規程」, 律定本總隊之主要任務一掌理國營、省營、國省合營生產事業機構財產、設備之護衛業務。 ◆民國42年資源委員會裁撤,業務併入經濟部,本總隊亦隨之改為兼受經濟部之指揮監督。 ◆民國46年9月16日奉國防部令將本總隊之指揮權移至臺灣省警務處, ◆民國79年1月1日本總隊改隸內政部警政署並兼受經濟部之指揮。 ◆另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於93年11月正式納編入本總隊。

[编辑] 保三歷史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前身為鹽務警察總隊,大清帝國戶部鹽稅水師巡營,對日抗戰以前為財政部稅警總團,有光榮歷史與優良傳統。

臺灣日治時期鹽屬專賣,迨民國卅四年臺灣光復,卅五年四月財政部設臺灣鹽務管理局,組織查緝產物組,調撥各縣市警察局駐衛警,擔任鹽場緝私工作。

卅六年七月由福建區調二批稅警來台,編為七個隊,卅八年二月由山東區撥調稅警六個隊來臺,共計十三個隊,後整編為八個隊,臺灣鹽務管理局設警務科,綜理鹽務。除原查產組外,當時全國鹽警三萬餘人,中央鹽務總局設鹽警管理處,各區鹽務管理局設警務科。

卅九年七月一日警察一元化,鹽務改隸臺灣省警務處,成立「臺灣省鹽務稅警總隊」,分駐鹽場負鹽場保產、護稅、緝私及鹽區治安、協助海防等任務。

鹽警在大陸為陸軍編制,改隸臺灣省警務處後,改為警長、警士制,於六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改為隊員制,警長改為小隊長,警士改為隊員,開拓了員警光明前途。鹽警改制後,需接受警察養成教育及參加特考,正式任命,於六十一年十月內內政部警政署核准成立「臺灣省警察學校台南分班」,於六十二年二月至六十五年五月共辦八期,訓練鹽警及其他警察七二五人。

卅九年一月臺灣鹽務管理局暫行劃歸臺灣省政府管轄,同年七月一日臺灣省警察統一指揮,成立「臺灣省鹽務稅警總隊」,。四十六年改稱「臺灣省鹽務警察總隊」,於民國六十一年七月十八日奉令支援海關兼負關緝私勤務。  

民國六十五年九月十七日蔣 經國先生於行政院長任內,在立法院宣布自六十六年七月起停徵鹽稅,並指示財政部減少私鹽查緝人員,移撥海關查緝工作。於六十七年七月一日奉令改稱為「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原建制不變;於七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奉令將鹽場勤務,將鹽場勤務及駐鹽場一個中隊員警移撥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至此本總隊專責財政部及海關警衛並協助財政部及海關警衛、查緝走私之責。

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零時起,政府宣布解嚴,本總隊奉令接掌口進貨櫃安全檢查工作,肩承陸空海關、邊疆防衛、出入、緝私及各港口貨櫃、安全檢查任重責。

精省後,七十九年一月一日層奉行政院核准依「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組織通則」規定,改隸內政部警政署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

[编辑] 保四沿革

保四總隊前身係「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一大隊」,負責拱衛中部機關、官邸之警衛安全任務。。88年為配合充實地方警力,本隊部分員警移撥至各縣市警察局成立保安隊。

[编辑] 保五沿革

第五總隊前身為「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二大隊」,於民國七十八年,擴編為保安警察第五總隊

[编辑] 保六沿革

保六總隊前身為警務處特務隊(民國38年),民國48年改編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本部直屬警察大隊,民國79年1月1日精省後,改隸內政部警政署,負責拱衛中央憲政機關、機關、官邸之警衛安全任務。

[编辑] 保安警察機關

中央層級的保安警力,隸屬內政部警政署,計有保安警察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總隊及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計七個總隊。為派駐、輔助各地方、專業警察機關及中央部會維護治安之保安機動警力,其中第六總隊有要員保護任務。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設有規模不同的保安警察大隊、隊,警察分局編制警備隊,平時執行轄區巡邏警網,地方首長、要員保護,部分設置派出所針對重大治安事件應變設置,俗稱霹靂小組的反恐單位。

原為保安警察第七總隊,俗稱「保七」的水上警察局,於2000年1月28日,整合海岸巡防司令部、海軍陸戰隊、憲兵海防、陸軍邊防、關稅總局海關稅警、水上警察局、空中警察隊等等,合併成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隸屬內政部警政署

各縣(市)警察局直屬保安隊

  1.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1]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2]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3]
  4.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4]
  5.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5]
  6.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6]
  7. 基隆市警察局保安警察隊[7]
  8.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隊
  9. 新竹市警察局保安隊[8]
  10. 苗栗縣警察局保安警察隊[9]
  11. 彰化縣警察局保安警察隊
  12.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隊
  13. 雲林縣警察局保安警察隊[10]
  14. 嘉義縣警察局保安警察隊[11]
  15. 嘉義市警察局保安警察隊[12]
  16. 屏東縣警察局保安警察隊[13]
  17. 宜蘭縣警察局保安警察隊[14]
  18. 花蓮縣警察局保安警察隊[15]
  19. 臺東縣警察局保安警察隊[16]
  20.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隊[17]
  21. 金門縣警察局保安警察隊[18]
  22. 連江縣警察局保安警察隊

[编辑] 相關條目

[编辑] 資料來源

  1. ^ 翁萃芳. 保安警察實務. 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  頁5. ISBN 9867663144. 
  2. ^ 丁維新. 保安警察學. 中央警官學校:  頁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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