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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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信仰自由是指一个人可以在一个社会中自由选择其宗教信仰和在这个社会中公开参加这个宗教信仰仪式传统或者选择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担心受社会的迫害歧视。宗教自由也包括根据自己的判决放弃或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的自由。通俗地说,宗教自由即指一个人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这种教的自由,也有信那种教的自由。因此宗教自由包含了一个人不受任何不可动摇的宗教教条的束缚和影响选择自己的人生目标的自由。

目录

[编辑] 現代定義及其來源

現代的宗教自由的定義的基礎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十八條第一項: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作為一份條約性的文件它在批准國內有法律的地位,因此現代的宗教自由是一個法律概念。這個概念的根源在於民權與神權的分離:一個國家管理社會的總體,但它不介入每個人的信仰和政治觀念,它保障每個人自己建立自己的世界觀的權利。

歷史上各個國家和地區有過不同的類似於宗教自由的概念、條約和法律,但宗教自由作為一個國際性的人權概念是在20世紀中產生的。最初正式提出這個新概念的是美國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1941年他在美國國會上建議聯合國的成立的發言中提出了四個自由,其中包括「信仰自由」,後來被明確為宗教自由。而羅斯福將這個自由提高到這個地位則來自於美國《美國權利法案權利法案》和美國歷史上對宗教的一貫開放和自由的態度。

[编辑] 20世纪前的历史

[编辑] 古希腊和古罗马

欧洲古希腊古罗马多神教使它们比较容易吸收和融合来自其它地区的神和仪式,因此当时的宗教冲突比较少。虽然如此,亵神罪在希腊和罗马都存在,对神表示不敬或甚至嘲弄可能被流放或处死(比如亚里士多德就以此罪名而被流放)。罗马帝国时代威胁到皇帝地位的宗教(比如犹太教基督教不承认皇帝神的地位)受到打击和迫害。

[编辑] 欧洲中世纪

西欧中世纪大部分时间里天主教是大多数国家的国教,持其它信仰者被看作异教徒。宗教迫害極其嚴重。宗教不容忍也是十字军东征的起因之一。犹太人也经常因为宗教的原因而受到迫害。

宗教改革后在天主教和新教国家间爆发了多次宗教战争1555年奥格斯堡和约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第一次允许帝国内的领地统治者们自由选择他们自己的宗教。他们的臣民则随其君主选择其宗教。

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受美国《独立宣言》影响宣布法国公民享受信仰自由。随着欧洲其它国家神权与民权的分离这个概念也渐渐在其它欧洲国家普及。

[编辑] 中国

中国传统宗教中缺乏一神教的专一性,即使在三皇五帝時期也有類似一神論的信仰,同时在宗教组织的结构上也没有统一的宗教领袖和教条理论,道教的教義也比較寬鬆,因此对其它外来的宗教比较宽容。中国民间信仰始终有将各个宗教混在一起的趋势。不過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始終是主流,與忠孝等準則不符的宗教信仰全部要加以改動來適應中國社會。即使虔诚的佛教徒依然保持祭祀祖宗、祭祀天地等信仰。《西遊記》中也說過“沒有不忠不孝的神仙。”

但同时宗教斗争和迫害也有发生,之争从民间一直延续到朝廷。比较著名的大规模的宗教迫害有唐武宗灭佛北周武帝灭佛。同时从教义和组织上有可能威胁到统治者地位的宗教也往往被打为邪教而受迫害,比如白莲教

另外,一如所有層次較低卻更能普推的信仰,中國民間本身對外來宗教不可避免的也會有抗拒的反應,產生了很多歧視甚至是實際迫害。例如在義和團事件中,不少中國新教徒及天主教徒被殺死,甚至是傳教士也不能倖免。另外,伊斯蘭教一直也不能在漢人之間流傳,也是因為漢人認為這只是回族等「外族」的宗教,即使到了近代,信奉伊斯蘭教的回族也常和漢人發生宗教衝突。

[编辑] 20世纪以后

[编辑] 美国

美国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规定了美国政府不能“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确立了政教分离与宗教自由的原则。在美国,天主教和新教的信仰是自由的,然而在2001年的9·11事件后,美国政坛对伊斯兰教与穆斯林的宗教自由进行了一定的干涉。智库“美国进步中心”发表的一份报告显示,2001年至2011年之间,美国有7个基金会斥资在美国煽动反穆斯林的仇恨,花费超过4200万美元。美国人对穆斯林的好感度逐年下降。皮尤研究中心的研究数据表明,超过一半的美国穆斯林因自身的宗教信仰受到美国情报机构的特别监控,其调查表示,超过四成的受访者称自己曾受过骚扰。 [1]

[编辑] 法国

法国的穆斯林人口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稳定增加。21世纪的伊斯兰教已经是法国第二大宗教。法国政府在2002年后对穆斯林的行为作出法律限制,包括不得在公共场所穿着蒙面罩袍,以及禁止穆斯林在街边祈祷。不少穆斯林妇女与人权组织认为这些政策侵犯了宗教自由。

[编辑] 荷兰

荷兰政府在2011年立法禁止穆斯林妇女穿着蒙面罩袍,被穆斯林女性认为侵犯了宗教自由。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1980年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存在宗教自由,不仅许多宗教场所被破坏或被他用,而且公开宣布自己的宗教信仰或从事宗教仪式被發现几乎一直总是被视为反革命罪行。对宗教信仰的打击尤其在文化大革命中达到顶点,许多有非常高的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宗教场所和文物被摧毁。

从80年代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情况有所好转,但许多西方政府和人权组织依然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宗教自由不获得保障。比如宪法中第36条的最后一节限制一定的宗教组织和仪式。第三节中“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也是弹性非常大的描述方法。

而且由於三自教會的觀念導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天主教教會被分成愛國會地下教會

在中国,穆斯林的宗教自由受到保障。

  1. ^ http://national.dwnews.com/news/2011-09-01/58081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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