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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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色情是指一切以兒童為對象的色情活動記錄。現時,世上普遍以《加拿大刑法》第163.1條第1節的定義為依歸[1]。根據這條法例的定義,「兒童色情」指:
- 任何照片、錄像、電影或其他視覺表達方式,不論是以電子、機械或其他方式製作,
- (a) 含有任何年齡未滿18歲、或貌似未滿18歲的人,參與或被認為參與露骨的(explicit)性行為;
- (b) 包括但不仅包括以促進性欲為目的,含有對未滿18歲的人作性器官或肛門部位的接觸;
- 任何文字或視像表達方式,鼓吹或贊同與未滿18歲的人進行性行為,都觸犯了本條例。
而對於把上述的兒童色情物品的生產、管有和發布,都是犯法,並可判處監禁刑罰。[1]
兒童身心發育一般未成熟,鼓勵或實施針對未成年兒童的色情活動,易給兒童帶來嚴重的身心創傷,影響其長遠發展。現時在世界各地的法律普遍不容許兒童色情的存在。不過,不同地區對條例的定義略有不同,例如日本的法例亦同時禁止對未滿18歲人士的乳頭接觸。而亦有其他地區對「兒童」的定義較寬鬆或嚴謹,例如德國的法例把「兒童」的定義降低至「未滿14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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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法規 [编辑]
中國大陸 [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规定,14岁以上男性如明知对方为不满14岁的女性而与之发生性行为(此处“性行为”有专门的司法定义,指任何以性为目的、与性相关的行为。对女性生殖器亲吻、抚摸等,甚至热吻等前戏都会触犯此条例。),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如对方自愿亦追究刑事责任。14岁─16岁男性,可以从轻处罚;14岁以下男性,如果双方自愿,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台灣 [编辑]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7條規定,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再現之表達形式,即兒童色情)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做為兒童色情對像之行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做為兒童色情對像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散佈"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兒童色情表達形式,此行為可處最高三年徒刑,得併科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最高二年徒刑,得併科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罰金。2007年6月修法新增,單純持有兒童色情品者,第一次被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擬或電腦合成的兒童色情及不合於性交或猥褻的其他不雅或不當性行為,不在本條例的規範範圍。
日本 [编辑]
兒童色情在日本是非法的。根據日本法律的规定,和13岁以上的女性發生性關係,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算违法。在散播兒童色情圖片和影片方面,日本法律規定,散播未滿18歲者兒童色情圖像,是非法的。
香港 [编辑]
香港在2003年以前未有就兒童色情訂立特定條例,但現時《香港法例》加入了《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579章)。根據本條例的定義,條例「禁止兒童色情物品的生產、管有和發布;以禁止利用、促致或提供未滿16歲的人以製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色情表演,擴大該條例某些性罪行條文的適用範圍,使其擴及在香港以外地方對兒童作出的作為,並禁止作出關於該等作為的安排和禁止該等安排的廣告宣傳;以及就相關目的訂定條文。」 [2]法例已於2003年12月19日生效。
在此之前,政府只能透過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香港俗稱“衰十一”)來對嫌疑人作出檢控。
澳洲 [编辑]
澳洲是世界上首個檢控前往國外嫖童妓的國民的國家,該法例乃參照1956年的一宗案例而制定。有關法例在1978年亦曾在香港訂立,但只限於女童,並於2000年取消。澳洲各省/領土對兒童色情有不同的規管及刑罰。
新南威爾斯省 [编辑]
根據新南威爾斯省《Crimes Acts 1900》第91G章規定,任何人強迫、引誘或允許18歲以下兒童進行兒童色情行為即屬違法,最高監禁14年;而根據第91H章規定,任何人故意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亦屬違法,最高監禁5年。
澳洲首都領域(坎培拉) [编辑]
根據澳洲首都領域(坎培拉)《Crimes Acts 1900》第64章規定,任何人強迫、引誘或允許18歲以下兒童進行兒童色情行為即屬違法,最高監禁15年及/或罰款1500罰款單位;而根據第65章規定,任何人故意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亦屬違法,最高監禁5年及/或罰款500罰款單位。
昆士蘭省 [编辑]
根據昆士蘭省《Criminal Code 1899》第228A章規定,任何人讓兒童參與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即屬違法,最高監禁10年;而根據第228D章規定,任何人故意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亦屬違法,最高監禁5年,除非可以第228E章為抗辯理由。
南澳大利亞省 [编辑]
根據南澳大利亞省《Criminal Law Consolidation Act 1935》第63B章規定,任何人誘使18歲以下兒童進行兒童色情行為即屬違法,最高監禁12年;而根據第63A章規定,任何人故意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亦屬違法,最高監禁10年。
北領地 [编辑]
根據北領地《Criminal Code》第125E章規定,任何人誘使18歲以下兒童進行兒童色情行為即屬違法,最高監禁14年;而根據第125B章規定,任何人故意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亦屬違法,最高監禁10年。
維多利亞省 [编辑]
根據維多利亞省《Criminal Act 1958》第69章規定,任何人誘使18歲以下兒童進行兒童色情行為即屬違法,最高監禁10年;而根據第70章規定,任何人故意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亦屬違法,最高監禁5年。
马来西亚 [编辑]
马来西亚禁止任何儿童色情,根据《Penal Code (Act No.574)》里的第375(f)条文,若和一名未满16岁的女性进行性行为属犯法(强奸),无论她同意与否。触犯者可被判坐牢不少于5年,不超过20年和进行鞭笞。
藝術或文化與色情的爭議 [编辑]
2008年5月22日,澳大利亞的頂級攝影師比爾·漢森(Bill Henson)原訂在悉尼Paddington的Roslyn Oxley9影廊的一個攝影展被新南威爾士謷方指含有兒童色情內容而於當日下午五時開幕前被強行關閉[3][4],而展出的相片亦立即被查封。影展中展出的所有相片是由兩名分別12歲及13歲的少女作模特兒的黑白照[4][5]。當中絕大部份的相片都是全身赤裸,或站或倚,而部份相片則用手或腳遮擋重要部位。但當中有一張相是女童穿着三點式泳衣與一名男子親嘴。事件發生後,澳洲總理陸克文即時發表聲明遣責這次展覽[3]。這次事件後來在同年10月被專欄作家David Marr寫成《The Henson Case》一書,而沉默多個月的漢森亦在該書裡指出:他在拍攝前有向少女的母親取得同意,而且相片絕非賣弄色情[5]。
與此同時,在世界的其他角落,亦有各種疑似的爭議。在香港亦曾發生少女藝人李蘊因為替一本雜誌拍攝的濕身性感照片被人以為裸露乳頭而被提交法庭。2007年,加納郵政局被指控散佈兒童色情,原因是他們售賣的一批明信片,部份有未滿18歲的女性坦露上胸[6]。而事實上,在部份非洲國家,女性的成人儀式習慣是要裸露上身的[7]。
參看 [编辑]
參考 [编辑]
- ^ 1.0 1.1 http://www.efc.ca/pages/law/cc/cc.163.1.html
- ^ 本條為2003年第31號,http://www.justice.gov.hk/blis.nsf/CurAllChinDoc?OpenView&Start=550&Count=30&Expand=576.1#576.1
- ^ 3.0 3.1 http://www.smh.com.au/interactive/2008/national/bill-henson-case/index.html
- ^ 4.0 4.1 http://hk.youtube.com/watch?v=6mcjQzLq1z8
- ^ 5.0 5.1 http://www.artinfo.com/news/story/28810/henson-speaks-out-about-nude-child-photographs-controversy/
- ^ Topless Ghanaian Teens on Postcards. 2007-10-17.
- ^ Child Porn, Culture and Pov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