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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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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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與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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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全称党委员会,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作为执政党共产主义政党在地方设有各级委员会及基层委员会。

[编辑] 中共的地方各级委员会

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委员会(簡稱「省委」、「區委」、「市委」等),每届任期5年。其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党龄。)、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党龄。

  • 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领导本地方工作,定期向上级党委员会报告工作。
  •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制(或称“委员会制”),即重大事项必须由党委会或(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党委常委会讨论、表决通过,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党委书记也只具有与其他委员相同的一票,党委书记必须服从集体的决定,这些重大事项如果仅有党委书记个人的签字批准是不具有效力的(例如,所管辖的干部的任免调职,必须是常委会的集体决定)。与之相反,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实行“首长负责制”。即省市县长对该级人民政府一切事务负全责,省市县政府办公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不能推翻省市县长的决定,政府副职领导根据政府正职首长的决定来协助分管某一方面事务,必须服从政府正职首长的决定。

由于中国大陸「党領導一切」特殊国情,地方党委书记虽然与同级政府行政负责人同级别,但党委书记是领导(或称“班长”),政府负责人是在党委内分工主管政府事务的副书记。因此,如果县长转任为县委书记,实为晋升。同样的,由于“党管干部”、“下管一级”这两条原则,各级党委管辖范围内的干部的任免必须在该党委常委会上表决通过,而且重大事务也要得到常委会的讨论通过,所以任党委常委的领导比不是党委常委的领导,权力更大,对下属单位的控制力更强。因此,如果非常委副县长转任常委副县长(称为“入常”),是重大的晋升,进入了该地方的真正的核心决策圈。

九十年代,地方党委一般有三名以上的副书记,因此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组成的书记办公会议,就各项事务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在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就成了纯粹的例行手续。2003年以来各级地方党委根据中央部署开展“减副”,即党委副书记一般只设两人:主管政府事务的同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主管党群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其中党群副书记分工领导党务工作(组织、宣传、统战)、党委机关工作、群众工作(工会、团委、妇联等)。而党委书记作为地方各项工作全面负责的一把手,谋划解决该地的重大问题,以及管理好常委班子及下属单位党政正职的考评使用,而不应陷入日常事务性工作中。

[编辑] 中共的基层组织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其中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简称为「党委」。在企事业单位、学校、机关、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一般是行政领导负责制,基层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负责党务工作。但在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则是村支部书记、街道办党委书记是最高领导,对该单位工作负全面责任。

[编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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