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此條目或章节需要擴充,请協助改善这篇條目。(2011年4月23日) 更進一步的信息可能會在討論頁或扩充请求中找到。请在擴充條目後將此模板移除。 |
| 本文內容是關於2012年1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的行政院組織改造。 隨著實施進程的推進,部份資料可能尚未修正,詳見Wikipedia:中華民國政府專題。 |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MOI(英語) |
|
|---|---|
|
|
|
| 署長 | 謝立功(簡任第十三職等) |
| 副署長 | 何榮村、張琪 |
| 主任秘書 | 胡景富 |
| 組織編制 | |
| 部門資訊 | |
| 成立日期 | 2007年1月2日 |
| 所屬部門 | 內政部 |
| 聯絡資訊 | |
移民署所在地:廣平大樓 |
|
| 地址 | 台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 |
| 網站 | www.immigration.gov.tw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簡稱移民署),前身為「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為中華民國負責管理入出國境與移民的最高機關,隸屬於內政部,於2007年1月2日正式掛牌運作。首任署長為原入出境管理局局長吳振吉陞任,副署長分別由入出境管理局副局長吳學燕、蔡震榮陞任。2012年配合政府組織再造計畫更名為內政部移民署。
目录 |
[编辑] 歷史
大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中華民國與世界各國均採國門入出管理與國境(邊境)警備合一之做法,統由警察機關執行,無明確管理體制及專業法令。國境管理,最初是建立在國境警備的基礎上,而其設置之必要,也與日俱增。
臺灣的境管工作,最早是由「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及「臺灣省警務處」採軍民分管,且分地辦公,初無專責機關。民國 41年始成立「軍民出入境聯合審查處」,至46年3月改稱為「入出境管理處」,隸屬「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7年7月配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之成立,改隸其下,並成為幕僚機關。直至民國61年因應社會發展需要,將隸屬軍事體系之境管工作,改隸一般行政機關,於內政部警政署下設「入出境管理局」。
多年來,中華民國入出境管理及移民業務,分屬不同單位管轄,事權分散。於 88年5月21日公布「入出國及移民法」時,規定內政部設「入出國及移民署」以統一事權,通稱「移民署」。同時研擬移民署組織法草案,歷經多次折衝,於94年11月8日始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11月30日由總統公布,於96年1月2日正式成立運作。
[编辑] 歷任署長
[编辑] 組織與職掌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係以前入出境管理局工作為基礎,整合僑務委員會、內政部戶政司、警政署(外事組、外事警官隊、航空警察局及各港務警察局查驗隊、各縣市警察局外事課、陸務課業務、保安警察第一、四、五總隊)等勤業務,以「入出國及移民法」為其母法,掌理事項規定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第二條。
移民署設有署長 1人,綜理全署業務,副署長2人及主任秘書1人以襄助署長處理署務。署下設四組四室及五個大隊,包括
四個組: 1.入出國事務組2.移民事務組3.國際事務組4.移民資訊組
五個室: 1.秘書室2.人事室3.會計室4.政風室
五個大隊: 1.專勤事務第一大隊2.專勤事務第二大隊3.國境事務大隊4.服務事務大隊5.收容事務大隊等
組織工作如下:
1.入出國政策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2.移民政策之擬訂、協調及執行事項。
3.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審理事項。
4.入出國證照查驗、鑑識、許可及調查處理事項。
5.停留、居留及定居審理許可事項。
6.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事項。
7.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事項。
8.移民輔導之協調及執行事項。
9.難民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事項。
10.入出國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及事證調查事項。
11.入出國與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及管理事項。
12.移民人權之保障事項。
13.其他有關入出國與移民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移民署本部設在台北巿廣州街十五號,在全國各縣市皆設有服務站,為民眾辦理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手續,並在桃園和高雄國際機場、基隆港、台中港、高雄港、金門、馬祖設有入出境旅客服務站;且為服務海外僑民,移民署亦在海外派設有二十八個工作組,辦理入出境諮詢、服務事項。
職掌如下:
(一)人流管理
人員跨越國境之流動,稱為人流,或稱入出境,其中包括移民或非移民。人流管理為國家主權象徵之一,而移民輔導聚焦於移民人權之保障,兩者舉世皆然,皆十分重要,各國因而設有入出國管理局 (如日本、香港)或移民局(如美國、加拿大)等單位,以處理相關業務。
1、人流管理方面:結合國境外之面談審核機制、國境線之證照查驗、人別辨識機制及國境內之實地面談審核、查察、追蹤等機制。合3方面管理以建構臺灣地區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外國人之人流管理機制。 2、境內管理方面:由移民署各縣市專勤隊結合當地警察、勞政等機關,主動對非法入出國、逾期 停(居)留或其他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者,予以取締、查處並收容及遣送。同時對辦理移民業務及跨國婚姻媒合業者予以加強管理,對其違法行為施以處罰,以有效遏阻「虛偽結婚」及「人口販運」等非法移民問題。 3、便民服務方面:以往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居民申請相關入出境或居留、定居案件,僅能至臺北、臺中、高雄、花蓮、金門、馬祖等6個服務處洽辦;而外國人在取得國籍前之申請居留案件,則需向當地外事警察單位及上述服務處洽辦。移民署成立後,在全國各個縣(市)設立服務站,並整合相關業務內容,以提升服務品質、擴充服務能量。
(二)移民輔導
移民署於25個縣(市)設服務站,除受理申請案件之外,特別重視移民輔導工作,針對外籍與大陸配偶進行輔導工作,其項目如下:
1、辦理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班、語言學習班、外籍配偶子女課後照顧輔導及託育服務。 2、辦理「愛護外籍配偶專線」,並將「外國人生活與服務網站與熱線」等資料架設網頁,提供外籍配偶或外國人電話諮詢及網路資訊之查詢。 3、設置「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自94年起,分10年,每年提撥新臺幣3億元,配合「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8大重點工作56項具體措施,整合政府與民間相關資源,推動各項照顧輔導措施。 4、提供移民輔導資訊並編印「外籍配偶在臺生活相關資訊簡冊」發送各戶政事務所、社政單位、各駐外館處及各國駐華使領館處,供外籍配偶參考使用。 5、提升第一線工作人員專業知能與素養,及時提供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最適切之服務。 6、結合民間團體或非營利組織辦理各項宣導活動,對外籍配偶辦理認識中華民國文化、臺灣相關法令等宣導;對國人辦理認識外籍配偶原生國文化及倡導性別平權等宣導。 7、提供外展服務,由各服務站對特殊個案進行家庭訪視,主動積極瞭解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需求,提供適時輔導及服務。
(三)非法移民管理
全球經濟快速發展及地球村效應,國際間人士商務往來、旅遊、求學、工作及結婚絡繹不絕於途。加上兩岸關係日趨緩和,人民往來密切,在龐大的跨國性人口移動現象中,衍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工作、非法入境、人口走私販運及觸犯中華民國刑事、行政法令規章等行為,非法移民之存在對於社會治安、經濟、公共秩序及衛生影響甚大,為落實執行非法移民管理工作,分從預防、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 4大方向辦理,分述如下: 1、預防方面:透過 制定完善移民政策、加強移民輔導 、建構面談查察機制 、強化入出國境管制查驗,並 加強外來人口停留、居留管理 等措施以達到預防目的。 2、查處部分:由移民署專勤隊及各治安機關負責辦理查處及遣送事宜。 3、收容管理部分:移民署收容事務大隊下設 5個收容所,各縣市專勤隊大部分亦設有臨時收容所,負責辦理收容事務;為落實人道關懷及保障人權,管理人員均以關心、愛心、耐心來服務,使其能安心等待遣送回國。 4、遣送部分:由於人權意識高漲,基本人權之保障係為國家進步指標之一,移民署除秉持人道與安全之原則外,亦簡化行政程序、思考加速遣送速度以降低平均收容天數,期在合理期限內,儘速完成遣送事宜。
非法移民管理權責,除移民署外,還包括外交、海巡、勞政、社政及警察等機關。為確實做好該項工作,除積極加強與各機關間之橫向聯繫,更整合各部會力量,全力為提昇外來人口素質,降低非法移民人數而努力。
(四)未來發展
移民署的成立,統合了人流管理與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的收容、遣返,擴增移民輔導及非法停留、居留查察工作,服務窗口亦延伸至 25個縣市。未來除了延續保障合法、取締非法之外,更將針對外來人口施予關懷、輔導,讓新移民能快速適應臺灣社會,共同建構多元化的生活環境。
[编辑] 參見
[编辑] 外部連結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正体中文)(英文)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