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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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MOI(英語)
Fla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svg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Seal of ROC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png

署長 謝立功(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署長 何榮村、張琪
主任秘書 胡景富
組織編制
部門資訊
成立日期 2007年1月2日
所屬部門 內政部
聯絡資訊
ROC-MOI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in Guang-ping Building.jpg
移民署所在地:廣平大樓
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
網站 www.immigration.gov.tw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簡稱移民署),前身為「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為中華民國負責管理入出國境與移民的最高機關,隸屬於內政部,於2007年1月2日正式掛牌運作。首任署長為原入出境管理局局長吳振吉陞任,副署長分別由入出境管理局副局長吳學燕、蔡震榮陞任。2012年配合政府組織再造計畫更名為內政部移民署

目录

[编辑] 歷史

大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中華民國與世界各國均採國門入出管理與國境(邊境)警備合一之做法,統由警察機關執行,無明確管理體制及專業法令。國境管理,最初是建立在國境警備的基礎上,而其設置之必要,也與日俱增。

臺灣的境管工作,最早是由「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及「臺灣省警務處」採軍民分管,且分地辦公,初無專責機關。民國 41年始成立「軍民出入境聯合審查處」,至46年3月改稱為「入出境管理處」,隸屬「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7年7月配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之成立,改隸其下,並成為幕僚機關。直至民國61年因應社會發展需要,將隸屬軍事體系之境管工作,改隸一般行政機關,於內政部警政署下設「入出境管理局」。

多年來,中華民國入出境管理及移民業務,分屬不同單位管轄,事權分散。於 88年5月21日公布「入出國及移民法」時,規定內政部設「入出國及移民署」以統一事權,通稱「移民署」。同時研擬移民署組織法草案,歷經多次折衝,於94年11月8日始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11月30日由總統公布,於96年1月2日正式成立運作。


[编辑] 歷任署長

[编辑] 組織與職掌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係以前入出境管理局工作為基礎,整合僑務委員會、內政部戶政司、警政署(外事組、外事警官隊、航空警察局及各港務警察局查驗隊、各縣市警察局外事課、陸務課業務、保安警察第一、四、五總隊)等勤業務,以「入出國及移民法」為其母法,掌理事項規定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第二條。

移民署設有署長 1人,綜理全署業務,副署長2人及主任秘書1人以襄助署長處理署務。署下設四組四室及五個大隊,包括

四個組: 1.入出國事務組2.移民事務組3.國際事務組4.移民資訊組

五個室: 1.秘書室2.人事室3.會計室4.政風室

五個大隊: 1.專勤事務第一大隊2.專勤事務第二大隊3.國境事務大隊4.服務事務大隊5.收容事務大隊等

組織工作如下:

  1.入出國政策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2.移民政策之擬訂、協調及執行事項。

  3.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審理事項。

  4.入出國證照查驗、鑑識、許可及調查處理事項。

  5.停留、居留及定居審理許可事項。

  6.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事項。

  7.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事項。

  8.移民輔導之協調及執行事項。

  9.難民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事項。

  10.入出國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及事證調查事項。

  11.入出國與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及管理事項。

  12.移民人權之保障事項。

  13.其他有關入出國與移民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移民署本部設在台北巿廣州街十五號,在全國各縣市皆設有服務站,為民眾辦理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手續,並在桃園和高雄國際機場、基隆港、台中港、高雄港、金門、馬祖設有入出境旅客服務站;且為服務海外僑民,移民署亦在海外派設有二十八個工作組,辦理入出境諮詢、服務事項。


職掌如下:

(一)人流管理

人員跨越國境之流動,稱為人流,或稱入出境,其中包括移民或非移民。人流管理為國家主權象徵之一,而移民輔導聚焦於移民人權之保障,兩者舉世皆然,皆十分重要,各國因而設有入出國管理局 (如日本、香港)或移民局(如美國、加拿大)等單位,以處理相關業務。

1、人流管理方面:結合國境外之面談審核機制、國境線之證照查驗、人別辨識機制及國境內之實地面談審核、查察、追蹤等機制。合3方面管理以建構臺灣地區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外國人之人流管理機制。 2、境內管理方面:由移民署各縣市專勤隊結合當地警察、勞政等機關,主動對非法入出國、逾期 停(居)留或其他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者,予以取締、查處並收容及遣送。同時對辦理移民業務及跨國婚姻媒合業者予以加強管理,對其違法行為施以處罰,以有效遏阻「虛偽結婚」及「人口販運」等非法移民問題。 3、便民服務方面:以往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居民申請相關入出境或居留、定居案件,僅能至臺北、臺中、高雄、花蓮、金門、馬祖等6個服務處洽辦;而外國人在取得國籍前之申請居留案件,則需向當地外事警察單位及上述服務處洽辦。移民署成立後,在全國各個縣(市)設立服務站,並整合相關業務內容,以提升服務品質、擴充服務能量。

(二)移民輔導

移民署於25個縣(市)設服務站,除受理申請案件之外,特別重視移民輔導工作,針對外籍與大陸配偶進行輔導工作,其項目如下:

1、辦理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班、語言學習班、外籍配偶子女課後照顧輔導及託育服務。 2、辦理「愛護外籍配偶專線」,並將「外國人生活與服務網站與熱線」等資料架設網頁,提供外籍配偶或外國人電話諮詢及網路資訊之查詢。 3、設置「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自94年起,分10年,每年提撥新臺幣3億元,配合「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8大重點工作56項具體措施,整合政府與民間相關資源,推動各項照顧輔導措施。 4、提供移民輔導資訊並編印「外籍配偶在臺生活相關資訊簡冊」發送各戶政事務所、社政單位、各駐外館處及各國駐華使領館處,供外籍配偶參考使用。 5、提升第一線工作人員專業知能與素養,及時提供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最適切之服務。 6、結合民間團體或非營利組織辦理各項宣導活動,對外籍配偶辦理認識中華民國文化、臺灣相關法令等宣導;對國人辦理認識外籍配偶原生國文化及倡導性別平權等宣導。 7、提供外展服務,由各服務站對特殊個案進行家庭訪視,主動積極瞭解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需求,提供適時輔導及服務。

(三)非法移民管理

全球經濟快速發展及地球村效應,國際間人士商務往來、旅遊、求學、工作及結婚絡繹不絕於途。加上兩岸關係日趨緩和,人民往來密切,在龐大的跨國性人口移動現象中,衍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工作、非法入境、人口走私販運及觸犯中華民國刑事、行政法令規章等行為,非法移民之存在對於社會治安、經濟、公共秩序及衛生影響甚大,為落實執行非法移民管理工作,分從預防、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 4大方向辦理,分述如下: 1、預防方面:透過 制定完善移民政策、加強移民輔導 、建構面談查察機制 、強化入出國境管制查驗,並 加強外來人口停留、居留管理 等措施以達到預防目的。 2、查處部分:由移民署專勤隊及各治安機關負責辦理查處及遣送事宜。 3、收容管理部分:移民署收容事務大隊下設 5個收容所,各縣市專勤隊大部分亦設有臨時收容所,負責辦理收容事務;為落實人道關懷及保障人權,管理人員均以關心、愛心、耐心來服務,使其能安心等待遣送回國。 4、遣送部分:由於人權意識高漲,基本人權之保障係為國家進步指標之一,移民署除秉持人道與安全之原則外,亦簡化行政程序、思考加速遣送速度以降低平均收容天數,期在合理期限內,儘速完成遣送事宜。

非法移民管理權責,除移民署外,還包括外交、海巡、勞政、社政及警察等機關。為確實做好該項工作,除積極加強與各機關間之橫向聯繫,更整合各部會力量,全力為提昇外來人口素質,降低非法移民人數而努力。

(四)未來發展

移民署的成立,統合了人流管理與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的收容、遣返,擴增移民輔導及非法停留、居留查察工作,服務窗口亦延伸至 25個縣市。未來除了延續保障合法、取締非法之外,更將針對外來人口施予關懷、輔導,讓新移民能快速適應臺灣社會,共同建構多元化的生活環境。

[编辑] 參見

[编辑] 外部連結

http://zh.wikisource.org/wiki/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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