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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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亦作內幕交易,是指:於獲悉未公開且後來證實足以影響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市價的消息後,進行交易,並有成比例的獲利發生的行為。 即內線交易的要件在於:

  1. 獲悉未公開消息
  2. 該消息有效影響有價證券市價
  3. 交易後有與該消息成比例的獲利發生。

內線交易可以是完全合法的證券交易行為,但是由於內線交易造成市場不公平,所以在多數情況之下,內線交易常被使用在違法的犯罪行為描述。 雖然有經濟學家肯定內線交易對於資本市場的效率和流動性都有正面幫助,但是世界各國多半都把內線交易列為違法行為。

目录

[编辑] 各地法規

[编辑] 中華民國

根據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下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受規範的人,稱之為「內部人」,其中包含:

  1. 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2. 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3. 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4. 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5. 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编辑] 日本

日本證券交易法》規定:內線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職員藉由職務或地位之便,利用尚未公開之資訊,買賣自己公司的股票;或在股票公開買賣前,通知關係人購入股票。

[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監會《證券法》第75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尚未公開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1. 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 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3.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4. 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5.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6. 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7. 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8. 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30%
  9.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10. 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11. 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12. 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13. 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14. 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15.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16.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17.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18.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编辑] 內線交易的優點

內線交易並非全然是違法的,甚至有些經濟學家堅持內線交易可以使尚未公開的資訊,以比較快的速度抵達市場,使得資本市場更有效率,例如:1976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米爾頓·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但由於買賣雙方對於資訊取得的不對稱性會使市場失靈,因此近年來各國證券管理單位都致力於資訊的揭露。

[编辑] 資訊不對稱性與資訊揭露

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克洛夫(George A. Akerlof ),斯宾塞(A. Michael Spence ),以及斯蒂格利兹(Joseph E. Stiglitz )所提出的不对称資訊市场的一般理论,此理論在現今資本市場被迅速驗證。

[编辑] 資訊揭露

依新修正的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規定「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故並非台灣證券交易所建置的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之重大訊息,即為內線交易之重大消息,必須符合前開法條所規定之要件者方屬之,其範圍未來應依主管機關所訂相關辦法據以認定。

美國法管制內線交易之理論:1.資訊平等理論(disclose or abstain rule):SEC v. Texas Gulf Sulphur Co. , 394 U.S. 976 (1969);2.信賴關係理論(fiduciary duty theory):Chiarella v. United States, 445 U.S. 222(1980);3.私取理論(misappropriation theory):United States v. O’Hagan, 521 U.S. 642(1997);4.消息傳遞責任理論(tipper/tippee liability):Dirks v. SEC, 463, U.S. 646(1983).

[编辑] 違法的內線交易

違法的內線交易行為雖然普遍相信存在於股票市場,但是實際上受到起訴的案件相當少,真正被判決有罪的案件更少。事實上截至目前(2006)為止,中華民國還沒有人因為內線交易坐牢,其刑期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且不得緩刑。

證明內線交易罪行有一定的困難,所以有地方擬設董事禁售期,為防萬一內線交易。 [1] [2]

[编辑] 著名案例

[编辑]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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