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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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Fla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vg
国旗法》第五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在地应每日升挂国旗

National Embl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vg
国徽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应当悬挂国徽

第十一届(2008年3月-2013年3月)
全国人大代表
常委会
委员长
吴邦国
常委会
副委员长(13)
王兆国 路甬祥 乌云其木格 韩启德 华建敏 陈至立 周铁农 李建国 司马义·铁力瓦尔地 蒋树声 陈昌智 严隽琪 桑国卫
常委会
秘书长
李建国(兼)
机构概况
上级机构 中国共产党政治上领导[1]
机构类型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授权法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组织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常设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下级机构
代表团 35
大会主席团 1(非常设)
常务委员会 1
专门委员会 9
联系方式
人民大会堂
 地理坐标 39°54′12″N 116°23′15″E / 39.90333°N 116.3875°E / 39.90333; 116.3875
 实际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机构沿革
被接替者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成立时间 1954年9月27日
影像资料

GreatHall auditorium.jpg
图为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会场人民大会堂万人大礼堂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厅在人民大会堂二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文是關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與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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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主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採取议行合一,在對外交往上扮演國會角色。但是根据中国的国情,全国人大目前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不设主席团主席,实行“集体领导制”,确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详细日程并召集、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六条:“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每次会议设立“秘书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该次会议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每次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有一定名额的代表。全国人大代表裡有百分之七十左右为各级官员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领导,其中在军队的代表中有将军一级的军官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地方为各省及自治区一级领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团团长通常为该省(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人民政府省长(主席、市长)及/或中国共产党在该省(區、市)的委员会书记(请参阅各次大会代表名单)。

在中国国内人大代表有“四手代表”之称,即“走访选民握握手、听听报告拍拍手、选举表决举举手、大会闭幕挥挥手”[2]。虽然全国人大至今尚未出现过否决国家级、国务院各部门工作报告的情况,但是在省级以下人大已经多次发生人大否决工作报告等的事件[3][4]。近几次全国人大会议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的投票赞成率也只有75%上下,出现了较多否决票[5][6],被部分媒体认为对这两个部门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目录

[编辑] 工作机制

全国人大和政协合作两会,每年召开一次,非常委代表为兼职,无工资。

[编辑] 成员产生

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由相应省級人大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由政党、人民团体,或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由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中的1200人選舉委員會產生。[7]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由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的中國公民產生。


台湾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居住在中國大陸的台灣籍公民中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解放军全國人大代表由各總部、大軍區級單位和中央軍委辦公廳分別召開軍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截止目前为止,没有通过正式决议以推迟选举、延长全国人大任期的例子,也没有召集过临时全国人大会议。

[编辑] 职权

根据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修改宪法;
  2. 监督宪法的实施;
  3.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12.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3.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 决定战争和平的问题;
  15.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除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大没有设立外,其他历届人大会议都设有“专门委员会”。其中,第一至五届设有民族、法案、预算、代表资格审查等四个委员会;第六届设有六个“专门委员会”(包括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第七届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八届增设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九届又增设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8]

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设九个专门委员会,即:

  1. 民族委员会
  2. 法律委员会
  3. 财政经济委员会
  4.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5. 外事委员会
  6. 华侨委员会
  7. 内务司法委员会
  8.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9.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这些专门委员会虽然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但是,在权力机关的领导下,承担某种专门任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编辑]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编辑] 歷屆全國人大代表構成情況表[來源請求]

屆別 代表
總數
工人農民 知識份子 幹部 解放軍 歸國華僑 中共黨員 民主黨派和
無黨派人士
婦女 少數民族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一屆 1226 163 5.1% 60 4.9% 30 2.5% 668 54.5% 558 45.5% 147 12% 177 14.4%
二屆 1226 136 11.1% 60 4.9% 30 2.5% 708 57.8% 518 42.2% 150 12.2% 180 14.7%
三屆 3040 384 12.6% 120 3.9% 30 1% 1667 54.8% 1373 45.1% 542 17.8% 373 12.3%
四屆 2885 1475 51.6% 346 12% 322 11.2% 486 16.8% 30 1% 2217 76.3% 238 8.3% 653 22.6% 270 9.4%
五屆 3497 1655 47.3% 523 15% 468 13.4% 503 14.4% 35 1% 2545 72.8% 495 14.2% 740 21.2% 381 10.9%
六屆 2978 791 16.6% 701 23.4% 636 21.4% 267 9% 40 1.3% 1861 62.5% 543 18.2% 632 21.2% 404 13.6%
七屆 2970 684 23% 697 23.4% 733 24.7% 267 9% 49 1.6% 1986 66.8% 540 18.2% 634 21.3% 445 15%
八屆 2978 612 20.6% 649 21.8% 842 28.3% 267 9% 36 1.2% 2037 68.4% 572 19.1% 626 21% 439 14.8%
九屆 2979 563 18.9% 628 21.1% 988 33.2% 268 9% 37 1.25% 2130 71.5% 460 15.4% 650 21.8% 428 14.4%
十屆 2984 551 18.5% 631 21.1% 968 32.4% 268 9% 38 1.3% 2178 72.9% 480 16% 604 20.2% 415 13.9%
十一屆 2987 268 9% 35 2099 888 637 21.3% 411 13.8%

注:代表總人數是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經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確認的實際代表人數。

[编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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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http://zh.wikisource.org/wiki/分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 ^ 1.0 1.1 江泽民文选》,人民出版社,2006,第一卷112页 “各级政权机关,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未表述全国人大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且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2004-3-14 [2008-01-25]. 
  2. ^ 南川水江镇人大从“橡皮图章”到“刚性监督”. 重庆日报. 2010-01-07 [2010-01-09]. 
  3. ^ 甘肃玉门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否决一工作报告 [2008-05-26]. 
  4. ^ 湖南衡阳人大代表否决市中级法院工作报告始末 [2008-05-26]. 
  5. ^ 人大在决议中对“两高”应有具体要求 [2009-04-04]. 
  6. ^ 温家宝总理报告修改21处 获人大最高票通过 [2009-04-04]. 
  7. ^ http://hk.news.yahoo.com/67%E8%90%AC%E4%BA%BA1%E4%BB%A3%E8%A1%A8-%E5%9F%8E%E9%84%89%E5%B9%B3%E7%AD%89-211848470.html
  8.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设置情况如何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


先前机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
(代行全国人大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1954年9月15日
后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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