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香港被簡稱为人大釋法)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亦是香港回歸後才出現的新詞彙。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58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1]。
香港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四次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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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第一次釋法
1999年1月29日,香港終審法院就「吳嘉玲案」宣判,指出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國內地所生子女,不論有否單程證,不論婚生或非婚生,不論出生時父或母是否已經成為香港居民,均擁有居港權。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估計在10年內會有167萬人可從中國內地移居香港,這將會為香港社會帶來沉重人口壓力。
1999年5月18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提請第一次人大釋法。雖然依政府推斷數字,兩代非婚生子女高達116萬人,但考慮到陸港兩地法律都不歧視非婚生子女,都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相同法律權利,所以不把「非婚生」納入解釋範圍。1999年6月10日國務院通知香港政府已收到人大釋法的提請。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58條,如果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關係的條款對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案件判決,終審法院應請人大常委會要求解釋。但此条仅对香港法院获基本法授权解释基本法的权利进行限制,并未明文禁止其他个体提请释法[2]或人大常委主动释法。在此次事件中,特區政府直接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請求人大釋法,部分人士认为繞過了法院,涉嫌違反基本法,引起了社會極大爭議;而且因為在香港沿用的普通法制度,解釋法律是法院獨有權力,此舉被批評為特區政府以行政干預司法、破壞香港司法獨立、對法治缺乏尊重。
6月26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指出只有獲批單程證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及出生時父或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3]而使有權來香港的人數減至27萬。[4]
維基解密披露的美國外交電文指出,於第一次釋法後,終審法院五名常任法官曾考慮集體辭職抗議。最終因憂慮新委任的法官可能能力不足或缺乏獨立性而沒有實行。[5]
[编辑] 第二次釋法
主權移交以來,香港的政制改革一直是香港社會的討論話題。2003年尾,第三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成為一個爭拗話題。根據《基本法》第45條,特首的產生辦法最終會由普選產生[6],但並未明確的訂立具體的方案和時間表。不過,基本法附件一第七節亦說明了選舉條例可以在2007年或以後被修改[7]。爭拗後來引發了2004年2月中國大陸報章一系列的評論,指香港的權力中心只可由「愛國者」擔任。
2004年4月6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對《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作出解釋,當中涉及有關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規定。[8]其中最重要一項訂明,所有修改建議除了原有規定的「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者備案」這3項法律程序之外,在展開這些律程序之前還需要另外2項程序,即:(1)行政長官就是否需要進行修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及(2)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並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予以確定;亦即是說由「三步曲」變為「五步曲」。
在本次釋法後的同年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2007年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不實行普選,及2008年第四屆立法會選舉中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半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亦照舊,而在此前提下,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按照基本法有關規定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9]
[编辑] 第三次釋法
2005年3月12日,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因病辭職。各界為下一任行政長官的任期而爭論不休。政府、內地學者及親政府陣營提出下一任行政長官應該繼續董建華餘下任期,並提出基本法中有相關立法原意。而泛民主派則普遍認為下一任行政長官應該根據基本法及普通法原則所示開展新一個五年任期及要求2005年特首選舉全面普選,並指責政府強定兩年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做法。
2005年4月6日,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提出就《基本法》第53條有關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作出解釋[10]。4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釋法問題進行表決,全體委員一致通過補選的行政長官任期為前任餘下的任期[11][12]。
[编辑] 第四次釋法
剛果民主共和國向中國中鐵批出開礦權,期望換取中國中鐵對國家的基建投資,卻被一間美國基金公司以債權人身份,要求截取中國中鐵投資的1.02億美元作為抵債。剛果民主共和國以「絕對外交豁免權」圖阻基金公司追債,卻被香港法院上訴庭裁定敗訴,因香港依照普通法繼續實行1997年的「有限度豁免權」。剛果民主共和國不服判決,要求終審法院就外交豁免權提請人大釋法。釋法請求獲終院同意,本次釋法是首次由司法機構提出的。[13]
2011年6月8日,終審法院以三比二的多數(常任法官包致金、非常任法官馬天敏反對;常任法官陳兆愷、李義、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贊成)裁定,此案需要尋求人大常委釋法。判詞指,希望人大解釋《基本法》第13條,有關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香港特區外交事務的條文,包括中央人民政府是否有權決定國家豁免規則或者政策,以及這些規則或者政策,是否《基本法》第19條,屬於國防及外交等國家行為(acts of state)。[14]
2011年8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因香港的對外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故此香港特區須跟從中央人民政府,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實施「絕對外交豁免權」。
[编辑] 爭議
社會輿論對人大釋法意見不一。民主派及法律界人士批評人大釋法破壞法治,損害香港司法自主,并认为按條文規定只可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由行政會議等非司法機構的的提請均屬違憲(前三次釋法分別由香港行政機關、人大常委和署理行政長官提請)。而內地官員及親北京陣營則認同釋法舉動,指出釋法有助釐清爭議。
[编辑] 参考文献
- ^ 《基本法》第158條
- ^ 雖然基本法未明文禁止終審法院以外單位向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但憲政主義思想是政府只能做法律指明能做的事,否則不能做,目的是盡量限制政府權力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
- ^ 20萬港人內地子女擬來港 文匯報 A12 2004-06-29
- ^ http://www.rthk.hk/rthk/news/expressnews/20110907/news_20110907_55_782639.htm 07HONGKONG2244
- ^ 《基本法》第45條
- ^ 《基本法》附件一第七節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
- ^ 關於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作出解釋的報告
- ^ 中國人大規定下任香港特首任期兩年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 ^ 剛果促終院提請釋法
- ^ 終院促人大就外交豁免權釋法 星島日報 2011年6月8日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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