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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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国旗法》第五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在地应每日升挂国旗
全国人大代表
第十一届
2008年3月2013年3月

常委会委员长 吴邦国
常委会副委员长 王兆国 路甬祥 乌云其木格 韩启德 华建敏 陈至立 周铁农 李建国 司马义·铁力瓦尔地 蒋树声 陈昌智 严隽琪 桑国卫
机构概况
上级机构 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
机构类型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常设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
联系方式
总部 北京人民大会堂
官方外网主站 中国人大网
历史沿革
成立时间 1954年9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

本文章是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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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與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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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是根据中国的国情,全国人大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因而西方媒体常常将其描述为“橡皮图章”,只起形式上的宪法认可作用而无实际决策或否决权力;在中国国内人大代表则有“四手代表”之称,即“走访选民握握手、听听报告拍拍手、选举表决举举手、大会闭幕挥挥手。”随着中国政治、社会的发展,全国人大在举行期间也逐渐成为新闻报道的焦点,其会议内容、代表意见、表决结果等也逐渐为中国民众熟悉,尤其中国政府各职能单位在会议期间必须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成为提升中国政治透明度的一个重要步骤。虽然全国人大至今尚未出现过否决国家级、国务院级部门工作报告的情况,但是在省级以下人大已经多次发生人大否决工作报告等的事件[2][3],对中下级的党和政府起到了一定的监督问责作用。近几次全国人大会议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的投票赞成率也只有75%上下,出现了较多否决票[4][5],被部分媒体认为对这两个部门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有一定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裡有百分之八十为各级官员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领导,其中在军队的代表中有将军一级的军官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地方为各省及自治区一级领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团团长通常为该省(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省长(自治區主席)及/或中国共产党在该省(區、市)的委员会书记(请参阅各次大会代表名单)。

目录

[编辑] 选举办法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

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由相应省級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由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的中國公民產生。

台湾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居住在中國大陸的台灣省籍同胞中產生。

中國人民解放軍全國人大代表由各總部、大軍區級單位和中央軍事委員辦公廳分別召開軍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截止目前为止,没有通过正式决议以推迟选举、延长全国人大任期的例子,也没有召集过临时全国人大会议。

[编辑] 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第三章第一节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修改宪法;
  2. 监督宪法的实施;
  3.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12.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3.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 决定战争和平的问题;
  15.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 全国人大專門委員會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除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大没有设立外,其他历届人大会议都设有“专门委员会”。其中,第一至五届设有,民族、法案、预算、代表资格审查等四个委员会;第六届设 有六个“专门委员会”(包括,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第七届,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八届,增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九届,增设“农业与农村委员会[6]

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设九個專門委員會,即:

  1. 民族委员会
  2. 法律委员会
  3. 财政经济委员会
  4.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5. 外事委员会
  6. 华侨委员会
  7. 内务司法委员会
  8.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9.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这些“专门委员会”虽然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但是,在权力机关的领导下,承担某种专门任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编辑] 注釋

  1. ^ 《江泽民文选》人民出版社2006,第一卷112页 “各级政权机关,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未表述全国人大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且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特权(简体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004年3月14日).於2008年1月25日查閱.
  2. ^ 甘肃玉门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否决一工作报告.於2008年5月26日查閱.
  3. ^ 湖南衡阳人大代表否决市中级法院工作报告始末.於2008年5月26日查閱.
  4. ^ 人大在决议中对“两高”应有具体要求.於2009年4月4日查閱.
  5. ^ 温家宝总理报告修改21处 获人大最高票通过.於2009年4月4日查閱.
  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设置情况如何

[编辑] 参见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

(根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列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5.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6.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7.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编辑] 外部連結

http://zh.wikisource.org/wiki/Category: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先前機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1954年9月27日
後繼機關:
个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