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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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是位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的一个职务。

[编辑] 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规定,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负责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副委员长受委员长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在委员长因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

副委员长每届任期为五年,1982年后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编辑] 历届副委员长

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1954年1959年

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1959年至1964年

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1965年1975年

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1975年至1978年

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1978年至1983年

  • 副委员长:宋庆龄、聂荣臻、刘伯承、乌兰夫、吴德、韦国清、陈云、郭沫若、谭震林、李井泉、张鼎丞、蔡畅、邓颖超、赛福鼎、廖承志姬鹏飞、阿沛·阿旺晋美、周建人、许德珩、胡厥文,后补选副委员长:彭真、萧劲光朱蕴山史良彭冲习仲勋粟裕杨尚昆、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朱学范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1983年至1988年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1988年至1993年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1993年至1998年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1998年至2003年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2003年至2008年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2008年至今)

[编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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