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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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即中国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国务院所属的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者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批次 [编辑]

至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公布了七批,共4296项(现有4295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列表 [编辑]

为便于统计,跨区域的单位只记录在公布地点中的第一个地点。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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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125处) [编辑]

天津市(28处) [编辑]

河北省(273处) [编辑]


山西省(452处) [编辑]


内蒙古自治区(133处) [编辑]


辽宁省(127处) [编辑]


吉林省(74处) [编辑]

黑龙江省(48处) [编辑]


上海市(29处) [编辑]


江苏省(224处) [编辑]


浙江省(230处) [编辑]

安徽省(129处) [编辑]

福建省(137处) [编辑]


江西省(128处) [编辑]


山东省(196处) [编辑]


河南省(357处) [编辑]


湖北省(148处) [编辑]


湖南省(183处) [编辑]


广东省(98处) [编辑]


广西壮族自治区(66处) [编辑]


海南省(24处) [编辑]

重庆市(55处) [编辑]


四川省(234处) [编辑]


贵州省(70处) [编辑]


云南省(131处) [编辑]


西藏自治区(55处) [编辑]


陕西省(233处) [编辑]


甘肃省(129处) [编辑]


青海省(44处) [编辑]


宁夏回族自治区(35处) [编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13处)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