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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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設的工作委員會,就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7條、第18條、第158條、第159條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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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历史
该委员会成立于1997年7月1日。根據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的決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實施時,設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作為常委會下設的工作委員會;其任務是:就有關香港基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
[编辑] 组成人员
基本法委員會共有成員12人,由人大常委會任命內地和香港人士各6人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5年。
香港委員須由沒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聯合提名,報人大常委會任命。
[编辑] 第一届
任期:1997年7月1日至2003年3月19日
[编辑] 第二届
2003年3月1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任命。
任期:2003年3月19日至2008年6月26日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免去黄保欣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免去王光亚、刘镇、陈佐洱、夏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职务。调整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编辑] 第三届
2008年6月26日结束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任命。
任期:2008年6月26日至2013年
[编辑] 外部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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