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院制
兩院制是一種以兩個獨立運作的議院組成的國會,作為立法機構的政治制度,亦被稱為二院制。與之相對的議會制度稱為單院制或一院制,即是只有單一議會作為立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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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编辑]
兩院制起源於羅馬共和國時期,當時設有全是貴族產生的元老院和男性羅馬公民產生的眾議院,以互相制衡。
歐洲封建時代的等級會議中,當時的議會包括神職人員、貴族、平民等三至四個等級的成員,後來不同等級的成員各自開會,共商國事,遂乃形成多院制(包括三院制和四院制)。現時多院制已不存在,大部分國家不是兩院制,就是一院制。
英國式兩院制是源於英國國會建立初期,貴族和平民的利益無法平衡,於是設立由貴族組成的英國上議院和以平民組成的英國下議院以互相制衡。美國式兩院制是源於美國,美國是一個由州組成的聯邦,每一個州均有自己的淵源和文化與族群,為避免人口多的州份侵害人口少的州份的利益,於是設立參議院,各州不論人口均派有兩名代表;同时设有以人口比例分配的眾議院。但近年大部分國家的下議院或眾議院主導國會的運作和政府,
兩院制當中兩個上下議院的分別,主要有三種模式,但近年漸由下議院支配政府和議會的運作:
- 在君主立憲制國家中,通常上議院由貴族組成(現已無實權),下議院由平民直接選舉。
- 在聯邦國家中,通常上議院以成員邦為單位選出,另一院按名單比例代表制選出。
- 在共和國中,通常上議院由委任及間接選舉議員組成,另一院由全民直選。
職權劃分[编辑]
两院的职权划分主要有三种情形[1]:
- 类似于英国,下議院占較大优勢。英国下議院对财政預算案有先议权,上院只有为期一个月的延期通过权,公法案在下院三讀通过,上院反对无效,故上院的權力只是象徵。首相領導的内阁只对下院负责。
- 类似于美国,两院基本平权。所有法案皆須兩院同時通過;兩院皆有部份對方沒有之權力:如眾議院有宣戰權、徵稅法案只下院有權提出;參議院擁有總統對政府的主要官員任命同意權、條約締結同意權等。類似國家有意大利、日本等。
- 类似于法国,眾議院或國民議會主導政府和國會的運作及政權更替。
中國[编辑]
中國過去曾是兩院制國家。
中華民國曾于1912年至1924年间实行过两院制,分参议院和众议院。后於1928年被中國國民黨改為國民大會和立法院共存的時代,國民大會是主要的議事機構,而立法院則是諮議機構,故國大和立法院並非兩院制的範疇;1992年隨著「萬年國會」退場及國大終止運作,同時也讓立法院轉變成台灣的最高議事機構,並取代國大原有的制憲、修憲權,中華民國成為一院制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兩會」體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跟前蘇聯的最高蘇維埃一樣,是最高議事機構;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共產黨和民主黨派、其他社會團體共同協商國策的機構,並無立法、創制和複決的權力。全國人大和政協雖統稱為「兩會」,但並非兩院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院制國家。
参考文献[编辑]
- ^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2: 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