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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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簡稱高考,是中華民國政府機構招考人員的一種招才就業考試,在台灣是國家考試的一種。舉辦的法源依據是《公務人員考試法》(最新版本在2008年1月16日修正發布)。
[编辑] 法條規章
[编辑] 公務人員考試法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明白表示高等考試是台灣公務人員考試中,級別較高的一種,另外還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簡稱普考)和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簡稱初考),聯合簡稱高普初考。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 第15條明定高等考試應考資格: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原本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只要專科學校(大專;高專)畢業即可報考,所以定有落日條款:「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者,得於本法修正公布後三年內繼續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编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法源依據是《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二項:「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1、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考試院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4條訂定的《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明定:「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指特種考試一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特種考試二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特種考試三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特種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普通考試。特種考試五等考試相當初等考試。」
也就是說:一、二、三等的特種考試,就等於一、二、三級的高等考試。
高等考試及格,取得薦任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只有實務訓練含基礎訓練的四個月實習期間是委任第五職等),從派代起為薦任第六職等(派代到合格實授間六個月為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