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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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公署官員

公務員亦可能等同公職人員,是一種職業,主要在政府機構工作,服務社會。公務員崗位結構通常都有共通點,包括編制有所限制、由政府法律保障其身份薪酬福利。然而,並非所有在政府工作的僱員皆屬於公務員崗位或者架構。中華民國行憲前多稱公務員,行憲後正式的名稱為「公務人員」。

目录

歷史[编辑]

西方國家的公務員制度沿於英國文官制度;而普遍認為世界上最早以考試方式取錄公職人員的是中國年間的中國即設兩部選拔文官及武官,及後又有科舉制度。

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编辑]

資產階級革命後相當長的時間裡(直至19世紀末),政府的管理職能十分有限,主要是維護社會秩序,充當「守夜人」的角色。公職人員的任用仍以任命為主。在君主制國家,官職由國王恩賜、貴族委任世襲;在共和制國家,則由總統等行政長官委任。現代資產階級政黨制度建立後,政黨政治操縱著國家權力的分配,政府公職人員也隨著執政黨的更替而不斷變動。恩賜官職與政黨分贓導致了大量貪污腐敗。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家公職人員的管理並沒有形成法律的規範與相應的制度。

公務員制度的創立[编辑]

19世紀的後30年裡,在兩次科技革命產業革命的推動下,工業生產迅速發展,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議會至上」的時代結束了,隨之而來的是「行政專橫」。國家行政管理職能迅速增強,迫切需要改革公職任用制度,提高行政效率。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主要的幾個國家先後創立了公務員制度。

二战後各国公务员制度的调整[编辑]

現代公務員制度[编辑]

 英國[编辑]

英國的公務員原本稱為 Crown servant,即國王或女王的僕人,至近代改為 Civil servant,通常譯為“文官”,指中央政府系統非選舉產生及非政治任命的常務次官,不包括經選舉或者政治任命產生的内閣成員及各部政務次官、政治秘書等政務官。許多英聯邦國家屬於此類型。其特點是:

  • 擇優而任:公務員由一相對中立的考試制度招聘,以確保才能。
  • 政治中立(或稱行政中立):公務員不會因政權執政黨)的更替而更換;公務員主要的工作是研究、制訂方案及執行,而非決定政策;政策失敗,公務員亦不用下臺,以利社會穩定。

 中華民國[编辑]

中華民國憲法上對公職人員的稱謂共有九種,分別是「現役軍人、公務員、官吏、文武官員、政府人員、法官、公務人員、自治人員、文官」。」「公職人員」指的是狹義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的人員,以及廣義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財產申報之人員而言。也就是說狹義的「公職人員」則僅指公職人員,例如:總統縣市長鄉鎮市長立法委員等經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的人員而已。「公務員」則有刑法上的公務員與行政上的公務員,刑法上的公務員指的是刑法第10條第2項定義的公務員,行政上的公務員則可分:最狹義的「刑法上的公務員」、狹義的「公務員任用法令任用的公務員」、廣義的「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以及最廣義的「任何服務於政府的人員」至於是否領有俸給則不在所問(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

中華民國的公務員廣義的定義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公務員服務法§24);然公務員之選任,需經考選部國家考試之方式錄取,取得資格者,均為廣義之公務員,而在中華民國公務員分成14職等,由銓敘部核定其職等:

常任公務員—須經國家考試及格

  • 具有博士學位或高考二級考試及格者→得應高考一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九職等任用資格。
  • 具有碩士學位或高考三級考試及格者→得應高考二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七職等任用資格。
  • 具有大專畢業學歷或普通考試及格者→得應高考三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 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初等考試及格者→得應普通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 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初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中華民國刑法中之公務員定義:

  1. 身分公務員:透過考試銓敘或者選舉而生,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者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 授權公務員:依法令從事於公眾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因法令規定將特定公眾事務交由特定團體來管理),或者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之委託而從事與委託機關職務有關之公眾事務者。

本文後半部分內容出處為張麗卿教授著作《刑法總則與運用》一書,請自行參照。

台湾地区公務人員人數[编辑]

本文人數統計以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統制範圍台澎金馬等區域為限。
1. 現役軍人(2012年): 三軍共約29萬人(含職業軍人與義務役軍人)
2. 政府公務人員聘僱總數於2011年12月為止,中央政府(一府五院)與地方政府共317,829人。

  大致包含分類如下,
- 政府機關(227,071人)
- 公營事業機構(71,035人):各縣(市)鄉鎮營事業機構/國營事業(中華郵政,台鹽,台糖,台電,台水,中油,中鋼...)
- 衛生醫療機構(19,723人):各縣(市)衛生局及所屬/各縣(市)立醫院/各鄉鎮市區衛生所...

3. 各級公立學校(職員)共25,494人。


 香港[编辑]

香港的公務員制度大部分源自英國,但有一點不同。香港的政策局局長(負責制訂特定範疇政策,類似英國的大臣)原本也是公務員,而非像英國的部長般是政治任命,並要負擔政治責任。後來,時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董建華推行主要官員問責制,上述局長遂改為政治任命。

狹義公職人員單指公務員;廣義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司法機構人員、選舉產生之各級議會(立法會、區議會)議員、以及由行政長官或政府委任之官員

而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公職人員(Public servants)尚包括若干機構(通常是公用事業公營機構)之僱員[1]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辑]

注釋[编辑]

  1. ^ http://www.icac.org.hk/tc/law_enforcement/acl/poborcps/index.html

參考資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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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词典上的词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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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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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周敏凱. 《比较公务员制度》. 上海: 復旦大學出版社. ISBN 7-309-04839-3 (中文(简体)‎). 
  • 張麗卿. 《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 臺湾: 五南出版社. ISBN 9789571161013 (中文(繁體)‎). 
  • 鐵飯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