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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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是規範公司成立、運作以及組織解散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及行为,保护了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目录 |
公司形式 [编辑]
公司法的概念是由英國的普通法系而來,在二十世紀發展迅速。目前常見的公司形式如下:
各地公司法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
2006年1月實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新修改有13章,219条。內容提及有限责任公司组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股份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及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等事項。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法立法,最早是1950年12月29日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954年9月5日公布)也是早期影响较大的公司立法。从1979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实施细则。
在没有公司法的情况下,为规范公司行为,某些法规及政策文件提出了一些公司行为规则。这些法规主要是:《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8月25日公布,1988年6月3日废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1985年8月2O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1988年10月3日)、《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1990年12月12日)等。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现行新公司法(2006年)的前身。
香港 [编辑]
香港的公司法主要规定在1932年訂立的《公司条例》当中,该条例在颁布后经过多次修改。
中華民國 [编辑]
中華民國《公司法》第1條規定,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第2條規定,公司可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等4種。中華民國公司法基本上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主要的規範主體,為其中最多條文規範的公司類型。整部公司法從公司的設立(發起設立、募集設立),股東會和董事會的召集程序、決議方法以及權限,監察人的職權,公司的分割、合併、解散、清算,關係企業等相關的制度均有所規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這部分,尚會受到證券交易法的規制,此時證券交易法應該被視為公司法的特別法,而應優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