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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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為最基層的警察機構,亦指其所在之建築物。派出所通常直屬於地方政府層級的警察局(公安局),其轄區範圍通常很小,在都市裡可能是一條街或數條街;在鄉間可能是一個村落或數個村落。一個派出所通常只有個位數的警務人員,也沒有專門的拘留室、偵訊室等設施,有些以房間作為暫時拘留之用。
派出所这一名称来自于日语,但在日本相當於派出所層級的警察機構稱為「交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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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中國大陸
中国公安單位(警方)“派出所”的正式名稱為“公安派出所”,为县、县级市、市辖区或旗的公安局或其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其行政、业务归口上级公安局的领导。
[编辑] 派出所设置
在1978年的改革开放以前,建制镇、城市街道均设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农村地区人民公社派驻一个“公安特派员”,具体负责辖区的治安和户籍管理。改革开放以后直至1985年,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公社全部改为乡或镇。之后全境出现以撤区并乡为主的乡级区划调整后,实行镇(街道)设派出所,乡驻公安特派员制度,对于人口达到2万以上的建制乡设置派出所。
大约至1990年前后,大中型农场和林场、风景区、交通枢纽(如机场、大型火车站等大型客运中心)设有“派出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趋向活跃,在全境各地形成了一大批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为配合进行治安管理,绝大多数大型交易市场均设有派出所。
[编辑] 派出所人员与装备
从机构性质来看,公安派出所被划分为事业单位一类,理论上一切费用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一个单位一般不少于3名警员,即所长1人、户籍民警1人和内勤人员1名。在经济发达乡镇及城市地区,警员可以达到超过5人。在某些大城市里,通常派出所的建制警员都超过20名,甚至达到80名以上。
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的前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天安门派出所,一度建制达到300名。
设施装备包括配备专门的办公场地、通讯设备和必要的警务用品,1990年代开始,基本配备了警车。
[编辑] 台灣
在臺灣的警政體系中,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1]。 警察局及各分局依照人口分布情形以及治安好壞設置「分駐所」及派出所。其中分駐所指沒有設分局之鄉、鎮、市、區[2]中最主要的勤務單位,通常規模比其他的派出所大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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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香港
在香港,「派出所」這個詞語並不流行。
[编辑] 澳門
在澳門,警察體系大致承襲葡萄牙的司法警察和治安警察系統,並無「派出所」這個稱謂。
[编辑] 韓國
韓國於1924年開設派出所。(現在改稱爲地區隊)當時名稱為京城本政警察署直轄派出所。
韓國的外勤式派出所分類為以下三分所:
- 地區隊:派出所改稱爲地區隊,負責周邊治安。(管轄首都圈及地方都市)
- 派出所(支署):管轄陸地內落,僻地及島嶼地區。大部分位於母地或母島。 代理擔當警察署的諸般業務。
- 出張所(分所、哨所):外勤式警察所中最下部組織,管轄島嶼、偏僻陸地或山區,負責一般派出所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