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承担义务和享有相应政治经济社会权利的自然人。在民主國家法律才會賦予的人民享有較完整公民權,而專制國家的人民無法享有公民標準的完整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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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歷史
公民社會的概念起源和發展於兩千五百年前的古希臘。古希臘是衆多城市的一個集合體,每一個城市自行管理各自的事務。希臘首都雅典的民主觀念作為代表,雅典即有“人民統治”的民主觀念,但與現今社會的公民標準相差甚遠,不過已有公民社會以及公民秩序的理念,可是這些權利不包括婦女、窮人、奴隸以及居住在雅典的外國人。
古羅馬急速擴張的時期,公民權可以是一種辨識方法,分辨誰是原本住在羅馬的人,誰是從別的地方來的。任何在羅馬出生的男人都是羅馬公民,奴隸除外。在共和,公民有權投票,除婦女外。公民有權立約,有權具備合法的婚姻。公民不能夠被判處死刑,除非他們被控訴叛國罪。被征服的行省屬地的人民要成為羅馬公民最簡單的方法是從軍。
欧洲中世纪和中国古代,大多数民众没有参与政治的权力,只是现行体制的的消极服从者,即臣民[1]:287。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在人与人之间产生了自由契约关系,个人才第一次成为自由独立的理性个体,作为一个公民成为政治参与的主体[1]:287。臣民将政府视为“他们”,而公民则将政府视为“我们”[2] 。
[编辑] 现代社會公民的標準
世界各國法律通常會訂定公民及政治權利規定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指定國家不應干涉及侵害某些個人行為,但視各國國情規定而不同,常見的公民自由包括居住及遷徙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秘密通訊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思想及良知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婚姻自由、罷工自由、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權利、國家出入境自由、擁有財產自由等等。
公民權利必須建基於平等的原則,任何法律或政策不得對不同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國籍作出區別、歧視,或有任何不公平待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沒有歧視的情況下受到法律保障」是一大主要原則。每一個市民對公共服務都可以享有同樣的享用權,在婚姻及職業上不應存在性別、家庭崗位、殘疾等任何的歧視。
公民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包括以下的內容:
[编辑] 學科
「公民」也是中華民國九年一貫課程國民中學的一個社會領域學科(地理、歷史、公民),其教訴的內容有:家庭、生活、政治、法律、經濟、全球關連。
[编辑] 參看
[编辑] 参考文献
- ^ 1.0 1.1 孙关宏. 政治学概论.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ISBN 7309036611.
- ^ 塞缪尔.P.亨廷顿. 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三联书店. 1989-07: 283. ISBN 97871080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