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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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是中華民國的一部現行法律,於2004年1月2日起正式實施。該法通過立法保障中華民國國民舉行公民投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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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歷史
《公民投票法》制定的主要背景,是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項公民投票權,但是對於憲法的創制複決權一直由國民大會所主導,人民無法透過提案創制國家政策或修改憲法。在民主改革的浪潮下,以公民投票的形式行使直接民權,成為立法的主要推手。另一方面支持台灣獨立的勢力認為,台灣作為一個政治實體,根本大法卻僅僅存在於形式與表面,開始期待透過修改憲法達到獨立的目的,這使得中國方面反應強烈,認為此法將提高台灣修改憲法而走向獨立的可能性。
《公民投票法》一直是民進黨的長期主張,民進黨的黨綱之一是台灣前途由台灣人民自主決定,因此在很早就提出以公投的形式決定台灣的國土區域與國際地位問題。公投法第一個法案版本由民進黨籍立法委員蔡同榮在1993年提出,但提案未獲通過,該提案中就包含了“不設限條款”,即允許人民就主權、領土、國號、國旗國歌等進行公投。之後蔡同榮又多次提案並獲得民進黨的支持,但真正要到法案表決時,為求法案順利通過,改成了限制台灣人民許多權利的版本。
2003年核四問題發生后,陳水扁等再次提出通過公投來解決有關問題。之後民進黨就積極推動公投法。國民黨與親民黨兩黨在得到行政院的修正版本後,在2003年6月改變立場,宣布支持公投。2003年7月立法院召開臨時會議討論公投法,民進黨提出蔡同榮的不設限版本,國親兩黨支持蔡同榮版本。
2003年11月公投草案再次被提出。這次有三個不同的版本:行政院(民進黨)版、國親版以及蔡同榮版。蔡同榮版與行政院版基本相似,只是在是否設限問題上有分歧。幾經協調, 蔡同榮在11月27日表決當天早晨宣布準備撤回自己的版本,支持行政院的版本。
[编辑] 公投法內容比較
以下是國親版本、民進黨版本已經最終通過的公投法中一些關鍵條文比較:
| 說明 | 國親版本 | 行政院版本 | 最終通過版本 |
|---|---|---|---|
| 公投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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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國親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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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投不適用範圍 | 無 |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 | 通過行政院修訂版: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 |
| 提案權 | 公民連署,排除政府機關提案公投 | 公民連署或行政院 |
通過國親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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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投審議機關 |
成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21人,按照立法院比例由各黨推荐,交總統任命,總統不得否決,主委由委員互選 |
行政院、中選會舉辦聽證會 |
通過國親版: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為之……委員會委員21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席次按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 |
| 公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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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後二十八日起至六個月內投票,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時舉行 |
通過行政院版: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投案公告成立一個月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投,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時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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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條款 |
除本法外,政府機關不得借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托辦理公投事項 |
國家遭受外力威脅以致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會之決議,就國家安全之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
通過行政院版本:國家遭受外力威脅以致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會之決議,就國家安全之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
[编辑] 政治效應
公投制憲是民進黨2004年總統大選的主要政綱,但是新的公投法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民進黨舉行公投制憲的可能性。它同時也使民進黨沒有再度指責藍軍的借口。而藍軍則在這次表決中獲得巨大勝利,對總統大選的信心倍增。泛藍人士表示,前段時間連宋在公投制憲問題上處於被動,因此民調下滑,國親決定改變策略,正面迎擊,力圖儘早解決有關問題,在選戰最後階段不再與民進黨在這些問題上糾纏,而將焦點轉到其他民生議題上。陳文茜曾是公投的擁護者,但2000年後她投身泛藍並於2004年成為連宋競選操盤者,卻有激烈的轉變,在公投法中加入了各種限制,使得公投法被戲稱為鳥籠公投,並限制公投連署人數需達8萬人的連署書。
公投也引起中國大陸與美國的關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公投最終表決前頻頻放話,表示如果結果不滿意將會有“強烈反應”。美國也表示一旦戰爭爆發不一定會直接派兵參戰,而且[來源請求]在最後關頭向台北施加壓力,要求其放棄無設限的公投。公投通過后陳水扁表示要進行防御性公投,令美國方面做出反應,表示“反對”任何可能改變台海現狀的公投。這是美國首次用“反對”而非“不支持”的字眼,表明美國對有關議題立場堅定。
[编辑] 歷次公投
[编辑] 2004年公民投票案
中華民國首次的公民投票案,是由總統陳水扁於2004年1月所提出。共有兩案,第一案為「強化國防」,第二案為「對等談判」。希望藉由和平公投進行有效的預防性作為,積極維持兩岸的現狀。公投提案內容如下:
[编辑] 強化國防
| “ | 台灣人民堅持台海問題應該和平解決。如果中共不撤除瞄準台灣的飛彈、不放棄對台灣使用武力,您是否贊成政府增加購置反飛彈裝備,以強化台灣自我防衛能力? | ” |
[编辑] 對等談判
| “ | 您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共展開協商,推動建立兩岸和平穩定的互動架構,以謀求兩岸的共識與人民的福祉? | ” |
此次公投與2004年中華民國總統大選同日舉行,但因第一案的領票率45.17%與第二案的領票率45.12%皆未達全國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的法定門檻,因此二案的投票結果均為無效。
[编辑] 2008年公民投票案
本年度的公民投票案有四個,其中立委選舉與總統選舉各有兩個,茲分別如下:
[编辑] 立委選舉部分
此兩項公投與2008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同日舉行,但因第3案的領票率26.34%與第4案的領票率26.08%皆未達全國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的法定門檻,因此二案的投票結果均為無效。
[编辑] 討中國國民黨黨產公投
| “ | 你是否同意依下列原則制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將中國國民黨黨產還給全民: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及競選補助金外,均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應還給人民。已處分者,應償還價額。 | ” |
此項公投由民主進步黨提出,為公投第3案。
[编辑] 反貪腐公投
| “ | 您是否同意制定法律追究國家領導人及其部屬,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措施,造成國家嚴重損害之責任,並由立法院設立調查委員會調查,政府各部門應全力配合,不得抗拒,以維全民利益,並懲處違法失職人員,追償不當所得? | ” |
此項公投由中國國民黨提出,為公投第4案。
[编辑] 總統選舉部分
以下兩項公投與2008年中華民國第十二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同日舉行,但也因第5案的領票率35.82%與第6案的領票率35.74%皆未達全國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的法定門檻,使得二案的投票結果均為無效。
[编辑] 台灣入聯公投
| “ | 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取代中華民國,台灣成為國際孤兒。為強烈表達台灣人民的意志,提升台灣的國際地位及參與,您是否同意政府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 | ” |
此項公投由民主進步黨提出,為公投第5案。
[编辑] 務實返聯公投
| “ | 您是否同意我國申請重返聯合國及加入其他組織,名稱採務實、有彈性的策略,亦即贊成以中華民國名義、或以台灣名義、或以其他有助於成功並兼顧尊嚴的名稱,申請重返聯合國及加入其他國際組織? | ” |
此項公投由中國國民黨提出,為公投第6案。
[编辑] 實行問題
此公民投票法的問題起源是反對票的反對效應小於不投票,相對少數的反對者可以透過不領票的方式否決相對多數的贊成者;而且實行起來毫無秘密投票可言。
在兩次實行的公投結果顯示以下後果:
世界各國公投法案大多與大選合併舉辦甚至印在同一張選票以提升投票率並節省成本,但在台灣,由於無法秘密領票、配合上拒領公投票比否決票更具否決力;因此如果有特定政治人物因其利益關係或意識型態反對公投,他可以推動拒領公投票。此時反對公投者可能利用各種難以舉證的犯罪或犯罪邊緣手段妨礙他人投票自由、或者是利用各種方法來增加投公投票的麻煩程度,尤其是反對者為選務人員又缺乏民主法治觀念時更為明顯。(以各種手段阻止他人投票是犯罪行為,但依照統計數據顯示、這種犯罪行為普遍存在於許多投開票所)
另一個後遺症是很容易暴露出選民的政治傾向;而且這樣的投票方法對買票者更有利。
而統計數據也證明以上問題確實存在。[1]
由於以上現象應該是妨礙投票自由及秘密投票的違憲行為,因此有被判決違憲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