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理
在傳統邏輯中,公理是無法被證明或決定對錯,但被設為不證自明的一個命題。因此,其真實被視為是理所當然的,且被當做演繹及推論其他(理論相關)事實的起點。當不斷要求證明時,因果關係毕竟不能無限地追溯,而需停止於無需證明的公理。通常公理都很簡單,且符合直覺,如「a+b=b+a」。
不同的系統,會預計不同的公理。例如非歐幾何的公理,和歐氏幾何的公理就有一點不同;另外,集合論的選擇公理也許多系統的建構中,也富有爭議。有些系統堅持不預設選擇公理。也有一些數學家在建構系統時,刻意排除掉皮亞諾公理中的數學歸納法,以確保所有的證明,都可以直接演算。
在數學中,公理這一詞被用於兩種相關但相異的意思之下——邏輯公理和非邏輯公理。在兩者之下,公理是用来推導其他命题的起点。和定理不同,公理(除非過多)是不能由演繹原則來推導,也不能經由數學證明來決定對錯,只因為它們是起點;公理无法由任何其他地方推导而来(不然它們就會被歸為定理)。
邏輯公理通常是被視為普通真實的陳述(如 (A ∧ B) → A),而非邏輯公理(如a + b = b + a)則實際上是在一特定數學理論(如算術)中的規範性質。在後者的意思之下,公理又可被稱為「公設」。一般而言,非邏輯公理並不是一個不證自明的事實,而应该說是一個被用來推導以建構一個數學定律的形式邏輯表示式。要公理化一套知識,就是要去證明這套知識的主張都可以由一套少許明確的陳述(公理)推導出來。一般都可以有兩種以上的方法來公理化一個給定的數學領域。
然而,邏輯公理系統也並非唯一。直覺主義的邏輯、模糊邏輯等新的邏輯結構,都建立在略有差異的公理基石上。因此,我們與其把公理看作不證自明的事實,不如看作一個特定的數學或邏輯系統,先於一切證明的前設。
目录 |
歷史發展 [编辑]
古希臘 [编辑]
經由可靠的論證(三段論、推理規則)由前提(原有的知識)導至結論(新的知識)的邏輯演繹方法,是由古希臘人發展出來的,並已成為了現代數學的核心原則。除了重言式之外,沒有任何事物可被推導,若沒有任何事物被假定的話。公理即是導出特定一套演繹知識的基本假設。公理不證自明,而所有其他的斷言(若談論的是數學,則為定理)則都必須在這些基本假設的幫助之下才能被證明。然而,對數學知識的解釋從古至今已不太一樣,且最終「公理」這一詞在今日的數學家眼中和在亞里斯多德和歐幾里得眼中的意思也有了些許的不同。
古希臘人認為幾何學也是數種科學的其中之一,且視幾何學的定理和科學事實有同等地位。他們發展並使用邏輯演繹方法來作為避免錯誤的方法,並以此來建構及傳遞知識。亞里斯多德的後分析篇是對此傳統觀點的一決定性的闡述。
「公理」以傳統的術語中來說是指在許多科學分支中所共有的一個不證自明的假設。
在不同的科學基礎中會有某些不證自知的附加假定,此類假定被稱為「公設」。公理是許多科學所共有的,而公設則是依各種科學而會有所不同。其有效性必須建立在現實世界的經驗上。實際上,亞里斯多德擔心科學的內容無法被成功地傳遞,若讀者會懷疑公設的真實性的話。
傳統的進展在《幾何原本》中被很好地描繪了出來,其中給定一串公設(從人們的經驗中抽離的幾何常識事實),並依遵於一串「共同概念」(極基本、不證自明的斷言)。
-
- 公設
-
- 共同概念
- 等同於相同事物的事物會相互等同
- 若等同物加上等同物,則整體會相等。
- 若等同物減去等同物,則其差會相等。
- 相互重合的事物會相互等同。
- 整體大於部分。(註:當集合內有無限個元素的時候,該公理的正確性有待討論.例如三角形的底邊及底邊上的中位線,中位線的長度為底邊的一半,但是在底邊上選擇任意一點與頂點連接,均會得到對應的中位線上的點,即——雖然中位線的長度為底邊的一半,但是其集合內的元素個數和底邊的一樣多。)
近代的發展 [编辑]
近150年來,數學家所學到的是,將意思從數學斷言(公理、公設、命題、定理)和定義中盡量地剝去是很有用的。此一抽象化(或甚至可說是公式化)使得數學知識變得更一般化,容許多重不同的意思,且因此可以用在多重的方面上。
結構主義的數學走得更遠,並發展出沒有「任一」特定應用的理論和公理(如體論、群論、拓撲學、向量空間)。「公理」和「公設」之間的差異消失了。歐幾里得公設因為可以導出大量的幾何事實而被創造出來。這些複雜事實的真實性依靠著對基本假定的承認。然而,若丟掉第五公設,則可以得到有更多內容的理論,如雙曲幾何。我們只需要準備以更彈性的方式來使用「線」和「平行」等名詞。雙曲幾何的發展教導了數學家們公設應該被視為單純的形式陳述,而不是基於經驗的事實。
當數學家使用體的公理時,其含義甚至變得更加地抽象了。體論的命題沒有關注於任一特定的應用上;數學家現在於完全的抽象化上工作著。體有許多的例子;體論即可以給出有關這些所有例子的正確知識。
說體論的公理是「被視為不證自明的命題」是不正確的。相對地,體的公理是一套侷限。若任一給定的加法與乘法系統符合此些侷限,則對此系統立即可以得到許多額外的訊息。
現代數學家公式化其基礎,使得數學理論可以被視為數學物件,且邏輯本身亦能被視為是數學的一個分支。戈特洛布·弗雷格、伯特蘭·羅素、龐加萊、大衛·希爾伯特和庫爾特·哥德爾是此發展中的幾位關鍵角色。
在現今的理解裡,一套公理是任何一群形式陳述的斷言,其他形式陳述的斷言都應用某些定義好的規則由此推導而出。在此觀點下,邏輯變成了只是另一個形式系統。一套公理應該是相容的,即應該不可能由此公理中導出矛盾來。一套公理亦應該是不可過多的,即一個可以由其他公理導出的斷言不應被視為是一個公理。
近代的邏輯學家最初希望數學的不同分支,最好是所有的數學,都可以被一套相容的基本公理中推導出來。一個在早期成功的例子為希爾伯特對歐幾里得幾何的公式化,以及相關地,對此些公理相容性的確定。
在更廣的方面來看,還有人企圖將所有數學放在康托爾的集合論之下。此處,羅素悖論的出現和樸素集合論中相似的矛盾,使得任何以此為基礎的系統都有可能變得不相容。
此計畫遭受到的決定性挫敗是在1931年,哥德爾證明出對任何一套足夠大的公理(如皮亞諾公理)都可能建構出一個其真實性和此套公理不關的陳述。作為一個推論,哥德爾證明出一個如皮亞諾算術的理論,其相容性在理論本身之內會是一個不可證的斷言。
相信皮亞諾算術的相容性是合理的,因為它滿足自然數的系統-一個無限但在直覺上被接受的形式系統。然而,直到現在,依然沒有已知的方法判定集合論中策梅羅-弗蘭克爾公理的相容性。選擇公理-此理論的關鍵假定,也依然是一個極具爭議的假設。更甚之,利用力迫法的技巧,可以證明連續統假設獨立於策梅羅-弗蘭克爾公理之外。因此,即使是這種極一般的公理也還不能被視為是數學的決定性基礎。
數理邏輯 [编辑]
在數理邏輯裡,公理可以清楚地被區別成兩種:邏輯公理和非邏輯公理(有些類似傳統上對「公理」和「公設」的區別)。
邏輯公理 [编辑]
在一個語言中存在著某些普遍有效的公式,亦即被每個變數賦值函數的每個結構所滿足的公式。口語上來說,是存在著在任一可能的領域、可能的解釋和賦值上都是「正確」的陳述。通常將邏輯公理視為能充分證明所有此語言中重言式的一套「最小」的重言式;在謂詞邏輯中有更多的邏輯公理會被需要,為了能證明在直觀上不是重言式的邏輯事實。
例子 [编辑]
命題邏輯 [编辑]
在命題邏輯裡,一般將邏輯公理視為所有如下形式的公式,其中的
、
和
可以是語言中的任何公式,且包含的邏輯運算符只有邏輯非
和蘊涵
兩種:


。
上面的每個形式都是一個「公理模式」,是用來產生無限多公理的規則。例如,若A、B和C是命題變數,則
和
都會是公理模式1.的例子,因此都會是公理。可以證明只要有這三個公理模式和「肯定前件」,即可證明出所有命題演算中的重言式。也可證明只以其中的一對模式是無法和「肯定前件」一起充分證明出所有的重言式的。
其他包含著相同或不同邏輯運算符的公理模式也可以另行建構出來。
這些公理模式也被使用於謂詞邏輯裡,但需要附加上包含了量詞的其他邏輯公理。
數學邏輯 [编辑]
這表示,對於任一變數
,公式
可被視為是一個公理。而且,在這例子裡,為了不落入含糊不清及一連串永不終止的「原始概念」之中,要不就是將
的精確概念給先建立完全,要不就是得堅持符號
純形式及語法的用途,只視之為一個字串,且只是一個符號的字串。數理邏輯確實就是這麼做的。
較不严谨地,這個例子允許我們如此陳述,若知道一特定性質
對每個
皆成立,且
代表著此結構內的一特定物件,則應可主張
是對的。
存在推廣公理模式給定一在一階語言
中的公式
、一變數
和一代換
中
的項
,公式

是普遍有效的。
非邏輯公理 [编辑]
非邏輯公理是限定在理律內的假定的一種公式。兩個不同的結構如自然數和整數的推理可能有相同的邏輯公理;非邏輯公理則試圖汲取對特定結構(或一套結構,如群)來講是特殊的地方。因此,非邏輯公理,不像邏輯公理,並不是「重言式」。非邏輯公理的別稱為「公設」。
幾乎每個現今的數學定律都是起始於一套給定的非邏輯公理,且曾被認為在原則上,每個定律都可以被以此公理化及公式化成純粹邏輯公式的語言。但這已被證明是不可能的了;然而,最近此一目的又以新邏輯主義的形式復活了起來。
非邏輯公理通常在數學課上被簡稱為「公理」。這並不表示它們在某些絕對的意思上是正確的。例如,在一些群裡,群運算是可交換的,且這可以在加入加法公理下斷言,但沒有此公理就無法很好地發展(更一般化的)群論,且甚至可以拿此公理的否定來做非可換群的研究。
因此,公理和定義了演繹系統的推理規則一起構成了形式邏輯系統的基礎。
例子 [编辑]
此節會給出一些完全由一套非邏輯公理(或簡稱公理)發展出來的數學定律。任何對此些題目的嚴僅處理都起始於對公理的詳述。
基本定律如算術、實分析和複變分析通常都是由非公理化的方式開始教起,但通常直接或間接地都會使用到具選擇公理的ZFC裡的公理,或是一些極相似的公理化集合論如NBG裡的系統。後者是ZFC集合論的保守擴展,具有相同的集合定理,因此極為接近。有時,稍強的理律如MK或帶有允許使用格羅滕迪克全集的強不可達基數的集合論也會被使用,但實際上,大多數數學家可確實地證明所以他們需要的都會在弱於ZFC的系統(如二階算術)中。
對數學中拓撲學的研究擴展成點集拓撲、代數拓撲、微分拓撲和所有相關知識如同調論和同倫論。「抽象代數」也發展出群論、環、體和伽羅瓦理論。
此列表可以擴展至包含大多數的數學領域,如公理化集合論、測度論、遍歷理論、機率論、表示理論和微分幾何等。
算術 [编辑]
皮亞諾公理是一階算術最廣被使用的「公理化」。它們是夠強到可以證明許多數論中重要事實及允許哥德爾建立他著名的哥德爾不完備定理的一套公理。
存在一語言
,其中,
是一個常數符號且
是一個一元函數且滿足如下公理…


,對任一
中有一自由變數的公式
而言。
其標準結構為
,其中
為自然數的集合、
為後繼函數,且
自然被解釋為數0。
歐幾里得幾何 [编辑]
平面幾何中的4+1個公設大概是最古老且最有名的一串公理。這些公理被指為是「4+1」個,因為近兩千年來,第五公設(「通過一直線外一點恰好存在一平行線」)一直被懷疑可以從前4個公理中導出。但最後,第五公設還是被找出是獨立於前4個公理。確實,可以假設通過一直線外一點會沒有平行線、恰好有一平行線,或有著無限多條平行線存在。這些選擇給出了幾何的不同形式,其三角形的內角和會小於、等於或大於相對應的直線,且分別被稱為橢圓幾何、歐幾里得幾何和雙曲幾何。
實分析 [编辑]
其研究的主體為實數。實數可唯一由一「戴德金完備有序體」(即一每個上界都會有最小上界的非零實數集合)所決定(至少為同構)。然而,表示這些公理的性質需要使用到二階邏輯。勒文海姆-斯科倫定理告訴我們若侷限於一階邏輯裡來描述,任何實數的公理系統都會允許有其他的模型,有些會小於實數,有些則會大於實數。後者有些被研究於非標準分析中。
在數理邏輯中的角色 [编辑]
演繹系統和一致性 [编辑]
一致性的要求是最重要的。如果一公理系統,不會推導到非自相矛盾的命題「p」和「非p」,那麼它就稱為一致的系統。 不一致的系統,會同時推導出「p」和「非p」的矛盾結果,在數學推論上,是不能容許的。
演繹系統和完備性 [编辑]
演繹系統包括有邏輯公理的集合
、非邏輯公理的集合
和「推理規則」的集合
。對演繹系統其中一個想要的性質為完備性。一個系統被稱之為是完備的,若對所有公式
,
若
則
亦即,對任一為
「邏輯結論」的陳述,皆存在一個從
的陳述出發的「演繹」。這有時表示「每個是正確的事物都是可證的」,但必須了解這裡的「正確」意指「在公理的集合下為正確」,而不是「在一目的解釋下的正確」。哥德爾完備性定理建構了某個常用形式的演繹系統的完備性。
注意「完備性」在哥德爾不完備定理中會有著不同的意思,其表示在算術律中沒有一套「遞歸」且「一致」的非邏輯公理
會是「完備」的,亦即總是存在一個算術陳述
,其
和
都不能由給定的公理中證出。
這裡,一邊是指「演繹系統的完備性」,一邊則是指「一套非邏輯公理的完備性」。因此,完備性定理和不完備性定理,除了其名稱之外,並不相互衝突。
更多的探討 [编辑]
早期的數學家視公理化幾何為物理空間的模型,且明顯地只能有此一模型。另一種數學系統可能存在的想法極度困擾著19世紀的數學家們,並費盡苦心地想要將這些系統從傳統算術中推導出來。伽羅瓦證明這些努力都是白費的。最後,這些在代數系統中相互平行的抽象系統看起來似乎有其重要性,而現代代數也由此誕生了。以現在的觀點來看,我們可能會將一套我們喜歡的公式視為公理,不論這些公式並不確定是否為不一致的。
引用 [编辑]
- Mendelson, Elliot (1987). Introduction to mathematical logic. Belmont, California: Wadsworth & Brooks. ISBN 0-534-06624-0
参见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本條目含有来自PlanetMath《Axiom》的材料,版权遵守乃遵守知识共享协议:署名-相同方式共享协议。
|
|||||||||||||||||||||||||||||


。
,


,對任一
中有一自由變數的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