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是指负责维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公司。公共事业处在自然垄断之下,可能是由于政府的控制之下,而如果是私营的则会被行政法规所监督。一般所說公用事業包括電力、供水、廢物處理、污水處理、燃氣供應、交通、通訊等。
在香港,由於公用事業對公眾十分重要,即使由私人擁有的公用事業亦會被視為《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轄下的「公共機構(Public body)」規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