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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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简称内蒙古。辖域面积1,183,000平方公里,人口2384.35萬(2004年)。内蒙古因“漠南蒙古”得名。唐朝突厥之地;宋朝时出现蒙古部落;蒙古族建元朝后直属中书省岭北行省清朝以漠南蒙古称内蒙古,漠北蒙古居边外称外蒙古,并属理藩院中华民国初年分属热河察哈尔绥远等特别行政区,后均改置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共政权以今内蒙古东部设置内蒙古自治区,名称至今未变。截至2004年12月31日,内蒙古辖域共划分为12个一级行政区即9个地级市、3个,下辖21个市辖区、11个县级市、17个、49个、3个自治旗

目录

[编辑] 地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共计12个,即9个地级市和3个

9个地级市

3个

[编辑] 县级政区

共计101县级行政区,其中21个市辖区、11个县级市、17个、49个、3个自治旗

[编辑] 市辖区

[编辑] 矿区

[编辑] 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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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自治旗

[编辑] 地级行政区“盟”的变迁

[编辑]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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