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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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主題
犯罪 · 刑罰學

冤獄(Miscarriage of justice),或稱司法誤判,或審判不公。當被認為是嫌犯的人,實際上並沒有犯下被指控的罪行,可是在司法判決中予以定罪與刑罰。有時候當冤獄的判決被推翻,已是數年之後,或是當事人已被處決或死於監獄之中。

目录

產生原因 [编辑]

  • 被誘導的認罪協商
  • 不公正的調查。
  • 隱瞞或銷毀證據。
  • 專家證詞誤差(高估或低估事實)。
  • 偽證串供
  • 刑訊逼供,或稱刑求。
  • 有罪推定,或在物證不足的情況下,濫用自由心證。
  • 誤導陪審團(在有陪審團制度的國家)。
  • 檢調濫權上訴(濫訴惡意起訴),或濫權不上訴(前者可能導致冤獄,後者則可能導致縱放真正的兇嫌)。
  • 妄法裁判(審判人員無視法規條文,刻意縱放,或是加重其刑)。

改善冤獄現象 [编辑]

改善冤獄現象的重點不在於刑度的輕重,而在於偵查、檢調、審判,這三者是否有應有的品質,而無人為疏失。

  1. 改進辦案手法(嫌犯有權拒絕夜間偵訊與疲勞偵訊,有緘默權,偵訊時有權聘請律師在場,偵訊內容全程錄影存證……等)
  2. 法定羈押程序(不得以罪重為羈押之唯一理由)
  3. 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4. 公設辯護人
  5. 司法人員嚴守審判程序規定
  6. 無罪推定原則(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無罪)
  7. 被告有不自證己罪之權利(被告的自白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之唯一證據)
  8. 對於惡意製造冤獄的司法人員,以徒刑處罰。

冤獄賠償 [编辑]

有些地區的司法制度,有冤獄賠償的設計,通常以在獄中的天數換成金錢給當事人。如果已死亡,則由遺產繼承人領取賠償金。[1]

案例 [编辑]

在現實中 [编辑]

在虛構作品中 [编辑]

相關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1. ^ 中華民國刑事補償法

外部連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