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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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方法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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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遲,俗称“千刀万剐”,是中國酷刑之一。劊子手把受刑者身上的皮肉分成數百至數千塊,用小刀逐塊割下來。而且,行刑很有讲究,如果受刑者立刻死亡,则说明刽子手行刑失败。受刑者往往要忍受數小時的痛楚才會氣絕身亡。西方在羅馬帝國君士坦丁大帝時曾下令對女巫採用鐵鉤將骨肉分離至死亡的類似刑罰,史上第一位有名氣的女數學家希帕提婭(Hypatia)即被基督教暴民以類似手法殺害。中世紀歐洲有以鐵梳切掉皮肉的死刑,16世紀日耳曼地區仍實施。

目录

[编辑] 歷史

凌遲一詞最早见于《荀子·宥坐篇》:“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本義為「丘陵之山勢漸緩」,引申其義至行罰上,即為「殺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1]

古代中國的酷刑,有把人殺死後剁成肉醬的,稱為「」。根據目前現存的文字記載,嘗受此刑的一例為孔子的弟子子路呂后時,以私刑虐殺戚夫人,曰「人彘」,乃斷其、挖去雙、熏、灌藥致,然後棄之自滅的酷刑。北魏法律,处置谋反大逆是车裂。到了代,律書內的官定死刑,最重者仅仅是斬首

凌遲大約始於五代,《文獻通考》說宋代中後期始用凌遲[2],《庆元条法事类》首度載入此刑,《宋史·刑法志》:“凌遲者,先斷其肢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宋太祖乾德元年(963年),有汪端“数千人聚山泽为盗”,被俘后“磔汪端于郎州”[3]。淳化五年(994年),又“磔李顺党八人于凤翔市”[4]。熙宁八年(1075年),沂州百姓朱唐告發越州余姚县主簿谋反,此事牵连了秀州团练使世居和医官刘育等,最後李逢、刘育和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都被凌迟处死。《遼史·刑法志》:“死刑有絞、斬、凌遲之屬”。

南宋詩人陸游曾經請求廢除凌遲,《请除凌迟刑》云:“肌肉已盡,而氣息未絕,肝心聯絡,而視明尤存。感傷致和,虧損仁政,實非聖世所宜遵”[5],但未被朝廷接受。

元代以後正式成為官定刑罰,與斬首、絞刑同列法典。关汉卿窦娥冤》第四折:“张驴儿毒杀亲爷,奸占寡妇,合拟凌迟。押付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

明初朱元璋将凌遲列入《大誥》,范围相当广。《大明律》取消了大誥对凌迟的滥用,但依然明文規定對謀反大逆、杀父母、乱伦、连环杀人等重罪犯用凌遲處死,且凌迟残酷度等级不同,以謀反大逆为最重一级。《大明律·刑律》:“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嘉靖二十一年(1542),有宫女杨金英等人谋害明世宗未遂,事发被捕,杨金英、杨莲香等十六名宫女并曹端妃王宁嫔两个妃子被寸磔于市,为皇家成员正式判处凌迟的仅有案例(以惯例皇族成员死罪不过赐死)。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刘天叙等谋反,兵败被擒,有七人被磔死。

同治二年(1862年)六月二十五日,石达开被清軍凌迟,被割一百多刀,始终默然无声。四川布政使刘蓉说他“枭桀坚强之气溢于颜面,而词句不亢不卑,不作摇尾乞怜语。……临刑之际,神色怡然,实丑类之最悍者。”其同黨林鳳祥受刑时,“刀所及处,眼光犹直视之,终未尝出一声”[6]。同治五年,英國駐華支使使館參贊威妥瑪向中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提出建議停止凌遲。結果朝中只允許對由洋人交付的犯人免用凌遲。直至1905年(光緒三十一年),沈家本主持《大清现行律例》修訂,凌遲方才連同戮屍梟首等酷刑“永远删除,具改斩决”。

[编辑] 施行方法

1858年法国报纸Le Monde Illustré上的插圖,描繪被凌迟的法国傳教士

行刑前先把犯人捆绑在刑场上,施刑者以小刀把受刑者身上的皮肉逐塊割下。受刑的刀數不是一个定数,因人而异也因时而异,宋朝時只有八刀至一百二十刀[7],到明朝時往往超過千刀,甚至達三千刀之說。王明德说:“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8],“千刀万剐”至此名实相符。

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有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但据记载刘瑾实际上被割了3357刀,本计划分三日割完,第一天三百五十七刀,割10刀休息一下,待刘瑾甦醒后再割,但割到第二天刘瑾已一命呜呼。

倘若割多或割少了刀數、或者死囚的斷氣時間不當,劊子手都可能會受罰。理論上凌遲要割至最後一刀時,犯人剛好斷氣;但亦有傳說家屬有時可以買通劊子手,一刀就把心脏刺破,提早結束犯人的生命以減少痛楚。下刀次序亦有一定的限制:若果是女性犯人,先從乳頭開始,再把雙乳割下,然後才割胸肌,接著割生殖器;若果是男性犯人,割完胸肌,會接著割生殖器;然後輪到大、雙臂、腹肌臀部。最後割[9]。下刀的時候助手負責報告刀數,割下來的皮肉,放在桌上排列出來等待驗查;但亦有丟到地上,甚至是賣給旁觀的群眾。有時凌遲以後會再以利刃梟首,用巨斧剉屍。

[编辑] 著名受刑者

[编辑] 参考文献

  1. ^ 沈家本:《历代刑法分考》
  2. ^ 《通考·刑制考》说:“凌迟之法,昭陵(宋仁宗)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熙丰间诏狱繁兴,口语狂悖者,皆遭此刑。”
  3. ^ 《宋史》卷一《太祖本纪》
  4. ^ 《宋史》卷5《太宗本纪》
  5. ^ 《渭南文集》卷5《条对状》
  6. ^ 潘士安:《玉珍河钓徒见闻杂记》
  7. ^ 宋朝凌遲有八刀、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一百二十刀的区别。
  8. ^ 王明德:《读律佩瞧》
  9. ^ “相传有八刀之说,先头面,次手足,次胸腹,次枭首。皆刽子手师徒口授,他人不知也,京师与保定亦微有不同,似此重法,而国家未明定制度,未详其故。”(沈家本《历代刑法分考》)
  10. ^ (英文)(法文)Turandot : Chinese Torture / Supplice chinois(內文有大量凌遲照片,未滿十八請勿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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