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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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是由中華民國新聞局所制定的一個法規命令,該辦法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子法。新聞局聲稱制定該辦法的目的是為保護兒童和青少年,而達到目的之主要手段是對各類出版品加以分級,依照該法,出版品應分為普通級與限制級(但新聞紙不在此限),限制級出版品應一律加以標示、分區陳列,並不得販賣予十八歲以下之人。有不少反對團體認為此辦法的手段無法達到目的,甚至因為侵害言論自由權利的手段不當,而有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所揭示的比例原則之虞,但家長團體、教育團體、兒童福利團體等組織則對此大表歡迎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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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發展
台灣出版業者經過了抵制、抗拒後,行政院新聞局將實施日期由2004年12月1日延後至2005年7月1日,並給予3個月緩衝期,至10月1日正式執行。
而台灣出版業者趕在正式執行前一日,成立了中華民國出版倫理自律協會,為台灣第一個出版品自律組織,首任理事長為動漫代理業者康振木,理事包括中華民國圖書發行協進會理事長王承惠、大塊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郝明義、新新聞社長王健壯、IFPI執行長李瑞斌、林國際出版公司董事長林訓民等人。
出版倫理自律協會的目的係協助業者自律,並解答民眾對於出版品分級的疑慮,協會之下將仿效出版品評議會成立「出版品分級評議委員會」,與出版品評議會一樣,向出版業者收取出版品售價的一定倍數為評議費用,藉此聘請教育、法律、兒少福利專家及教師、家長、出版團體等擔任評議委員。
[编辑] 內容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18470&ctNode=3454 。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中華民國93年8月26日 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一字第0930420726A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新版一字第0940420264Z號令修正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出版品:指以文字記載或圖畫描述事物之刊物、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錄音產 品。 二、 錄影節目帶:指經由電子掃描作用,在電視接收機或類似機具上顯示系統性聲音 及影像之錄影帶(片)等產品。但電腦程式產品不屬之。
第三條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之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第二章 出版品之分級管理 第四條 發行、供應出版品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供應前,自行分級。 前項發行、供應出版品者,對出版品之分級有疑義時,得諮詢出版品分級專業團體意見。
第五條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 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 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第六條 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 前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第七條 限制級出版品封面(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
第八條 租售限制級出版品者,應以設置專區、專櫃或加封套方式陳列限制級出版品。 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
第九條 出版品之內容無第三條或第五條情形者,列為普遍級,一般人皆可閱聽。
第十條 本章之規定於新聞紙不適用之。
第三章 錄影節目帶之分級管理
第十一條 錄影節目帶分下列四級: 一、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 二、輔導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需父母、師長輔導觀賞。 三、保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觀賞。 四、普遍級:一般人皆可觀賞。
第十二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制級: 一、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尚不致引起 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第十三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導級: 一、涉及性之問題、犯罪、暴力、打鬥、恐怖、玄奇怪異或反映社會畸形現象,對於兒 童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二、有褻瀆、粗鄙字眼或對白有不良引喻者。
第十四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涉及爭議性之問題,有混淆道德秩序觀之虞,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觀賞者,列為保護級。
第十五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適合一般人觀賞者,列為普遍級。
第十六條 無渲染色情之裸露鏡頭,得視劇情需要列入限制級、輔導級、保護級或普遍級。
第十七條 錄影節目帶中預告樣片之級別應與其正片之級別一致。
第十八條 限制級錄影節目帶應於錄影帶(片)、封面(底)上明顯標示「本片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字樣。封面(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限制級情形出現。 前項封面(底)標示不得小於五分之一之版面。
第十九條 租售限制級錄影節目帶者,應設置專區、專櫃陳列限制級錄影節目帶。 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有關出版品之分級管理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有關錄影節目帶之分級管理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编辑] 爭議
在條文方面,這個條文的涵蓋範圍籠統,而在內容更是充斥著自由心證的如過當描述的字眼,另外整篇條文並沒有提到分級是由那個有官方授權的機構,只要求業者要自行先分級。
在告知方面,新聞局的公告僅有在其網站上,下遊業者到要正式執行前才被告知。
在審察機關方面,出版評議基金會是負責審理出版品
- 無法源依據
- 基金會內部是黑箱作業,外界不易瞭解標準和過程
在處罰方面,一經舉發勒令停業一個月到一年,沒有太大的緩衝空間。
[编辑] 與日本、韓國分級制度比較
(來源:FreeSpeechTaiwan.net)
- 1.在日、韓是以自律方式分級,而不是強制規定的方式。
- 2.日、韓對於法律的適用標的、標準有明確的定義,不會含糊不清。
- 3.有規劃專門審議的單位,而不是要求無強制力的出版品分級專業團體提供意見。
- 4.日本分級無中央主管機關,韓國則是由三個法定機構執行法定程序,新聞局在法中沒規定自己扮演的角色。
- 5.在地方執行方面,日本按地區不同有列書單的個別指定和針對內容的包括指定,韓國是地方依法行事,台灣由地方直轄縣市追蹤檢察。
- 6.日、韓審議單位的組成都有制度化,台灣版本完全未提。
- 7.日、韓都有緩衝的處罰制度,台灣是一經舉發就瓜蔓抄重罰。
[编辑] 影響
- 不清楚的條文反而造成混亂,無法達到立法的目的。
- 對於出版及相關產業業者,為避免觸法,等於自綁手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