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械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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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械鬥是主要發生在18世紀中到19世紀末的台灣清治時期,自我認知不同族群間的武裝衝突。「分類」的意思除了意指這種以武力為主的衝突有著自我與敵人「分門別類」的特殊性,也指台灣這階段的「集體械鬥」型態分成了閩粵械鬥漳泉械鬥及「頂下郊拼」等不同種類。

目录

[编辑] 語源

雖然台灣族群間械鬥於18世紀中期之前就產生,不過於1784年,分類械鬥名稱才正式提到。到了道光年間,分類械鬥成為了駐台官員上奏清廷奏摺和上諭中常用的專有名詞,之後分類械鬥更成為官方用語。[1]

ˊ此==械鬥形成原因== 分類械鬥發生原因雖十分複雜,就事件觸發之原因可分為:

  • 乾隆後期大量移民,先來後到的土地分配衝突。如灌溉水權、爭取墾地、建屋蓋廟等等。
  • 清治官衙控制力薄弱,無法禁絕遏止。
  • 清領地方官藉漠視兩方爭鬥甚至分化,造成兩敗俱傷以削減反清力量。
  • 同鄉移民聚集地相近,遇與外鄉移民利益衝突,容易聚眾私自逞鬥。
  • 不同宗教分支或不同拜盟的信仰意識衝突。
  • 民風強悍與羅漢腳人數過多。
  • 番女婿承襲平埔族與漢人間之土地糾紛歷史,而演變成「漢人內鬥」。

[编辑] 械鬥種類

台灣分類械鬥約略可分為漳泉械鬥閩粵械鬥、縣里械鬥、異姓械鬥、同姓宗族械鬥、頂下郊拼、職業團體械鬥..等等。

[编辑] 重大械鬥事件發生地點與年份

分類械鬥較嚴重的地區略圖
  • 1723年鳳山閩粵械鬥(賴君奏案)
  • 1732年鳳山閩粵械鬥(吳福生案)
  • 1734年諸羅蔡魏異姓械鬥(蔡馬益案)
  • 1745年(苗栗縣銅鑼)三座厝事件(無法確定王桂麟本籍)
    • 粵人藍之貴率族人三十餘戶入墾銅鑼,結廬舍於竹仔林(現在的竹森村一帶)。彰化豪強王桂麟嫉其有成,向官府偽報藍之貴為匪首,率官兵征剿。餘廬舍三棟,故有「三座厝」之稱。
  • 1751年閩粵械鬥
  • 1769年岡山汛(岡山)閩粵械鬥(黃教案)
    • 閩人黃教(人名)做亂,清府徵粵勇平亂。粵客鄉勇趁機燒掠閩人村莊。
  • 1769年彰化漳泉械鬥
  • 1775年彰化漳泉械鬥
  • 1777年閩粵械鬥
    • 閩粵兩族群爭樹林,粵人落敗遷竹塹
  • 1782年彰化嘉義漳泉械鬥(謝笑案)
  • 1783年淡水閩粵械鬥(張昂案)
  • 1783年諸羅楊姓宗族械鬥(楊光勳案)
  • 1783年台北黃泥塘械鬥
  • 1783年台北嘉義彰化漳泉械鬥
    • 福建黃仕簡來台平亂,將淡水廳同知焦長發處決外,採用與處理閩粵械鬥相同的分化平變伎倆。
  • 1786年楊氏宗族械鬥(楊光勳案)
  • 1786年諸羅黃張異姓械鬥(黃霞案)
  • 1786年漳泉械鬥

[编辑] 械鬥帶來的影響

財產生命損失:之所以稱『械鬥』,乃指這類型衝突動用的武器通常是致人於死的刀械。雖然在法治約束下,縱火燒產,破壞屋垣情形比殺人情事較為常見,但是一場中大型械鬥下來,傷亡嚴重可說難以避免。而不論是財產或生命的損失,對於當時社會都造成無法估計的戕害。

族群遷徙及同化:械鬥發生後,勝利者常常霸佔落敗一方的房屋,並改建廟宇信仰。為了平息紛爭或避禍,人口數量較少的落敗一方通常遷徙到位置較不好的遠地村庄或漸次與勝利者同化為因應,此兩種方式當以粵籍客家人居多。尤其是因經商導致逐漸提高身分地位的粵籍客家人,常以隱藏自己語言習慣來避禍。

官方法制威信盡失:因為械鬥過程中,官方做的最多只是辦理控制規模與預防民變角色。致使民眾不再相信法制,也因此社會守法觀念始終無法提昇。這種現象,直到日治時期才漸漸改善。

劃清地界自我設限:械鬥之後,各族為了防衛與預防再度發生事端,通常會加強各種工事。(例如新八芝蘭的類似城堡街道)這種族群間的對立,造成經濟與文化交流的更加困難。這情形,經光緒年間許多地方士紳努力,才漸次有所改善。不過到如今,族群仍多少還是受其影響。

[编辑] 參考文獻

  • 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台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 莊永明著,《台北老街》,臺北市,時報出版社,1991年。
  • 李乾朗著,《臺北市古蹟簡介》,臺北市,台北市民政局,1998年。
  • 陳漢光、賴永祥編,《北臺古輿圖集》,臺北市,臺北市文獻委員會,1957年。
  • 范楊坤編,《重修苗栗縣志 - 大事志 卷一》,苗栗市,苗栗縣政府,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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