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华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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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华受贿案,是指一起判决发生在2008年,原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伙同情妇王建瑞受贿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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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编辑] 案件相关人

刘志华(1949年4月—),生于辽宁盘锦,大学毕业,拥有高级经济师职称。其曾经在北京市劳动局国家劳动部北京市西城区任职,1998年出任中国北京市副市长,分管北京奥运会的基建工作,基本建设,国土房管等。

王建瑞刘志华情妇,为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揽得国家网球中心曲棍球场射箭赛场奥运工程。 [1]

[编辑] 侦查阶段

  • 依照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刘志华涉嫌的事项主要有十项。十项事件均发生在1999年至2006年刘志华担任北京市副市长期间,其中包括资产置换、土地开发、职务晋升、银行借贷等方面。起诉书指控,刘志华单独或者伙同其情妇王建瑞收受款物共计696.59万元。[3]

[编辑] 审判阶段

  • 王建瑞受贿案于2008年10月15日在河北衡水中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被控罪名为受贿罪[10] 因伙同刘志华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92.61万元,被衡水市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决有期徒期八年。[11]
  • 2008年9月,河北衡水中级法院以个人诈骗罪,单位行贿罪和挪用资金罪罪名一审合计判处物美商业的董事长张文中18年有期徒刑。[12]

[编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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