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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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附加刑罚,载于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不单独实施而是和另一种主刑(例如死刑、有期徒刑等)共同实施。据称其目的是限制受刑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可分有期和终身两种。
受刑人在被剥夺政治权利其间,不得享有下列权利: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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