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LGBT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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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LGBT權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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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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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性性行為 | 1969年起合法; 部分省法院認定肛交(無論性別)同意年齡之不平等為歧視 |
| 性別認同和表達 | 各省及地區根據不同法律,皆允許更動法律性別 |
| 同性伴侶關係 | 同性婚姻自2005年全國合法 |
| 收養 | 9省、1地方認定合法 |
| 兵役議題 | 自1992年起男女同性戀者得在軍界公開性傾向 |
| 反歧視保障 | 全國保障性傾向 僅西北地區保障性別角色/氣質 (見下方) |
加拿大是在保障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與跨性別者(LGBT)權益方面最先進的美洲國家。在加拿大,同志人士和非同志人士享有一切平等權利,且相較於其他同性戀合法的國家,獲得更多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自2005年起,加拿大通過法案,開放同性伴侶舉行世俗婚禮之權利,成為全世界第三個合法執行(最早在2003年始於安大略省)、第四個舉國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國家。它也是美洲第一個通國適用同性婚姻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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