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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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犯法,故名思義,即是動物做某些事觸犯了法律。在歷史上,的確有不少動物曾犯法,並會接受法庭審判。

[编辑] 歷史

自古人類已有懲罰動物之習慣。在《聖經·出埃及記》中記載的,可能是歷史上最早之「動物犯法」之刑罰。內容提及如果一隻如果觸死任何人(包括男人還是女人),都要用石頭打死那頭牛。

任何動物都會「犯法」,不只於四腳動物,毛蟲、蝸牛等也會犯法。864年,發生了最早有歷史記載的動物審判案,當時沃木斯議會(又稱蠕蟲議會)宣佈,一窩蜂螫死了一個男人,這窩蜂須被煙燻死。

11世紀聖伯爾納鐸法國一座教堂講道時,一群蒼蠅進了教堂,他感到生氣,下令驅逐這些蒼蠅。結果,在翌天那些蒼蠅都死光了,被人用鏟子成群鏟走。有人懷疑牠們被夜晚一夜寒霜而給凍死。

但受審的通常是較大身驅的動物。

而於17世紀,一隻俄羅斯的山羊因「犯法」而被放逐至偏僻的西伯利亞[1]

[编辑] 參考資料

[编辑] 文獻

  • 張樹柏. 《瀛寰搜奇》. 香港: 讀者文摘遠東有限公司. 1978年:  全書共603頁 (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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