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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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英文:Labor dispute、Labor unrest)或稱劳务纠纷,泛指勞方與資方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衍生的種種爭議。
目录 |
常見的勞資爭議種類 [编辑]
- 資遣爭議
- 積欠薪水或資遣費
- 職業災害
- 積欠職災的賠償金
- 逼退
- 資方非法終止與勞方之勞動契約,並阻止勞方赴工作場所工作
- 未經預告,閃電資遣
- 單身條款
- 三等親,禁在同行任職(防間諜條款)
- 惡意調職(新工作場所的距離過遠,或明顯與原工作性質不相符的工作)
- 離職後
- 同行競業禁止條款
- 在職期間,因公費支出的在職訓練或參與研討會等費用,因故離職,是否需賠償?
- 已離職之員工,是否對於離職前的工作,有善後處理之義務?(這裡是指無償的「義工」行為。)
- 因原職位而取得第三方的饋贈之物品,是否該於離職時退還?(例如:免費贈與的雜誌、試用版軟體……等。)
- 權利義務之變更
- 年終之尾牙摸彩,未到場之員工是否具有領獎資格?
- 員工旅遊不去者,是否應照常上班工作?
台灣勞資爭議的主管機關 [编辑]
國際:國際勞工組織(ILO)、 中央:立法院、行政院勞委會、 地方:直轄市、各縣市勞工局、 社團組織:工會、人民團體。
以台灣84工時案為例
國際勞工組織(ILO)在1919年第1次大會(民國8年)制定第1號國際勞工公約「工業工作時間公約」,首揭每日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的原則。
民國18年,我國《工廠法》規定「成年工人每日實在工作時間,以8小時為原則,如因地方情形或工作性質有必須延長工作時間者,得定至10小時。」
民國24年,國際勞工公約第47號公約將每週正常工時推進至每週40小時為原則。
民國73年,《勞基法》施行,仍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民國83年,行政院勞委會主委趙守博在一項研討會中首度明確表示,勞委會已積極研究勞工每週工作法定時數由四十八小時縮短為四十四小時的可行性。
民國86年,新黨將「周休二日」列入競選政策。
民國89年4月27日,勞工團體積極要求縮短法定正常工時,民進黨簡錫土皆、新黨鄭龍水趕在勞動節前夕共同提案勞基法修正案修法縮短工時由四十八小時縮短為四十四小時,並制定日出條款,在民國九十一年再縮減工時為四十小時,全面實施周休二日。國民黨、親民黨及新黨聲明支持縮短工時為四十四小時,但是反對逕付二讀。縮短工時的提案遭封殺,係資方施壓朝野立委,加上國民黨在內的「新在野黨」不想替陳水扁政府的政策背書,三黨雖聯手強調支持勞工 ,卻都不願逕付二讀。
民國89年5月1日,全國產業總工會獲內政部同意合法成立,成立大會中準備接任勞委會主委的陳菊強調將落實競選當時的勞工政策。
民國89年5月29日,立法院就修改勞基法第卅條工時修正案進行朝野協商達成共識,預定將每週法定工時上限由四十八小時修改為四十四小時。立法院並附帶決議於兩年後縮短工時為四十小時及全面實施週休二日,要求行政院應於一個月內提出完整的修正草案交立法院審議。
民國89年6月2日,在新黨鄭龍水、馮定國委員安排下,林信義部長、陳博志主委、陳菊主委與全產總黃清賢理事長對談縮短工時議題,雙方同意「四十四小時週工時」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次立法分兩階段實施」,至2002年縮短週工時為40小時。
民國89年6月7日,以縮短工時為主要議題,勞委會於立法院早餐會接見全工總常務理事代表及石油工會主任秘書張樹榮。
民國89年6月8日,行政院跨部會會議達成民國90年1月1日施行「四十四小時週工時」決議,並由勞委會及經濟部提出不同方案交行政院唐院長飛裁決。下午,台灣勞工陣線、勞動人權會、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及全產總等四大勞工團體領袖會商,排定6月12日至16日為「工時立法週」。
民國89年6月13日,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突然決議大幅調低工時,提出了每兩週法定工時為八十四小時的方案。此外,國民黨並決議:自公教人員全面週休二日起,勞工也可以比照辦理,同時反對修正放寬變形工時。
民國89年6月14日,行政院唐院長飛在院會中,同意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每週法定工時降為四十四小時,並將「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修正草案,即送立法院審議。
民國89年6月17日,國民黨立委憑著多數優勢,在立法院院會中推翻行政院所提的修法草案,並以壓倒性的多數票數,三讀通過了國民黨主導的「每兩週工時八十四小時」的提案,完成立法,定民國90年元月開始施行。
民國89年10月27日,「扁連會」中,連戰先生建議「每兩週工時八十四小時」案延後兩年提出,引起勞工團體反彈。
民國89年10月31日,全總、全產總參加內政部第一次紀念日及節日應如何休假會議。對於只紀念而不休假之議題,全總表示反對,全產總則表示若勞工週休二日則可接受。
民國89年11月21日,總統府決策小組會議推翻「每兩週工時八十四小時」的提案,並經行政院以直接交付修法方式於昨日院會中通過修正為每周工時四十四小時。
民國89年11月22日,全國總工會、全國產業總工會、台灣勞動陣線、勞動人權協會、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公營事業工會大聯盟、台北市產業總工會、敬仁勞工中心、苦勞工作站等勞工團體籌組「八四工時大聯盟」,防止新政府一旦倒退修法每周工時四十四小時案得逞。
民國89年11月24日,「84工時大聯盟」發動首次遊行,第一站就是提出44工時修法的行政院,在遊行隊伍走向立院之後,行政院長張俊雄隨後開出黑頭車趕赴台塑董事長王永慶的會談。
民國89年11月28日,工商協進會、中小企業協會、工總、商總等四大工商團體,前往立法院進行「四大工商團體支持法定44工時」的請願活動。
民國89年11月29日,「84工時大聯盟」至國民黨部抗議,表達堅持兩週84工時的立場。
民國89年11月30日,「84工時大聯盟」至勞委會抗議,表達堅持兩週84工時的立場。
民國89年12月4日,「84工時大聯盟」製作說帖由各勞工團體分頭密集拜會遊說各黨團。
民國89年12月5日,全總、全產總於立法院首次舉行聯合理監事會商議工時案。
民國89年12月8日,「84工時大聯盟」於全總記者會提出「每兩週工時八十四小時」的說帖。
民國89年12月10日,「84工時大聯盟」發動首波勞工捍衛工時示威遊行。
民國89年12月12日,「84工時大聯盟」在立法院舉行「縮短工時公聽會勞資官三方論壇」。
民國89年12月13日,「84工時大聯盟」前往民進黨中央黨部前舉行記者會,抗議「四十四小時週工時」提出覆議。
民國89年12月15日,「84工時大聯盟」發動第二波勞工捍衛工時示威遊行,由曾茂興、全產總理事長黃清賢、全產總監事台汽工會理事長蔡萬祥以及全總理事長林惠官擔任總領隊,高舉「一月一日,實施84」、「民進黨回頭是岸」、「捍衛84、全國勞工總動員」的大幅旗幟,聯盟隊伍向總統府挺進,大聲吶喊著「阿扁、阿扁,我要84」、「撤回44」等口號。
民國89年12月19日,立法院民進黨團突襲提出「四十四小時週工時」案,但闖關失敗。
民國89年12月27日,「84工時大聯盟」赴至監察院陳情。
民國89年12月28日,「84工時大聯盟」在中山北路立法院大門口前進行百人靜坐,並動員為數更為龐大勞工的抗議行動,呼籲在野立委以「三不」堅守六月立法的尊嚴:不接受政院版本、不接受民進黨團的政院替身版本、不主動提出版本,並監督朝野各政黨履行推動協商,及在沒有勞方同意前不推動修法的政治承諾。「84工時大聯盟」提出「堅守84工時,有工會的企業,得經勞資協商實施四十四工時;無工會組織勞工則一律適用八四工時」的工時版本。 但朝野政黨卻在緩衝期限及勞工同意比例上打轉,甚至要夾帶對勞動條件更為踐踏的「彈性工時」配套。大聯盟認為勞方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只能回到六月立法原點,堅持2001年實施兩週84工時。
民國89年12月29日, 朝野協商破裂,立法院長王金平宣布84工時就此定案,工時爭議的翻案行動正式破局,立法院長王金平中午表示「這個案子就此定案」。換言之,90年元旦開始,法定工時由每周四十八小時減少為每兩周八十四小時,沒有任何緩衝或配套方案。
香港 [编辑]
澳門 [编辑]
中國大陆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
- 勞資爭議Q&A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個別勞資爭議案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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