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中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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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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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 |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编制单位 | 国家住建部 |
| 城镇体系层次 | 第二层次 |
| 上一层次 | 国家中心城市 |
区域中心城市是中国大陆官方对城市依据城镇体系规划进行的一种划分方式,是指具有重要区域意义的省会城市及副省级城市,区域中心城市的培育将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缩小地区间发展水平的差距。[1]区域中心城市的概念范围在2010年2月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年)(草案)》被调整为中国地理大区的区域中心,而非省级区域的区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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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内容
[编辑] 2005年正式版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2005-2020年)》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区域中心城市有:重庆、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宁波、厦门、济南、青岛、武汉、深圳、成都、西安、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合肥、福州、南昌、郑州、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兰州、西宁、银川和乌鲁木齐。
[编辑] 2010年草案版
2010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体系规划课题组所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年)(草案)》提升了对区域中心城市的要求,并将原先的省区级的区域概念的范围扩大,并确定中国的区域中心城市为沈阳(东北)、南京(华东)、武汉(华中)、深圳(华南)、成都(西南)和西安(西北)。同时,新的规划草案拟将重庆市由区域中心城市提升至国家中心城市,但这一方案仍为草案尚未正式出台。因重庆市行政区划原因,其城市规模的特殊性,作为经济统计数据来源,其中心城市地位仅限于重庆主城区。[2]
[编辑] 相关条目
[编辑] 参考资料
- ^ 中国国家建设部.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2005-2020年)》. 北京. 2005年 (简体中文).
- ^ 重庆跻身中国五大中心城市 2009年GDP超6500亿. 网易 [August 2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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